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刷到一個,有點讓人難以理解的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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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說的是,一女子過馬路時,邊接聽電話邊走路,后來突然女子轉(zhuǎn)身,與其身后一男子相撞,導致骨折。最后經(jīng)法院多次調(diào)解,女子獲賠7萬元。理由是男子未保持行人安全距離!

原來我們正常走路時,人與人之間也有個法定的安全距離?估計大部分人都第一次聽說,后來網(wǎng)上有個律師“桃矢王唯”也對此事發(fā)表了看法,才知道,原來這個行人安全距離還真的依據(jù)。

其實我們法律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行人安全距離,但是法律是可以參照適用的。像該情況,最合適參照適用的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機動車同車道時速在每小時100km以上,應該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時速低于100km每小時,保持距離不得少于50米。換算一下,一個成年人正常步行速度大概是4~6km每小時,取個中間值算5km每小時,換算成機動車的話,由此推斷出,行人不少于2.5米的安全距離。

這樣的認定,也是法院要出判決的時候,他不得已,才去這么去參照適用。因為沒有法律規(guī)定,法院也不能就不做判決的。

說是這么說,但網(wǎng)友們的吐槽,也是一邊倒,這,還可以這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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忍不住在想,如果這樣都可以,那,那些以前光明正大碰瓷的,現(xiàn)在不就可以這么玩了?走路時,突然回首來個相撞,然后說這疼那疼的,這不是明擺著,給那些使壞的人機會嗎?

也經(jīng)常刷到那些自己不小心摔倒的,在人家店門口,怪人家商家,現(xiàn)在自己撞過來摔了,還是別人的錯,這到底怎么了?

這到底怎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