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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4月23日)上午,在( 點擊查看詳情)上,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通報了2024年上海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涵蓋了主要知識產權糾紛類型和刑事、民事領域,現(xiàn)將本次十大案件予以分享。

案例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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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釘釘”馳名商標侵權糾紛案

釘某科技有限公司等與成都賀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合議庭:徐俊、馬劍峰、張瑩】

案情摘要

釘釘是阿某集團推出的企業(yè)級智能移動辦公平臺。原告釘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釘某科技公司)等經授權,享有第42類等類別上的“釘釘”文字和翅膀圖形等注冊商標使用權,有權提起侵權訴訟并獲得法律救濟。該等注冊商標經過長期的使用和推廣,在國內已為相關公眾廣泛知曉并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被告成都賀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賀某餐飲公司)等開設有釘一釘冒菜店等數(shù)家線上線下店鋪,在店鋪招牌、宣傳展板以及被告上海漢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某公司)外賣平臺線上店鋪和部分食品產品上使用釘釘冒菜圖文組合標識。其在使用其“釘釘冒菜”注冊商標時,橫向突出放大“釘釘”二字,并縮小“冒菜”二字豎向排列在“釘釘”的右側。被告賀某與案外人就釘釘冒菜項目簽訂VI設計方案委托合同,載明要“借勢營銷”“利用品牌名所具備的市場背書,迅速打造知名度,帶動品牌聯(lián)想性”。兩原告認為,本案各被告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權、公開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00萬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當事人請求與本案具體情況,本案的侵權行為認定需以涉案“釘釘”文字商標和翅膀圖形商標是否馳名為前提。結合在案證據,可以認定涉案“釘釘”文字商標和翅膀圖形商標于各被告非原樣使用注冊商標之時在第42類軟件運營服務上為馳名商標。涉案第42類“釘釘”文字商標和翅膀圖形商標可以獲得在第29類、第35類和第43類涉案類別上的跨類保護。各被告在前述類別上的非原樣注冊商標使用行為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被訴商標與馳名商標具有相當程度的聯(lián)系,減弱了涉案馳名商標的顯著性,不正當利用了該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致使兩原告利益受損,侵犯了涉案“釘釘”文字商標和翅膀圖形商標作為馳名商標的商標權利。一審判決:被告賀某餐飲公司、賀某等停止對涉案“釘釘”文字注冊商標和翅膀圖形注冊商標的侵害,連帶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50萬元,公開刊登聲明消除影響等。一審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一審判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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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馳名商標保護是在傳統(tǒng)商標權基礎上的擴張性保護,司法裁判往往需要站高一層、看遠一步,以確保其符合商業(yè)倫理和公共政策。本案裁判提出馳名商標“按需認定”原則的適用要服從于權利保護的價值目標,努力確保馳名商標獲得充分有效的民事救濟。馳名商標能否獲得跨類保護,應綜合考量商標的顯著性、知名度、關聯(lián)度和相似性等因素以及各因素之間的相互影響。本案一審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案例2/

新類型影視投資

合同著作權權屬、其他合同糾紛案

王某華與上海鳳某影視傳播有限公司、吳某鋒著作權權屬、其他合同糾紛案【上海市徐匯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審判員:呂清芳;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民事判決,合議庭:錢光文、凌宗亮、范靜波;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合議庭:王靜、張瑩、朱佳平】

案情摘要

原被告簽訂合同約定:原告王某華負責創(chuàng)作劇本及行業(yè)部門審批,被告上海鳳某影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鳳某公司)負責項目立項并與被告吳某鋒共同負責融資、拍攝和發(fā)行;在三大影視平臺內部立項及相關部門審批通過后,鳳某公司、吳某鋒向王某華支付稿酬;如劇本通過相關部門審批,劇本著作權歸三方共有,三方簽訂編劇合同。鳳某公司、吳某鋒支付10萬元定金后,王某華按約交付劇本。涉案劇本已經廣電總局備案并公示。后鳳某公司、吳某鋒遲遲未與王某華簽訂編劇合同并支付稿酬,王某華要求解除合同,未果。王某華退還10萬元定金后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劇本著作權歸其所有并解除涉案合同,鳳某公司、吳某鋒賠償其經濟損失20萬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涉案劇本著作權應依約共有。平臺是否立項并非由當事人決定,雙方應繼續(xù)善意履約。本案無證據證明鳳某公司、吳某鋒存在違約行為。一審判決:駁回王某華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王某華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涉案合同屬委托創(chuàng)作合同。涉案劇本已通過審核,著作權應按約共有。雙方并未就合同解除達成一致。平臺立項之稿酬支付條件尚未成就。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判決后,王某華申請再審。

再審法院認為,王某華讓渡劇本著作權的對價是鳳某公司與吳某鋒履行項目立項、融資拍攝、支付訂金及稿酬等合同義務。涉案合同非王某華起草,未約定鳳某公司與吳某鋒履約期限,亦缺失違約責任和合同解除等必要條款。鳳某公司、吳某鋒未能證明其曾積極履約,在王某華退還定金后,雙方信任關系已實際破裂。因第三方平臺立項不適于強制履行,如要求雙方繼續(xù)履約,對已完全履約的個人作者而言,顯失公平并將導致雙方利益失衡。因鳳某公司與吳某鋒怠于履行合同主要義務明顯超過合理期限,合同履行陷入僵局,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xiàn),故守約方王某華對涉案合同應享有法定解除權。鳳某公司與吳某鋒未履行合同主要義務,合同約定的著作權共享條件并未成就,故劇本著作權仍應歸屬作者王某華所有。鑒于鳳某公司已履行報備義務,而王某華對合同瑕疵亦存在過錯,在王某華未能提供損失證據的情況下,對其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再審判決:撤銷原判,確認合同解除,劇本著作權歸王某華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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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影視產業(yè)成果轉化合同因涉及創(chuàng)作和商業(yè)融資、運營等多個環(huán)節(jié),具有內容繁雜、主體眾多、條款非典型性等特點。本案合同為融合創(chuàng)作、投資、拍攝、發(fā)行等內容的新類型無名合同,法律關系復雜,且合同約定存在重大瑕疵。再審判決通過還原當事人意思表示,準確認定雙方履約情況并結合行業(yè)慣例,依法解除已陷入履行僵局的合同并綜合考量雙方權益,避免了作品因合同著作權約定瑕疵而喪失市場轉化機會。通過對影視投資關系中處于弱勢的個人作者合法權益的有效維護,再審判決積極推動文化成果轉化,助力釋放影視產業(yè)活力,維護誠信健康的行業(yè)秩序,體現(xiàn)了公平正義的司法導向,對文化產業(yè)新類型合同糾紛的審理具有示范意義。

/案例3/

視聽作品“漢譯民文”

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

歡某(天津)文化投資有限公司與新疆闊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合議庭:袁田、曹聞佳、徐弘韜;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民事判決,合議庭:胡宓、杜靈燕、徐婷姿】

案情摘要

原告歡某(天津)文化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歡某公司)享有影片《誤殺》和《瘋狂的外星人》的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被告新疆闊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闊某公司)運營某手機軟件,向用戶提供上述影片的付費播放服務。影片播放時,除臺詞配音轉換為少數(shù)民族語言外,畫面、配樂等部分均未有改動,畫面中亦保留漢語和英語的雙語字幕。歡某公司認為,闊某公司的行為侵害其就上述影片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盡管被訴行為已經停止,但闊某公司仍應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闊某公司賠償歡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0萬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著作權法關于作品翻譯為少數(shù)民族語言構成合理使用的規(guī)定,在適用時應考量不同類型作品的屬性,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利益。涉案影片作為視聽作品,其核心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在于連續(xù)畫面的選擇和編排。闊某公司播放涉案影片時,雖將臺詞配音轉換為少數(shù)民族語言,但仍完整呈現(xiàn)了全部的電影連續(xù)畫面。在未獲得歡某公司許可的情況下,闊某公司僅以臺詞配音進行少數(shù)民族語言轉換為由提供涉案影片的付費播放服務,有違著作權法關于合理使用的立法目的,侵害歡某公司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一審判決:闊某公司賠償歡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4萬元。一審判決后,闊某公司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涉案影片是由相關作者共同創(chuàng)作完成的綜合性藝術類作品,闊某公司可以單獨對語言文字部分進行合理使用,但該種合理使用不能延及涉案影片整體。闊某公司主要出于商業(yè)目的提供涉案影片播放服務,雖將臺詞配音轉換為少數(shù)民族語言,但仍完整呈現(xiàn)全部連續(xù)畫面,不構成合理使用。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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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我國著作權法關于“漢譯民文”合理使用的規(guī)定,旨在促進各族人民共享作品,推動各民族科學文化的發(fā)展與共同進步。本案對未經許可將電影配音轉換為少數(shù)民族語言并提供付費點播服務是否屬于合理使用進行評價,明晰“漢譯民文”規(guī)定的適用情形,厘清其合理邊界,積極探索激勵作者持續(xù)創(chuàng)作優(yōu)質作品以豐富各族人民精神文化生活的著作權保護路徑。

/案例4/

影視樂園運營影片實體場景侵害商標權

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上海凱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與上海上某電影制作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合議庭:唐震、楊秋月、姚琦;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民事判決,合議庭:陸鳳玉、陳瑤瑤、杜靈燕】

案情摘要

被告上海上某電影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某公司)未經許可,在電影《色戒》拍攝完成后擅自在涉案西餐社的裝潢、經營中使用與原告上海凱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某公司)注冊商標相同和近似的標識,在金屬銘牌、微信視頻號和某音賬號發(fā)布的視頻中使用“凱司令西餐社”及相關文字介紹,同時在涉案微博及微信公眾號文章中使用“凱司令西餐社”“凱司令”等措辭。凱某公司認為上某公司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上某公司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04萬余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上某公司未經許可,在電影《色戒》拍攝完成后擅自在涉案西餐社的裝潢、經營中使用與凱某公司涉案注冊商標相同和近似的標識,有依傍凱某公司市場知名度和影響力的主觀故意,構成對凱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上某公司發(fā)布的部分涉案微博及發(fā)布的部分微信公眾號文章中,對所涉“凱司令西餐社”“凱司令”的使用,構成擅自使用凱某公司有一定影響的字號的不正當競爭。一審判決:上某公司賠償凱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4萬余元。一審判決后,凱某公司與上某公司均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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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影視制作屬于文化創(chuàng)意產業(yè),借助知名影視劇流量進行商業(yè)推廣是當下影視樂園、網紅景點通行的商業(yè)模式,其往往集影視拍攝、旅游觀光、文化傳播功能為一體。本案裁判明確了主題樂園借助知名字號、文娛資源進行商業(yè)推廣的行為邊界,有助于促進文化創(chuàng)意產業(yè)高質量發(fā)展,對規(guī)范影視樂園、網紅景點的經營行為以及規(guī)范文化旅游市場具有積極的指導意義。

/案例5/

“德力西”商標侵權

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德某集團有限公司與上海德某開關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合議庭:魯君、林抒蔚、蔣心紅;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民事判決,合議庭:錢光文、邵勛、葉菊芬】

案情摘要

上世紀八九十年代,浙江省樂清市柳市鎮(zhèn)崛起了一批生產低壓電器的民營企業(yè),原告德某集團有限公司是其中的佼佼者。原告前身樂清縣德某電子元件廠于1991年6月26日成立,后變更為現(xiàn)企業(yè)名稱。原告于1992年設立了上海德某電器經營部,于1993年設立關聯(lián)公司上海德某電器實業(yè)公司。在1994年之前,《溫州日報》《浙江經濟報》《浙江日報》等媒體對原告及其關聯(lián)公司進行了宣傳報道。原告關聯(lián)公司在低壓電器等商品上注冊了“德力西”等商標。被告上海德某開關有限公司于1994年2月3日成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是樂清市柳市鎮(zhèn)人。被告在部分商品上突出使用“上海德力西”“上海德力西開關”字樣。原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停止商標侵權、變更企業(yè)字號、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000萬元等。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在相關商品上突出使用“上海德力西”“上海德力西開關”字樣,構成商標侵權。原告不能證明其字號在被告1994年2月3日成立時已有一定影響力,被告不構成不正當競爭。一審判決:被告停止商標侵權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00萬元。一審判決后,原、被告均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現(xiàn)有證據,可以認定原告的企業(yè)字號在1994年之前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原法定代表人為樂清市柳市鎮(zhèn)人,其應當知道原告及其關聯(lián)公司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字號。被告以“德力西”為字號,主觀上有“搭便車”的故意,客觀上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構成不正當競爭。二審判決:被告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停止使用含“德力西”字樣的企業(yè)名稱、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00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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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經過近四十年的發(fā)展,原告從當?shù)匦⌒兔駹I企業(yè)發(fā)展為全國電氣行業(yè)的龍頭企業(yè),其商標、字號在相關公眾中有很高的知名度。原告與被告及其關聯(lián)企業(yè)自1998年以來,圍繞“德力西”企業(yè)字號產生了多起行政糾紛和民事糾紛。企業(yè)發(fā)展需要良好的營商環(huán)境,市場上同時存在兩家以“德力西”為字號的企業(yè),會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不僅給企業(yè)進一步發(fā)展造成困擾,也損害消費者的利益。本案二審判決被告停止使用含“德力西”字樣的企業(yè)名稱,給雙方持續(xù)近三十年的“德力西”字號之爭畫上句號。本案裁判有力打擊了“搭便車”的侵權行為,有效維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為企業(yè)持續(xù)健康發(fā)展掃清了障礙。

/案例6/

電子商務平臺介入平臺內交易

被訴商標侵權案

陸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與上海識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上海市楊浦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審判員:張呈;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民事判決,合議庭:劉軍華、范靜波、孫閆】

案情摘要

原告陸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陸某公司)系“”“”商標的權利人,上述商標核定使用類別為太陽鏡等類別。被告上海識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識某公司)運營的“某物”平臺就賣家銷售的商品設置買賣鏈接供用戶交易,商品經其委托的有鑒別資質的公司鑒別為真后再交付買家。陸某公司主張其在“某物”平臺內購買太陽鏡的部分訂單中涉案商品的“RayBan”標識與正品印刷工藝不符、部分商品的貼標樣式與正品不一致,認為識某公司銷售標有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標識的太陽鏡,或對平臺內銷售侵權商品的行為未盡合理注意義務,侵犯其商標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識某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20萬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雖然涉案假冒商品經過識某公司鑒別后才進行發(fā)貨,但是識某公司在整個交易環(huán)節(jié)中提供的仍是撮合消費者與商家締結交易服務,該服務并未改變交易雙方獨立交易的性質,識某公司并非商品銷售者。識某公司作為平臺方已公示服務協(xié)議和交易規(guī)則信息,盡到相應的提醒、管理義務,其鑒別服務確實攔截了部分假冒商品,已經較一般電商平臺盡到更高的預防侵權義務,即便不能完全過濾侵權商品,也不能因此證明識某公司明知或應知平臺內存在侵權商品,或故意為侵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不構成幫助侵權。一審判決:駁回陸某公司全部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陸某公司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識某公司系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并非被訴侵權商品銷售者。識某公司已履行電商平臺事前、事后合理的審查、注意義務。識某公司委托第三方提供的鑒別服務具有一定的準確率,若鑒別失誤,識某公司明確向消費者承擔賠償責任,且被訴侵權商品并非“明顯疑似假冒偽劣商品”。即便識某公司的鑒別服務機制不能完全過濾侵權商品,也難以認定其明知或應知平臺內存在侵權商品,或故意為他人侵犯知識產權提供便利條件。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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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涉及電子商務平臺介入平臺內交易的新型案件。本案裁判對該新型交易模式下電商平臺的責任認定進行了詳細論述,明確電子商務平臺是否構成幫助侵權的關鍵在于其是否明知或應知平臺內存在侵權事實,以及是否盡到事先防范、事中監(jiān)控、事后監(jiān)督的法定責任。本案判決平臺依法不承擔責任,體現(xiàn)了司法審判服務高質量發(fā)展、助力營商環(huán)境優(yōu)化的重要作用,對類似新型涉電商平臺案件的審判實踐具有一定參考價值。

/案例7/

以話題形式集中向用戶提供短視頻

著作權侵權糾紛案

優(yōu)某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與北京快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審判員:楊捷;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民事判決,合議庭:胡宓、易嘉、杜靈燕】

案情摘要

原告優(yōu)某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優(yōu)某公司)系某網經營者,被告北京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快某公司)經營快某APP。在快某APP上存在大量涉及優(yōu)某公司權利作品《甄嬛傳》的短視頻,達4000余個鏈接,其中大部分為直接剪切視頻。同時快某APP中還存在大量關于“甄嬛傳”的話題,在話題中集中向用戶提供涉案短視頻鏈接。優(yōu)某公司曾就此向快某公司發(fā)出侵權通知,但快某公司未刪除全部涉案短視頻鏈接。優(yōu)某公司認為,快某公司侵害其就《甄嬛傳》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快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400萬元等。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優(yōu)某公司系涉案電視劇《甄嬛傳》相關著作權權利人。快某公司經營快某APP,在快某APP上用戶上傳大量涉案《甄嬛傳》短視頻,其中絕大部分被控侵權短視頻系直接剪切,與《甄嬛傳》構成相同,少部分混剪、解說視頻亦不符合理使用情形,上述短視頻均屬侵權視頻。快某公司作為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優(yōu)某公司曾向快某公司發(fā)送侵權通知,但快某公司未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僅刪除部分短視頻,故可認定其明知相關侵權行為。就快某公司是否構成應知,一審法院認為:快某公司通過快某APP為用戶提供服務獲取經濟利益,應對其平臺用戶侵權行為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甄嬛傳》具備很高且持久的知名度,屬熱播作品,快某公司作為短視頻平臺經營者,應知其為權利作品且具有很高商業(yè)價值;快某APP中還存在大量“甄嬛傳”“電視劇甄嬛傳”“一起來追劇吧甄嬛傳”“甄嬛傳華妃”等與《甄嬛傳》強關聯(lián)的話題,使相關公眾可以從話題設置中便利且集中的獲得涉案侵權視頻。故快某公司對涉案侵權行為構成明知及應知,應當承擔幫助侵權的民事責任。一審判決:快某公司賠償優(yōu)某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60萬元。一審判決后,快某公司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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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本案是近年來典型的“長短視頻”之爭的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涉及作品是長熱的《甄嬛傳》,快某公司短視頻平臺借傳播《甄嬛傳》獲取大量流量。本案裁判進一步厘清短視頻平臺所謂的“算法推薦不擔責”的適用情形,對其中將大量侵權短視頻以權利作品為聯(lián)結點、整理至某一話題并統(tǒng)一呈現(xiàn)給所有用戶的行為認定為將提高平臺的注意義務并進而影響對其是否構成應知的認定。同時,本案還對熱播視聽作品中的“熱播”定義作了詳細闡釋,即“熱播”不應限于首播或現(xiàn)播,對于長時間保持高知名度、高播放量、高討論熱度的影視作品,也屬熱播視聽作品。本案裁判進一步明晰長、短視頻平臺間正當競爭的界限,維護行業(yè)良好發(fā)展秩序,助力培育新質生產力。

/案例8/

利用電子商務平臺規(guī)則實施著作權

惡意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案

徐某苗與陳某平、上海某技術有限公司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案【上海市長寧區(qū)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審判員:羅靜深;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民事判決,合議庭:席建林、陸鳳玉、杜靈燕】

案情摘要

徐某苗與陳某平均系上海某技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某公司)運營的電子商務平臺內經營者,雙方出售外觀特征相似的牛仔褲商品。陳某平曾聯(lián)系徐某苗要求調價,并建議其不要主推。徐某苗未予認可。陳某平遂以徐某苗侵害其美術作品“INC牛仔褲”著作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向電商平臺送達訴訟材料后,電商平臺對徐某苗商品采取禁售措施。后陳某平向法院申請撤訴,法院裁定予以準許。陳某平撤訴后,徐某苗向陳某平送達《律師函》表明徐某苗商品仍處禁售狀態(tài),存在經濟損失,要求陳某平向法院提起訴訟以了結糾紛。陳某平未予理睬。徐某苗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陳某平、上海某公司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2.7萬元,上海某公司恢復涉案商品鏈接。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首先,被告陳某平系明知其不享有著作權。陳某平無法提供作品原稿,無法證明首發(fā)時間,且已有商家銷售相似外形牛仔褲,陳某平擅自登記他人在先設計。其次,陳某平具有打壓競爭對手的主觀惡意。陳某平于法院起訴時委托律師,應知電商平臺可能采取措施。在平臺禁售后,陳某平又徑行撤訴并拒絕進一步起訴,具有對禁售措施希望或放任態(tài)度。再次,陳某平的惡意起訴行為給徐某苗造成了損失。禁售行為雖由平臺實施,但與陳某平惡意起訴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系,相應經營損失應屬陳某平惡意起訴給徐某苗造成的損失范疇。相應律師費支出亦屬損失范圍。一審判決:陳某平賠償徐某苗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177000元,上海某公司解除對涉案商品的禁售措施。一審判決后,陳某平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陳某平提起著作權侵權訴訟后,徐某苗店鋪所涉商品被平臺禁售,徐某苗還委托律師應訴該案。后陳某平雖然向法院申請撤回該案并獲得法院準許,但因該案訴訟的提起,徐某苗產生了律師費等訴訟成本,且涉案商品被禁售后,徐某苗喪失了一定的交易機會,無法在平臺銷售涉案商品并獲利,因此陳某平的訴訟行為產生了相應的損害后果,且兩者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一審法院認定陳某平訴訟行為屬于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正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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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惡意提起著作權訴訟違反民事訴訟的誠信原則,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明顯不符。實踐中著作權惡意訴訟形態(tài)多變,在侵權責任的認定上多有困難。尤其針對當事人利用電子商務平臺規(guī)則實施的著作權惡意訴訟行為,目前尚無裁判專門予以認定。本案裁判從行為人對自身權屬認知及提起訴訟目的出發(fā),明晰了此種惡意訴訟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并認定相應平臺措施給相對方造成的經營損失與侵權行為具有因果關系,明晰了侵權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不僅對類似案件的處理具有較高的參考價值,亦對懲戒預防惡意訴訟,引導當事人合法合理維權均具有積極作用。

/案例9/

盜取雅思考試試題侵犯著作權罪案

被告人徐某文等侵犯著作權罪案【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合議庭:程亭亭、高衛(wèi)萍、曹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合議庭:徐俊、馬劍峰、張瑩】

案情摘要

2019年3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徐某文伙同崔某東、鄒某、辜某,為牟取非法利益,與承運雅思試題的物流公司相關人員串通,由物流人員被告人丁某杰、周某在雅思考試前將試卷密封箱從物流網點竊出,其中被告人丁某杰與被告人李某明勾結,由李某明負責關閉竊取過程的監(jiān)控。徐某文、崔某東、鄒某在臨時租用的民宿內以拆除試卷密封箱袋后拍照摘抄等方式獲取試卷題目,然后以仿制或原裝密封袋重新包裝試卷后裝箱,再由物流人員帶回網點。辜某負責制作答案,同時就試卷中的作文部分,安排崔某東等人雇傭寫手制作范文。匯總答案及范文后,徐某文、崔某東、鄒某、辜某單獨或者通過被告人徐某、劉某、梁某理等在全國招募學員,開設考前面授培訓班并收取相應費用。在考試前一晚提供面授培訓,將提前準備好的當次雅思試題及答案發(fā)放給學員,讓學員進行閉門背誦。

經審計,徐某文、崔某東、鄒某參與場次涉及非法經營數(shù)額為1589萬余元,辜某參與場次涉及非法經營數(shù)額為1547萬余元。徐某、劉某、梁某理參與場次涉及的面授培訓費用分別為140余萬元、150余萬元、600余萬元,上述三人的獲利分別為125萬余元、42萬余元、6萬余元。丁某杰、李某明竊取試卷相關場次涉及面授培訓費用1300余萬元,周某竊取試卷相關場次涉及面授培訓費用200余萬元,丁某杰收取徐某文給付款項130萬元,并將其中的54萬余元支付給李某理,周某收取給付款項32萬元。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文等10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非法獲取雅思試題內容并復制形成面授材料,組織開設面授課程發(fā)放上述面授材料給考生背誦,上述各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遂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被告人徐某文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二百四十萬元;判處被告人崔某東、鄒某、辜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相應罰金;判處被告人丁某杰、李某明、周某、徐某、劉某、梁某理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罰,并處相應罰金。一審判決后,徐某文、崔某東、辜某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雅思考試每場次試題包含編寫人員對文字內容、題目形式等的個性化表達,在選擇和編排上具有獨創(chuàng)性,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被告人徐某文等在考試前通過拍照、摘抄等手段非法獲得雅思原題,并印制面授材料發(fā)放給參加面授培訓的考生進行閉門背誦,其中面授材料包含的聽力、閱讀、作文題目與試卷考題內容基本一致,僅未附閱讀文章,應當認定與權利人的雅思試題構成實質性相似,前述行為構成復制發(fā)行行為,且違法所得數(shù)額及非法經營數(shù)額均巨大,依法構成侵犯著作權罪。雅思考試系域外語言類測試,權利人組織實施考試的行為不同于一般的市場經營行為,故各被告人的行為不宜以侵犯商業(yè)秘密罪評價。本案各被告人侵犯著作權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量刑適當。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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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我國刑法針對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明確了相應罪名,但對于域外機構組織的考試,如雅思考試、托??荚嚨炔⒉贿m用。竊取域外考試試題牟取非法利益的行為在刑法定性上存在較大爭議,有觀點認為域外考試試題因符合商業(yè)秘密的非公知性、保密性和價值性特征,故應構成侵犯商業(yè)秘密罪;有觀點認為域外考試并無明顯的商業(yè)屬性,不符合商業(yè)秘密的價值性特征,但考試試題凝結了編寫人員的個性化選擇和編排,應以侵犯著作權罪加以保護;另有觀點認為此類行為均不符合上述兩個罪名的構成要件,不構成犯罪。本案通過對域外雅思考試試題是否符合商業(yè)秘密要件、是否構成作品以及是否應當以侵犯商業(yè)秘密罪評價等角度出發(fā)作出具體分析,為審理此類案件提供了重要參考。

/案例10/

非法獲取持有型侵犯商業(yè)秘密罪案

被告人郭某侵犯商業(yè)秘密罪案【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合議庭:朱丹、陶冶、姜銀鑫】

案情摘要

兩被害單位共同從事人工智能芯片的研發(fā)及銷售,研發(fā)完成涉案芯片項目。涉案兩項技術信息屬該芯片項目的自研模塊,是實現(xiàn)芯片功能的關鍵技術,且在案發(fā)前不為公眾所知悉,被害單位亦采取了相應保密措施。被告人郭某原系被害單位創(chuàng)始人,簽訂保密協(xié)議,負責涉案項目研發(fā)工作。郭某為在與公司談判時增加籌碼,便于離職后繼續(xù)使用相關數(shù)據,擅自將包括涉案兩項技術信息在內的大量保密數(shù)據非法復制、傳輸至本地電腦后上傳至其個人網盤。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涉及非法獲取持有型侵犯商業(yè)秘密犯罪,權利人損失數(shù)額可根據商業(yè)秘密的合理許可使用費確定。商業(yè)秘密評估方式包括成本法、收益法、市場法。涉案商業(yè)秘密所涉產品銷售時間短、數(shù)量少,且均為特殊時期流片投產,相關銷售數(shù)據不具備適用收益法和市場法的條件。被害單位對涉案商業(yè)秘密的研發(fā)支出能提供規(guī)范完整的記賬憑證和原始憑證,故應采用成本法予以評估。評估鑒定還將無關費用予以剔除和調整,作了有利于被告人的認定。綜上,被告人郭某以盜竊手段獲取被害單位的商業(yè)秘密,給被害單位造成的損失共231萬元。一審判決:被告人郭某構成侵犯商業(yè)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十萬元。一審判決后,被告人未上訴、公訴機關未抗訴,一審判決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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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義

本案系人工智能芯片領域侵犯商業(yè)秘密刑事案件。本案裁判明確,在涉及非法獲取持有型侵犯商業(yè)秘密罪案件中,可以根據權利人實施涉案商業(yè)秘密的實際情況,結合科學性、合理性原則選擇最優(yōu)評估方式計算權利人損失數(shù)額。涉及前沿芯片技術秘密的,可以根據自研模塊的研發(fā)成本進行評估,評估時應以規(guī)范、完整的財務憑證為依據,并堅持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則,僅計算與研發(fā)直接相關的費用。本案在有力打擊犯罪的基礎上,推動被害單位與被告人達成一攬子協(xié)議解決股權爭議,助力被害單位恢復正常經營,保障初創(chuàng)科技企業(yè)健康發(fā)展。

來源:上海高院

責任編輯:奚曉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