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8日,貴州省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貴州省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原主任委員宋宇峰受賄案,對被告人宋宇峰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被告人宋宇峰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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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審理查明:2009年至2023年,被告人宋宇峰利用擔任原貴陽醫(yī)學院院長,原貴州省衛(wèi)生廳黨組書記、廳長,原貴州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局長,貴州省醫(yī)療保障局局長,貴州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社會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公司經(jīng)營、項目承攬、資金撥付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621萬余元,其中部分未實際取得。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宋宇峰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宋宇峰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jié),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被告人宋宇峰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來源:遵義中院

審 核 :趙映 金晶 汪怡瀟

編輯:沈重陽 封瑜 楊勇 鐘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