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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到30元,就能帶走多首無損音質的流行歌曲,這種未經版權方授權的“音樂搬運”行為嚴重侵害版權方合法權益,方某借此“東風”在網絡上銷售侵權車載U盤19余萬個,涉案金額達360余萬元。日前,經四川省夾江縣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判處被告人方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30萬元。

2024年3月,方某在某電商平臺經營車載用品店鋪,主營正版授權的音樂車載U盤。因退貨率高、店鋪評分持續(xù)走低,方某的店鋪面臨平臺清退危機。為扭轉局面,方某從平臺熱銷店鋪購入盜版U盤制作母盤并從中提取熱門歌曲,委托供貨商批量復制生產。同年6月起,方某以29.9元至59.9元的價格上架侵權的盜版U盤。此后,方某店鋪退貨率驟降,自詡找到了“致富密碼”,卻不知已觸碰法律紅線。

2024年8月,樂山某文化傳媒公司發(fā)現方某店鋪銷售的U盤包含其享有版權的音樂作品,隨即報案。公安機關循線索調查后鎖定方某并立案偵查,于次月以涉嫌侵犯著作權罪將案件移送至夾江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受理該案后,承辦檢察官羅國偉認為,該案的關鍵是如何認定方某的行為性質并區(qū)分是涉嫌侵犯著作權罪還是涉嫌銷售侵權復制品罪。

為此,羅國偉查閱了相關法律規(guī)定和案例。經審查發(fā)現:現有證據僅能證明方某存在銷售侵權復制品的行為,無法證實其參與復制、發(fā)行侵權作品,即缺乏證據證明方某存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作品的行為。

“侵犯著作權罪要求行為人直接參與復制發(fā)行侵權作品,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則針對單純銷售行為。本案中,方某的行為更符合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特征?!绷_國偉解釋道。夾江縣檢察院遂依法將起訴罪名由侵犯著作權罪變更為銷售侵權復制品罪。

面對龐大的電子證據,如何精準認定出方某的違法所得?羅國偉梳理發(fā)現,方某從電商平臺提現317萬元,尚有43萬元未提現,合計經營數額約360萬元。然而,該金額包含合法與侵權產品銷售所得,無法直接認定違法所得,這成為案件難點。

對此,羅國偉采用“三步審查法”:首先技術提取侵權復制品涉及的作品清單,由方某對侵權作品來源逐一進行確認;其次調取網店后臺交易數據、銀行流水、物流數據,結合勘驗筆錄、方某供述等證據,形成計算違法所得的閉環(huán)證據鏈;最后扣除進貨成本、快遞費、包裝耗材等合法成本,結合方某供述“正版U盤基本無盈利”的陳述,最終確認違法所得30萬元。

今年3月,夾江縣檢察院以方某涉嫌銷售侵權復制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訴,綜合考量其非法獲利金額、侵權規(guī)模、積極退贓退賠、主動認罪認罰等情況,提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30萬元的量刑建議。法院審理后,依法采納檢察機關的全部起訴意見,作出前述判決。

來源:檢察日報·法治新聞版

作者:黃睿 牟傲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