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擬對外賣車等七類“電雞”核發(fā)專用號牌意見征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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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征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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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廣州市公安局

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關于公開征求《廣州市電動自行車登記辦法(征求意見稿)》和《廣州市專用號牌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廣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guī)定》等有關規(guī)定,為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規(guī)范電動自行車登記工作,結合本市工作實際,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草擬了《廣州市電動自行車登記辦法(征求意見稿)》和《廣州市專用號牌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公開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起止時間和意見反饋途徑如下:

一、公開征求意見的起止時間

2025年3月31日至2025年4月30日。

二、意見反饋途徑

(一)信函:廣州市天河區(qū)華觀路1726號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法制大隊“公眾意見征集組”收(郵編510640)。

(二)廣州市公安局網站/警民互動/征集調查欄目留言。https://gaj.gz.gov.cn/jmhd/dczj/index.html

特此公告。

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2025年3月31日

廣州市電動自行車登記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規(guī)范電動自行車登記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廣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電動自行車登記,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條電動自行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本市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方可上道路行駛。

電動自行車號牌分為白底黑字的個人號牌和黃底黑字的專用號牌。

第四條符合電動自行車強制性國家標準并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電動自行車,方可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

第五條初次申領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自購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冊登記,交驗車輛,并提交所有人身份證明、購車發(fā)票等車輛來歷證明、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當日內審核提交的證明、憑證,查驗電動自行車車身顏色和外觀形狀、整車編碼、電動機編碼、蓄電池類型、外形尺寸、整車質量、最高設計車速等技術參數,車輛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且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核發(fā)電動自行車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記,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六條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辦理注冊登記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其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電動自行車法律法規(guī)學習活動,累計時間不少于二小時。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注冊登記:

(一)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

(二)電動自行車來歷證明被涂改或者電動自行車來歷證明記載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與身份證明不符的;

(三)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與電動自行車不符的;

(四)電動自行車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

(五)電動自行車未取得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的;

(六)電動自行車屬于被盜搶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情形。

第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登記時發(fā)現電動自行車技術參數與產品合格證的數據不一致,或者有非法加裝、改裝、拼裝情形的,應當將相關生產經營行為違法線索移送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并告知車輛所有人可以依法維權。

第九條已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車身顏色的;

(二)更換同類型電動機的;

(三)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變更的;

(四)已在本市以外登記的電動自行車遷入本市的。

十條下列事項不得變更

(一)電動自行車的品牌、型號;

(二)已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外形和整車有關技術參數;

(三)蓄電池的類型及技術參數,電動機的技術參數。

有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六)項規(guī)定情形的,不予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響安全和識別號牌的情況下,電動自行車所有人不需要辦理變更登記:

(一)加裝符合標準的固定兒童安全座椅、信號裝置、后視鏡等;

(二)更換符合標準的鳴號裝置、反射器、支架等配件;

(三)粘貼不影響整車顏色的貼紙。

第十二已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在信息或者事項變更后十個工作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備案:

(一)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聯(lián)系方式變更的;

(二)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身份證明名稱或者號碼變更的。

第十三條已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

(一)電動自行車報廢的;

(二)電動自行車滅失的;

(三)因質量問題退車的;

(四)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注銷的情形。

電動自行車登記被依法撤銷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辦理注銷登記,并公告號牌、行駛證作廢。

有本規(guī)定第七條第(一)項、第(六)項規(guī)定情形的,不予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四條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在三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補領、換領。申請時,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確認申請信息并提交身份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未丟失的牌證,重新確定電動自行車號牌號碼,核發(fā)號牌、行駛證。

第十五條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申請辦理第九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事項前,應當將涉及該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處理完畢。

第十六條已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被盜搶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執(zhí)法部門提供的情況,在登記系統(tǒng)內記錄,停止辦理該車的各項登記和業(yè)務。被盜搶電動自行車發(fā)還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恢復辦理該車的各項登記和業(yè)務。

第十七條電動自行車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請各項電動自行車登記業(yè)務,但電動自行車滅失注銷除外;對因重病、死亡、出境、傷殘等原因不能到場申請辦理滅失注銷業(yè)務的,可以憑相關憑證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請,或由繼承人申請。

第十八條申請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業(yè)務的,應當如實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交規(guī)定的材料、交驗電動自行車,如實申告規(guī)定的事項,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以及電動自行車的合法性負責。

第十九條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電動自行車登記,或者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補領、換領電動自行車號牌、行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廣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guī)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廣州市專用號牌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一條本規(guī)定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稄V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關于實施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的通告》(穗公交規(guī)字〔2021〕2號)同時廢止。

廣州市專用號牌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為加強專用號牌電動自行車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廣州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專用號牌電動自行車管理。

專用號牌電動自行車的登記,適用《廣州市電動自行車登記辦法》的規(guī)定,本辦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本辦法。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專用號牌電動自行車的登記和通行管理,并優(yōu)化登記、違法處理等業(yè)務流程。

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審核相應民生服務和公共管理單位申請電動自行車專用號牌的資格。

第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本市以下民生服務和公共管理單位的電動自行車核發(fā)專用號牌:

(一)外賣等即時配送;

(二)瓶裝燃氣、桶裝飲用水、生鮮冷鏈配送;

(三)郵政、快遞、報刊投遞;

(四)電力、供水、燃氣、電信通訊等公共設施搶修;

(五)醫(yī)療衛(wèi)生、環(huán)衛(wèi)清潔;

(六)消防救援、治安防范;

(七)其他民生服務、公共管理。

第五條辦理專用號牌電動自行車注冊登記、變更登記和注銷登記的,由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進行資格審核,資格審核通過后,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申請。

第六條本辦法實施前已登記并懸掛藍底白字號牌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在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換領黃底黑字專用號牌。

第七條白底黑字號牌的電動自行車改用于即時配送等民生服務行業(yè)或公共管理的,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取得專用號牌。

駕駛用于即時配送等民生服務行業(yè)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未懸掛專用號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八條專用號牌電動自行車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的用途使用,不得交由其他單位或本單位以外的其他個人使用。

第九條電動自行車停止用于民生服務或公共管理的,其所有人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條專用號牌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采取以下安全管理措施:

(一)制定專用號牌電動自行車車輛及其駕駛人安全管理制度;

(二)督促駕駛人按照規(guī)定駕駛懸掛專用號牌電動自行車,依法駕駛并及時處理道路交通違法行為;

(三)定期組織駕駛人學習道路交通安全和電動自行車法律法規(guī),加強駕駛人的安全教育及管理;

(四)定期對專用號牌電動自行車進行安全檢查,發(fā)現非法改裝、加裝的,應當停止使用、恢復原狀;

(五)督促駕駛人規(guī)范停放電動自行車和進行安全充電。

第十一條即時配送企業(yè)應當建立健全從業(yè)人員安全考核制度,配備必要管理人員,科學派單,合理設定配送時限、路線,將駕駛人違法信息納入企業(yè)日常管理。

第十二條即時配送企業(yè)應當對企業(yè)車輛駕駛人及使用的電動自行車的信息進行實時更新,將每一單配送的駕駛人、使用的車輛、時限要求、距離、實際行駛路線、實時位置等信息全量實時接入本市即時配送行業(yè)管理信息系統(tǒng)。

第十三條專用號牌電動自行車所有人、管理人應當定期查詢名下車輛道路交通安全違法情況,及時督促實際駕駛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接受調查處理。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記錄資料,對違法的專用號牌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理。對能夠確定駕駛人的,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來源:廣州市公安局

https://gaj.gz.gov.cn/hdjlpt/yjzj/answer/4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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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換電動車的需求

以舊換新補貼別忘了領??!

2025廣州電動自行車”以舊換新“

01

活動時間

2025年1月1日—12月31日

02

補貼對象

  • 補貼對象為個人消費者。

  • 舊電動自行車車主、新電動自行車車主、補貼申請人三者為同一人。

03

補貼標準

對消費者在廣州市內交售報廢老舊電動自行車(含完整蓄電池)并換購銷售價格1500元(含)以上的電動自行車新車的,給予一次性補貼500元。新購車價格以新車銷售發(fā)票含稅價格為準。2025年度內每人限補貼一輛新車。

參加以舊換新活動的電動自行車新車,應具有符合現行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產品合格證、強制性產品認證(CCC認證)證書。

04

申請入口

“穗易行”小程序

05

受理期限

1.舊電動自行車報廢、新車購買、補貼申請需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完成。

2.消費者須在截止日期前完成補貼申請。如逾期申請,不予辦理。

3.本次活動補貼先到先得,額度用完即止。

06

操作步驟

線下購車

1、消費者將舊電動自行車送到參與活動的銷售門店辦理舊車回收報廢,由銷售門店登錄“電車專家服務端”回收系統(tǒng)錄入舊車相關信息。或自行將舊車送到參與活動的回收拆解企業(yè)辦理回收報廢(由回收拆解企業(yè)登錄“電車專家服務端”回收系統(tǒng)錄入舊車相關信息)。回收拆解企業(yè)在“電車專家服務端”回收系統(tǒng)確認蓋章后,系統(tǒng)生成以舊換新專用的電子版《廣州市報廢電動自行車回收證明》。

2、系統(tǒng)生成以舊換新專用的《廣州市報廢電動自行車回收證明》后,消費者在“穗易行”填報補貼申請時可以一鍵獲取“回收證明”。待消費者在參與活動的銷售門店購買符合國家新標準的新車并取得新車發(fā)票后,即可辦理補貼申請(可尋求銷售門店協(xié)助辦理)。

線上購車

1、消費者在京東平臺(搜索“電動自行車以舊換新”),進入電動自行車國家補貼會場,選擇廣州專區(qū),選購價格在1500元以上的符合國家新標準的京東自營電動自行車,進入商品界面點擊【以舊換新】,點擊【添加舊品】在【國補專區(qū)】選擇【廣州電動自行車國家補貼】下單購買,由京東服務人員聯(lián)系消費者上門回收舊車(含完整蓄電池)辦理回收報廢,登錄“電車專家服務端”回收系統(tǒng)錄入舊車相關信息,或者消費者自行聯(lián)系回收拆解企業(yè)辦理回收報廢(由回收拆解企業(yè)錄入舊車相關信息)?;厥詹鸾馄髽I(yè)在“電車專家服務端”回收系統(tǒng)確認蓋章后,系統(tǒng)生成以舊換新專用的電子版《廣州市報廢電動自行車回收證明》。

2、回收舊車后,新電動自行車立即為消費者發(fā)出,確認簽收完畢,京東APP自動生成新車發(fā)票,消費者即可在“穗易行”填報資料申請補貼,系統(tǒng)會自動導出以舊換新專用的《廣州市報廢電動自行車回收證明》,消費者可以在填報時一鍵獲取回收證明,辦理補貼。

07

補貼發(fā)放

1、消費者報廢舊車、換購新車并取得有效的發(fā)票后,登錄微信小程序“穗易行”申請補貼。

2、按申報要求,填報相關信息,上傳個人身份信息(含銀行賬戶信息)、舊車權屬證明(合法來源承諾書、行駛證、發(fā)票等多選一)、以舊換新專用的電子版《廣州市報廢電動自行車回收證明》、新車發(fā)票、新車合格證等原件掃描件。

3、經平臺審核通過后,補貼資金將一次性發(fā)放至個人銀行賬戶。

08

聯(lián)系方式

咨詢電話:020-85206387

?工作日:9:00-12:00 / 14:00-17:00

▌本文來源:廣州市公安局 穗易行、廣州本地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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