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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友商的3D全息影像視頻宣傳自家產品?侵權了!

來源 | 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

作者 | 張倩 李珂

自己創(chuàng)作的全息影像視頻

成了別人賣貨的“嫁衣”

兩家全息影像技術公司

圍繞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

鬧上了法庭

3D全息影像視頻構成作品嗎?

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面對“元宇宙”時代的新技術

北京互聯(lián)網法院這樣認定

基本案情

原告系全息顯示技術與服務供應商,創(chuàng)作了多段3D全息影像視頻。原告在多個電商平臺發(fā)現(xiàn),被告某公司未經許可將上述視頻用于全息投影設備產品的銷售宣傳。原告訴稱,被告上述行為侵犯了原告對涉案視頻享有的著作權。同時,作為原告的同行業(yè)競爭者,被告將涉案視頻用于產品宣傳,吸引客戶并攫取本屬于原告的交易機會,實施混淆和虛假宣傳行為,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原告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原告要求被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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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創(chuàng)作的3D全息影像視頻

被告某公司辯稱,原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對涉案3D全息影像視頻享有著作權。原告將涉案視頻上傳至其網站供用戶進行付費或免費下載,被告通過付費或免費方式下載后進行使用,不具有侵權和搶占競爭利益的惡意,不構成侵權及不正當競爭。

法院經審理認為

視聽作品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涉案的3D全息影像視頻融合了伴音、色彩、特效、場景及鏡頭切換等元素,并能夠呈現(xiàn)出連續(xù)動態(tài)的畫面效果,體現(xiàn)了制作者在編排、剪輯等多方面的智力勞動,具有一定的獨創(chuàng)性,屬于著作權法規(guī)定的視聽作品。原告提交了涉案作品的權屬說明、發(fā)表截圖等證據,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認定原告享有該作品的著作權。

著作權法放映權所規(guī)定的放映行為具有以下特點:一是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來實現(xiàn);二是在相對特定的空間,向不特定公眾公開再現(xiàn)作品。本案中,被告在被訴侵權視頻中使用的播放設備是全息投影儀,雖其成像原理及效果與放映機、幻燈機有所不同,但均能在設備所在的空間內實現(xiàn)對作品的再現(xiàn),因此,從技術原理看,通過全息投影設備播放前述作品,屬于對作品的放映行為。但是,除去對放映技術設備的要求,放映行為還要求具有公開性,即需要面向不特定公眾。本案中,被訴侵權視頻中,被告工作人員在特定空間操作全息投影設備播放前述作品時,該特定空間內并沒有其他人員在場。故難以認定該播放行為是向不特定公眾實施的,因而不符合放映權關于“公開再現(xiàn)”的要件要求,不構成對原告放映權的侵害。

被告未經許可,在其經營的多個網絡賬號上發(fā)布的多段視頻中,均包含使用其銷售的全息投影設備播放涉案作品所形成的連續(xù)畫面,用于商品介紹和宣傳,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前述作品,故侵犯了原告對前述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此外,被告從事生產、銷售3D顯示產品的經營活動,與原告存在競爭關系。被告在其商品介紹頁面的“案例實拍展示”版塊使用涉案作品,瀏覽被告商品的消費者很可能會認為這是被告商品的使用案例,屬于為欺騙、誤導消費者而對其商品銷售和運用情況進行虛假宣傳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裁判結果

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萬元及合理支出4萬元。

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院說法

全息影音等新型數(shù)字體驗正不斷打破時空界限,創(chuàng)造出新的文化消費場景,推動數(shù)字文化資源的規(guī)?;D化、共享化使用與集成化應用,為文化產業(yè)開辟了廣闊的數(shù)字藍海。這些新場景契合新時代人民群眾對高品質、沉浸式、互動性消費體驗的需求,沉浸式體驗成為重要的新型消費場景,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

本案認定融合了伴音、色彩、動態(tài)特效、鏡頭切換等元素,能呈現(xiàn)出連續(xù)動態(tài)的畫面效果的3D全息影像,構成著作權法上的視聽作品;通過全息投影設備播放作品屬于對作品的放映行為,但該放映行為必須符合放映權關于向不特定公眾“公開再現(xiàn)”的要件要求,否則不屬于放映權的規(guī)制范疇。此外,本案明確通過信息網絡提供全息投影設備播放未經授權作品所形成的連續(xù)畫面,構成信息網絡傳播權侵權,有利于規(guī)范相關主體行為,加強對新型客體的保護力度。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原題 | 用友商的3D全息影像視頻宣傳自家產品?侵權了!

封面來源 | AI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