
從2006年至2022年,吳敏非法收受了弟弟吳忠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1198余萬元。這1198萬元里,包括一筆400萬元的“未遂款項”,也包括一筆427萬元的房屋買賣差價款。
2025年4月8日,在被警方采取強制措施近三年后,江西騰龍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下稱“騰龍地產”)執(zhí)行董事、總經理吳忠,在江西省南昌市安義縣人民法院(下稱“安義法院”)出庭受審。
安義縣人民檢察院(下稱“安義檢察院”或“安義檢方”)指控吳忠涉及三宗罪狀:介紹賣淫、虛開增值稅發(fā)票以及行賄。其中行賄一節(jié),頗為特殊。檢方指控,他在2006年3月至2022年7月向同父同母的親兄長吳敏,行賄財物共計1198余萬元,其中包括400萬元的“口頭承諾”資金未實際支付。
2025年4月,吳忠的家屬及辯護人向經濟觀察報記者介紹了上述情況。他們并表示,對安義檢方指控吳忠的虛開增值稅發(fā)票及行賄這兩宗罪名做無罪辯護。
值得一提的是,安義檢方指控吳忠行賄的對象只有一個,即為吳敏。吳敏曾任江西省吉安市市委常委、副市長,吉安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等職。2023年5月,吳敏被江西省監(jiān)察委員會留置。此案后移交司法機關,在起訴及審判階段,因出現“占坑式辯護”現象(大意指辦案機關通過指定法律援助律師占用辯護名額,導致被告人或其近親屬委托的律師無法正常介入案件),一度引發(fā)較大爭議。同時,檢察機關指控吳敏的罪名只有一項,即為受賄;而所指控吳敏收受的賄賂,也全部來自于弟弟吳忠一人。
這起案件的親兄弟之間的行賄、受賄案,究竟是怎樣一回事?
被指居6個月后 吳忠的兄長被留置
吳忠,1973年11月生,江西省吉安市永豐縣人。工商資料顯示,2003年6月,他在吉安發(fā)起成立騰龍地產公司。在2021年8月之前,吳忠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并任法定代表人、執(zhí)行董事兼總經理。
2012年3月,吳忠又在北京成立了北京中海川國際投資有限公司(現名:中海川國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統稱“中海川公司”)。
成立之后的中海川公司,受讓了騰龍地產61%的股份。至2021年8月,吉安本地企業(yè)江西天成鴻運物流有限公司(下稱“天成鴻運”)從中海川公司手中受讓了騰龍地產的股份。此后,騰龍地產的兩方股東,天成鴻運持股61%,吳忠持股39%。而在天成鴻運公司中,郭平喜、劉健分別持股80%、20%。由此,郭平喜也成為了騰龍地產新的實際控制人。
中海川公司亦在江西南昌投資成立了江西中海川地產有限公司、江西中海川文旅有限公司、江西中海川科技有限公司、江西中海川物業(yè)有限公司等多家企業(yè)。
吳忠一案,肇始于2022年4月26日。
當日,他被永豐縣公安局采取強制措施,罪由是涉嫌介紹賣淫罪。隨即,吳忠被取保候審。
6個多月后,即2022年12月2日,經吉安市永豐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吳忠又被永豐縣公安局逮捕。
7天之后,事情再起變化,吳忠一案移出吉安市,由江西宜春樟樹市公安局對其進行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
無論是永豐縣公安局,還是樟樹市公安局,對吳忠采取強制措施的罪由都是其涉嫌介紹賣淫罪。吳忠的辯護人介紹,對于這項罪名,事后吳忠是承認的。
不過,令吳家人不解的是,后來吳忠涉及的罪名又增加了兩項,辦案機關亦數次變更,并且退休近6年的兄長吳敏也被牽扯了進來。
2023年5月30日,江西省監(jiān)察委員會(下稱“江西省監(jiān)委”)對吳敏予以留置。
吳敏,1957年7月出生。1977年6月參加工作,1987年8月任江西省吉安地區(qū)永豐縣副縣長,后又任永豐縣委副書記;吉安地區(qū)吉安縣委副書記、常務副縣長;吉安地區(qū)泰和縣委副書記、代縣長、縣長、縣委書記。
2000年,吉安地區(qū)撤地設市。2002年3月,吳敏升任吉安市委常委、井岡山市委書記,后又兼任井岡山管理局黨工委書記;2006年12月,改任吉安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2011年9月,吳敏任吉安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成為正廳級干部。2016年11月,吳敏卸任吉安市人大常委會主任一職;次年8月,吳敏退休。
吳忠案辦案機關三度變更
吳忠的辯護人介紹,在被樟樹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監(jiān)視后,吳忠實際上有6個月左右的時間是被羈押在樟樹市的廉政教育基地,2023年6月之后他又被轉到了南昌市的進賢廉政基地待了6個月。在這一年的時間里,辦案人員就一直在問吳忠,他和吳敏之間的事情。
而就在吳敏被江西省監(jiān)委留置7天之后,即2023年6月6日,吳忠一案的辦理機構再次發(fā)生變更,南昌市安義縣監(jiān)察委員會以涉嫌職務犯罪為由,對吳忠采取留置措施。
6個月后,吳忠留置期滿。2023年12月6日,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區(qū)分局隨即又對吳忠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淮文?月13日改為刑事拘留,此后吳忠被批準逮捕,罪由為涉嫌虛開增值稅發(fā)票罪。
至此,辦理吳忠案的辦案機關已三度變更,前后共有四家,分別是吉安市永豐縣公安局、宜春樟樹市公安局、南昌市安義縣監(jiān)委、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區(qū)分局。
吳忠之兄吳敏一案,則在2023年11月由江西省監(jiān)委調查終結,經指定管轄,交由江西省鷹潭市人民檢察院(下稱“鷹潭檢察院”)審查起訴。
2023年12月18日,鷹潭檢察院就吳敏案向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鷹潭中院”)提起公訴。鷹潭檢察院指控吳敏犯有受賄罪,其受賄資金為1198余萬元,全部來自弟弟吳忠的行賄。
鷹潭檢察院指控,在2003年至2011年,吳敏利用擔任吉安市委常委、副市長、市人大常委會主任等職務便利,接受吳忠的請托,為吳忠的騰龍地產在房地產開發(fā)項目上提供幫助。為此,從2006年至2022年,吳敏非法收受了弟弟吳忠給予的財物共計人民幣1198余萬元。
這1198萬元里,包括一筆400萬元的“未遂款項”,也包括一筆427萬元的房屋買賣差價款。
“未遂款項”方面,吳敏案的起訴書稱,“2022年7月,因資金困難,吳忠稱日后送給吳敏400萬元,吳敏表示同意,后因案發(fā)該400萬元未實際取得?!?/p>
房屋買賣方面,具體而言,早年間吳忠以170萬元左右的價格在北京市石景山區(qū)購買了一套住宅。2020年8月,吳敏匯給吳忠450萬元,以此向吳忠購買該套房屋。同年12月10日,吳敏、吳忠就該套房屋完成過戶。
但是,江西省價格鑒定監(jiān)測管理局對該房屋做出了一份價格認定結論書,認定這套房子在2016年8月的市場價是877余萬元。由此,鷹潭檢察院認為,吳忠以低于市場價427萬元的價格,向吳敏出售了這套房子,這427萬元視同為行賄。
為什么以2016年8月作為該套房屋的價格認定時間點?
鷹潭檢方的依據是,在2016年8月,這套房子所在的小區(qū)物業(yè)同意對該房屋進行裝修。吳敏也是在那個時間點,讓自己的孩子在北京找裝修公司開始進行的裝修。故此,檢方認為,吳敏、吳忠就該套房屋實際交易的時間是在2016年。
檢方指控吳敏收受吳忠賄賂的其他錢物還有6筆,共計371萬元,這包括:2006年3月至8月,吳忠轉賬給吳敏的女兒51萬元;2016年4月,吳忠送給吳敏現金100萬元;2016年11月,吳忠送給吳敏現金60萬元;2019年9月,吳忠送給吳敏現金40萬元;2021年4月,吳忠送給吳敏現金100萬元;2021年9月,吳忠代吳敏支付房屋裝修款20萬元。
事后安義縣檢察院起訴吳忠一案,涉及吳忠、吳敏之間涉嫌行賄、受賄的情節(jié),與鷹潭檢方指控吳敏的情形一致。
吳敏以犯受賄罪被先行判決
2024年4月11日,鷹潭中院就吳敏案開庭審理。
在此前后,因為吳敏家屬委托的外地律師無法會見到吳敏本人,也無法出庭作為吳敏的辯護人進行辯護,曾引起較大的爭議。最終,兩位江西鷹潭本地的律師作為指定法律援助律師出庭,為吳敏辯護。
2024年4月17日,即開庭之后第6天,鷹潭中院就吳敏案做出判決。
鷹潭中院認定,吳敏利用職務之便,從弟弟吳忠處收受賄賂1198余萬元,并為其謀取利益,構成受賄罪。同時,“鑒于吳敏受賄中的400萬元系犯罪未遂,具有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真誠悔罪、積極退贓、所得贓款已全部退繳等情節(jié),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鷹潭中院由此判決,吳敏犯受賄罪,處有期徒刑10年,并罰金50萬元。
2024年4月23日,鷹潭中院一位副院長回復經濟觀察報記者問詢時稱,吳敏當庭表示了不上訴。
吳敏的家人則對經濟觀察報記者表示,吳敏這幾年一直身體狀況很差。在判決幾個月后,家人才在江西省監(jiān)獄管理局中心醫(yī)院(新康醫(yī)院)見到他。2024年8月14日,吳敏的家人和代理律師,就吳敏案向鷹潭中院提交了申訴狀。
在吳忠案方面,吳敏宣判半年之后,即2024年10月21日,安義檢察院向安義法院提起公訴。
安義檢方指控吳忠犯有介紹賣淫、虛開增值稅發(fā)票,以及行賄三宗罪,其中行賄對象只有1人,即吳忠的哥哥吳敏;指控行賄金額及具體情節(jié),均與吳敏案相同。
2025年4月8日,安義法院就吳忠案一審開庭。該案原計劃開庭10天,不過4月8日下午,又從庭審轉為了庭前會議;4月9日,開始休庭。
吳忠的辯護人向經濟觀察報記者表示,對于安義檢方指控吳忠的虛開增值稅發(fā)票及行賄這兩宗罪名,他們做無罪辯護。
其中對于北京房產買賣之事,吳忠的辯護人表示,“吳忠將北京房子賣給吳敏,完全是近親屬間的正常交易買賣行為。而且,本來是親兄弟之間的事情,即使比市場價便宜賣點,也是一般的常識。因為最早這個房子就是吳敏定下來買的,后吳敏讓給了吳忠買,吳忠當時是給自己的小孩買的,買的時候才是170萬元左右,本來想小孩去北京發(fā)展的,后來小孩要去上海,所以要賣房子。吳敏的女兒也正好在北京工作,準備買房子,況且這個房子最早本來就是吳敏定下來要買的,即使賣450多萬,吳忠也還有280多萬元賺?!?/p>
對于400萬元“行賄未遂”款項的指控,吳忠的辯護人稱,400萬元的事情“更完全虛假、子虛烏有”。
吳忠的辯護人表示,吳忠與其兄長吳敏之間的經濟往來,“均是親人間的正常往來,且符合人之常情和一般的常識,根本不存在不正當利益往來”。
對于400萬元的“行賄未遂”款項以及427萬余元的房屋買賣差價之外的余下371萬元“行賄款”。吳忠的辯護人稱,2006年3月至8月,吳忠轉給吳敏女兒的51萬元是借款,在2007至2008年底,吳敏用現金已經全部還給吳忠。而指控吳忠送給吳敏的4筆現金,則是“子虛烏有,根本不存在”。
吳忠的辯護人稱,從吳忠每年的銀行流水就完全可以發(fā)現,吳忠平常就有大量取現的習慣,用于支付工程款項、日常消費等,恰恰實際上,吳忠那個時段取的現金,就是因為裝修多套房屋,所支付的工程款、材料款、家具采購等。對于起訴書指控,吳忠代吳敏支付的20萬元裝修費,實際上也是吳忠自己裝修餐廳所支付的費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前已經宣判的吳敏一案中,鷹潭中院對于親兄弟之間是否構成行賄受賄的問題曾做出評判。
鷹潭中院認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該法條規(guī)定中的‘他人’并未排除國家工作人員的親屬??v觀全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商業(yè)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條規(guī)定,吳敏與吳忠雖是親兄弟,但其收受吳忠財物的行為是典型的權錢交易,而非親兄弟之間的正常饋贈,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應認定為受賄罪。”
在虛開增值稅發(fā)票一節(jié),安義檢察院指控,在2020年6月至2022年4月,吳忠與吉安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商議,在沒有真實業(yè)務的情況下,由后者向吳忠控制的5家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196份,稅額共計約1591余萬元;其中191份被使用抵扣稅款,抵扣稅款共計約1550萬元。
對此,吳忠辯護人的意見是,“吳忠并未以騙抵稅款為目的,他控制的五家公司也沒有實際騙抵扣稅款,國家沒有因抵扣而造成稅款損失”。
至2025年4月19日14時,安義法院尚未確定吳忠一案的第二次開庭時間。
附:吳忠案時間線
2022年4月26日,弟弟吳忠被江西省吉安市永豐縣公安局取保候審,罪由為涉嫌介紹賣淫罪
—→2022年12月2日,吳忠被永豐縣公安局逮捕
—→2022年12月9日,吳忠被宜春樟樹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
—→2023年6月6日,吳忠被南昌市安義縣監(jiān)察委員會留置,罪由為涉嫌職務犯罪
—→2023年12月6日,吳忠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區(qū)分局指定居所監(jiān)視居住,罪由為涉嫌虛開增值稅發(fā)票罪
—→2024年1月13日,吳忠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區(qū)分局刑事拘留
—→2024年9月9日,吳忠一案移交安義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2024年10月21日,安義縣檢察院指控吳忠犯有行賄罪、虛開增值稅發(fā)票罪、介紹賣淫罪,向安義縣法院提起公訴
—→2025年4月8日,吳忠案一審第一次開庭,次日宣布休庭
吳敏案時間線
2023年5月30日,哥哥吳敏被江西省監(jiān)察委員會留置
—→2023年11月8日,吳敏案經指定管轄,交由鷹潭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2023年12月18日,鷹潭市檢察院指控吳敏犯有受賄罪,向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24年4月11日,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吳敏案開庭審理
—→2024年4月17日,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吳敏犯受賄罪,處有期徒刑10年,吳敏表示不上訴
—→2024年8月14日,吳敏的家人和代理律師,就吳敏案向鷹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申訴狀
來源:經濟觀察報 B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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