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備受關注的山西“訂婚強奸案”二審公開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引發(fā)廣泛討論,圍繞該案,本報連發(fā)三篇評論文章,強調此判決是對錯誤觀念的法治糾偏,呼吁保護受害人不受二次傷害,重申保障婦女權益的司法意志堅定不移,引發(fā)廣泛關注。
一評:山西“訂婚強奸案”判決是對錯誤觀念的法治糾偏
備受關注的山西“訂婚強奸案”塵埃落定,二審“維持原判”的判決,體現(xiàn)了法治思維對“訂婚就有性權利”“彩禮捆綁權利”等錯誤觀念的滌蕩。

圖為法院外的記者
這一案件能夠引發(fā)如此廣泛關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其“沖突性”——傳統(tǒng)婚戀觀念與現(xiàn)代法治思維產生的激烈碰撞。不少人潛意識里認為,訂婚之后雙方關系便有了特殊的“親密許可”,這種錯誤觀念,在此案中體現(xiàn)得淋漓盡致。應該明確的是,訂婚固然值得尊重,但個體的人格尊嚴和合法權益更應該得到尊重,這是紅線,也是底線。
試想,如果默認“訂婚就有性權利”“彩禮捆綁權利”,那一定會形成一種非意圖性后果:一些人會在婚戀關系中肆意踐踏他人權利,以習俗之名行違法之事,女性被侵犯、傷害將不可避免。因此,無論是訂婚還是彩禮,都不能簡單異化為“交換”,更不能理解為權利出讓,婚姻狀態(tài)或婚約關系均不構成豁免暴力的理由。
每一次錯誤的“等號”,都是對法律的挑戰(zhàn)和對人性的考驗。山西“訂婚強奸案”的判決,不僅是對個案的正義守護,更是對錯誤觀念的法治糾偏,它從婚約風俗、性別平等、價值觀念等多個角度告訴我們每一個人:在任何情況下,都要尊重個人的合法權益。
二評:保護受害人不受二次傷害
山西“訂婚強奸案”被害女性終于等到了法律的公正判決,但案件背后二次傷害的問題同樣應該引起重視。
這起案件自曝光以來,便引發(fā)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與激烈討論。案件中的諸多細節(jié),如雙方的戀愛關系、訂婚背景、事發(fā)經過等,都成為公眾爭論的焦點。然而,在關注案件本身的法律定性與判決結果時,我們絕不能忽視案件中對受害者的保護。
從事件發(fā)生的那一刻起,被害人便陷入了痛苦的深淵。除了遭受身體上的侵害,還承受了巨大輿論壓力。應該說,被害人在遭受性侵后選擇站出來,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需要巨大的勇氣。

“訂婚強奸案”二審刑事、民事均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時此刻,社會各界應當給予被害人充分的善意、支持與保護,而不是讓其在尋求正義的道路上再次受傷。人肉、造謠、網暴,都是“在傷口上撒鹽”,是對被害人的二次傷害,既不人道也涉嫌違法,應該立即停止。
如今,案件已經定分止爭,別再讓二次傷害發(fā)生。網絡不是法外之地,網絡侵權要承擔法律責任。
三評:保障婦女權益的司法意志堅定不移
基于完整的證據鏈條,山西“訂婚強奸案”得到公正判決,彰顯了保障婦女權益的堅定司法意志。
女性擁有按照自己意志決定性行為的權利,這是法律賦予的不可侵犯的權利。與婦女發(fā)生性行為不能違背其意志,與雙方是否訂婚,甚至是否存在婚姻關系都無關。因此,構不構成強奸罪犯罪,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是關鍵要素。
在該案中,司法機關始終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面對輿論壓力,通過翔實的證據和嚴謹的法律論證作出公正判決,維護了法律尊嚴和婦女權益。
應該說,針對該案判決,存在不同聲音,甚至出現(xiàn)一些惡意揣測。但可以明確的是,輿論不會導致法律“失焦”,更不會削弱司法維護婦女權益的堅定意志,試圖通過制造輿論動搖這個意志是不可能的。同時,反對有人利用此事挑動性別對立,應該在法律、倫理和社會文明的準則之上,凝聚男女平等的共識和行動。
對婦女權益的保障,就貫穿在一個個具體的個案處置中。而保障婦女權益不僅是司法機關的職責,更需要全社會形成尊重和關愛婦女的良好風尚。唯有摒棄陳舊落后觀念,堅守法治思維,尊重個體的獨立人格和自主權利,才能構建一個對女性和所有人更友好的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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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強奸案細節(jié):男方不認罪 其母公布女方隱私遭訓誡
山西大同“訂婚強奸案”今日二審宣判。4月16日,新京報記者從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刑事、民事二審均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前,該案被告人席某某一審以強奸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
圖為涉事男女合影
宣判后,席某某的母親鄭女士告訴新京報記者,兒子得知宣判結果后表情平靜。在宣判前與律師的交流中,席某某堅持無罪,不接受改造。她也堅持無罪意見,已提前打印好申訴狀,得知判決結果后當場提交。此次申訴主要意見仍為受害人“處女膜”(醫(yī)學上稱陰道瓣)未破裂和未檢出席某某體液及DNA。
該案審判長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強奸案件中“處女膜”狀況屬個人隱私,不應公開披露。發(fā)生性行為是否導致“處女膜”破裂,與性行為本身的程度和個體差異有關?!疤幣ぁ睜顩r不能證明是否發(fā)生性行為,國內外醫(yī)學界對此已形成共識?!疤幣ぁ睜顩r不能作為認定或否定強奸罪行的依據,我國相關司法文件和案例對此也已明確。并且,鑒定意見證實,現(xiàn)場床單上的斑跡中檢出席某某的精斑以及席某某、被害人的混合DNA基因分型。

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 圖源:新京報我們視頻截圖
案發(fā)當晚女方報警,退還彩禮遭男方拒收
新京報此前報道,案件發(fā)生于男女雙方訂婚期間。一審法院審判長在答記者問時提到,法院審理查明,2023年1月30日,男女雙方經婚介機構介紹相識后談戀愛。2023年5月1日,男方家為二人舉辦訂婚儀式,當日交付彩禮10萬元和7.2克戒指。
2023年5月2日中午,女方按照當地習俗宴請男方席某某。飯后,席某某和女方一同前往男方準備的婚房,席某某向女方提出發(fā)生性關系,遭到女方拒絕。之后,席某某不顧女方反抗,強行與女方發(fā)生性關系。
事后,女方情緒激動,點火燒了臥室柜子和客廳窗簾等,逃出房間,通過步梯下至13層呼喊“救命”,后被席某某強行拖拽回房內。
當晚,女方報警。
經偵查人員檢查,女方左右大臂、右手腕均有淤青。被害人稱,她在與席某某談戀愛期間,曾明確表示自己反對婚前性行為。被害人母親也證實,事后被害人哭訴她被席某某強暴。
2023年12月25日,該案在山西省陽高縣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席某某以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席某某當庭表示上訴。
據媒體報道,2024年1月25日,席某某向陽高縣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女方按照《訂婚收彩禮協(xié)議》辦理結婚登記,如不予辦理,請求法院判決女方立即返還所收彩禮。2024年1月31日,女方將彩禮款10萬元和2枚戒指退還至婚介服務部,但男方家人拒絕領取,仍堅持提起訴訟。

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 受訪者供圖
辯護人多次擅自公布女方隱私,法院判定被告人不適用緩刑
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席某某強奸上訴案及所涉婚約財產糾紛上訴案的審判長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與婦女發(fā)生性行為不能違背其意志,與雙方是否訂婚沒有關系。
審判長表示,該案系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審宣判后,鑒于網上存在大量不實信息,法院在法律規(guī)定范圍內最大限度回應社會關切,澄清事實。二審宣判后,法院在保護雙方隱私的前提下,及時向社會通報案件中可以公開的信息,目的就是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增加司法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監(jiān)督。席某某的母親作為辯護人,多次擅自把涉及被害人個人隱私的信息發(fā)布到網上,侵犯了被害人隱私權,二審期間法院依法對其進行了訓誡。
該案幾次審理期間,有網絡傳言稱女方借婚姻索財,涉及騙婚,而且對席某某定罪的關鍵證據只是一段電話錄音。對此,審判長澄清道,女方家人未以報警相要挾索取財物。另查明,被害人沒有婚史,通過婚介機構兩次相親,第一次未成功,沒有涉及彩禮,第二次即與席某某相親,被害人不存在騙婚情形。此外,席某某在與女方家長通話時承認強暴,但這段錄音并非定罪的唯一證據。
該案審判長稱,曾考慮通過適用緩刑促進雙方當事人盡早以較好的方式回歸社會生活。
依照法律規(guī)定,二審法院委托社區(qū)矯正機構對席某某的社會危險性和對所居住社區(qū)的影響進行調查評估,席某某父母接受評估機構調查時表示不同意對席某某判處緩刑,不接納、不配合監(jiān)管;社區(qū)矯正機構認為,席某某不認罪悔罪,未取得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諒解,不符合社區(qū)矯正要求。二審庭審中席某某也拒不認罪。綜上,席某某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法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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