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樓拋下“兇器”,沖動的代價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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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樓拋下“兇器”,沖動的代價有多大?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某日21時許,陳某因婚姻家庭變故,酒后情緒失控,從小區(qū)24樓室內將嬰兒推車、滑板車、奶粉桶、兒童座椅、涼席等多件物品拋向窗外,致使樓下東側停車場入口擋風棚頂處玻璃及業(yè)主龐某的電動車損壞。后陳某分別賠償小區(qū)物業(yè)公司8000元、龐某2000元,小區(qū)物業(yè)公司、龐某向陳某出具了諒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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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在居民小區(qū)內從建筑物高處拋擲物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被告人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并當庭表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因婚姻 家庭變故酒后情緒失控實施了上述行為,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相對較輕,且在案發(fā)后主動賠償被害人及被害單位的損失并取得諒解,有悔罪表現(xiàn),可以酌情從寬處罰。根據(jù)被告人陳某的犯罪情節(jié),依法可以適用緩刑。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陳某犯高空拋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4000元。

法官說法

一、構成高空拋物罪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高空拋物罪,是指故意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關于情節(jié)嚴重的具體標準,應當從所拋物品的種類、行為人所處建筑物的高度、地面環(huán)境、拋物次數(shù)、拋物的動機、造成的實際危害或者危害風險程度等因素進行實質的、綜合的判斷。本案被告人為發(fā)泄情緒,從24樓高空將嬰兒推車、滑板車等具有一定重量的物品多次拋向樓下開放區(qū)域,造成財產(chǎn)損失,且具有致人傷亡的現(xiàn)實危險,達到情節(jié)嚴重的標準,構成高空拋物罪。

二、高空拋物行為會導致哪些法律后果?

民事責任:根據(j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無法確定高空拋擲物具體侵權人的,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業(yè)服務企業(yè)等建筑物管理人先行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責任;被侵權人其余部分的損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適當補償。

行政責任:對于故意實施高空拋物行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未達到犯罪標椎的,根據(j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可能受到行政拘留等處罰。此外,行為人還需要承擔受害人的醫(yī)療費等相關損失。

刑事責任:對于故意實施高空拋物行為,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guī)定的高空拋物罪定罪處罰。高空拋物行為符合其他危險方法屬性且危害公共安全時應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若高空拋物行為本身不具有與放火、爆炸等同等程度的危害性,或雖然其行為手段具有相當?shù)奈kU性,但結合案發(fā)時間、地點等因素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時,應以高空拋物罪定罪處罰。

法官提醒

高空拋物罪并不以實際造成損害后果為入罪的前提條件,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但是綜合拋墜行為的高度、拋墜物品的物理屬性、掉落區(qū)域屬性位置、不特定人員出現(xiàn)的可能性、拋墜次數(shù)、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等,也有構罪的可能性。高空拋物并不是隨手一扔無所管束的行為,而是“零容忍”的違法行為。為了保障公共安全,每位公民都應該增強法治觀念和社會責任感,杜絕高空拋物行為,共同守護“頭頂安全”。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供 稿:湖濱區(qū)法院藏婷婷、馬建波

責任編輯:李鑫源、姚 紅

編 輯:賈共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