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情簡介
2024年7月期間,當事人在明知取現(xiàn)資金為犯罪所得的情況下,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使用他人及本人名下銀行卡協(xié)助他人轉移現(xiàn)金,共計取現(xiàn)40余萬元,在其第三次取現(xiàn)過程中,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現(xiàn)場扣押涉案贓款10萬元。
煦濱刑事辯護團隊在該案的一審階段介入案件,經過團隊律師的工作,當事人在數(shù)倍于情節(jié)嚴重量刑標準的情況下,量刑降至三年并取得緩刑結果。
二、辦案過程及辯護亮點
根據(jù)相關法律及司法解釋,“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10次以上,或者3次以上且價值總額達到5萬元以上的”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中的“情節(jié)嚴重”情形。本案當事人通過取現(xiàn)方式,協(xié)助轉移資金40余萬元,屬于“情節(jié)嚴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guī)定,應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
團隊律師經過閱卷認為,雖然本案中取現(xiàn)的客觀事實已達證據(jù)充分的程度,但是部分涉案資金來源并不清晰,不能明確的指向系犯罪所得,部分涉案金額應當予以扣減。同時本案中雖然當事人系直接取款轉移的實行犯,但是其罪行較輕,所有的行為均為聽從主犯的安排、授意和指揮,在整個過程中也是自始至終沒有脫離上線的監(jiān)控,沒有任何自我意識,既不是犯意的發(fā)起者,對于共同犯罪行為也不具備任何控制力,更沒有糾集他人參與犯罪的行為,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處于次要地位。雖然本案中僅有其個人到案,但是不應影響對其從犯身份的認定,是存在判處緩刑可能性的。
為提升當事人緩刑的可能性,煦濱刑辯團隊律師輔助指導當事人展開了一系列退贓退賠工作,并結合全案情節(jié)與主審法官進行了大量的溝通交流工作,輔以類案檢索報告探尋緩刑的空間及可能性,成功推進辦案機關針對此問題進一步細化研討。最終法院采納了律師的意見,對當事人判處緩刑,避免牢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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