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時間4月30日,湖北省高院對前中國國足主帥李鐵的二審進行了宣判,此前李鐵提出上訴,要求減少其原本二十年的刑期。最終,湖北省高院駁回了李鐵的上訴,繼續(xù)維持原判。這就意味著,李鐵減刑的夢想,破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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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一審,李鐵被判二十年有期徒刑。但是李鐵認為,他當年在中國國足屬于“外聘”主教練,并非國家公職人員,因此不適用于公職人員受賄的情況,應(yīng)該給予減刑。如果李鐵上訴成功,他將至少獲得五年的減刑,也正因如此,一審宣判后不久,李鐵就提出了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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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最終,湖北省高院卻駁回了李鐵的上訴。實際上,李鐵的上訴理由仔細一想,便能看出十分荒唐。他雖然的確是國足外聘的工作人員,但是其利用“公職”為自己撈取巨額利益,卻是不爭的事實,他“叫賣”國腳資格、利用國足主帥的權(quán)利撈取錢財,都是依托于“公權(quán)”這棵大樹。在這樣的情況下,以自己并非“公職人員”為理由要求減刑,無疑非常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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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一旦李鐵獲得減刑,在社會面上會造成怎樣的輿論影響,不言而喻,這或許也是其上訴被駁回的原因之一。事實上,以李鐵靠國足主帥職位為自己謀取的巨額財物來看,只被判二十年,其實已經(jīng)算是個不錯的結(jié)果,畢竟此前還有人推測他可能判死緩。只可惜,李鐵竟然“人心不足蛇吞象”,終于竹籃打水一場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