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雙遼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危險駕駛罪案件,被告人高某因醉酒后無證駕駛機動車,被依法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本案的判決再次警示:法律紅線不可觸碰,漠視規(guī)則者終將付出代價。
案件回顧:前科劣跡疊加新罪,醉駕行為觸法網(wǎng)
被告人高某可謂“劣跡斑斑”,此前因多次盜竊被法院多次判刑,卻仍不思悔改。近日,高某在明知自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仍心存僥幸,大量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某交通檢查站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鑒定,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3.8mg/100ml,遠超80mg/100ml的醉駕標準,構成危險駕駛罪。
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至雙遼市人民檢察院,由雙遼市人民檢察院向雙遼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后,承辦法官發(fā)現(xiàn),高某不僅無證駕駛、醉酒駕駛,更存在從重處罰情節(jié)。
法院審理:從嚴懲處彰顯司法威懾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酒精檢測報告、證人證言、道路監(jiān)控等證據(jù),形成完整證據(jù)鏈。高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但辯稱“只是短距離開車”“一時糊涂”。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醉酒駕駛不以行駛距離長短為免責理由,只要車輛啟動并駛入公共道路即構成犯罪。
為何從重處罰?
前科劣跡:高某多次犯罪被判處刑罰,屬屢教不改,反映其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較大;
情節(jié)惡劣:無證+醉駕“雙違規(guī)”,疊加其漠視法律的態(tài)度;
危害嚴重:酒精濃度極高,且案發(fā)路段為人員流動區(qū)域,潛在危害不可估量。
最終,雙遼市人民法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綜合考量犯罪事實、情節(jié)及社會危害程度,依法對高某判處拘役六個月,罰金一萬元。
法官說法:危險駕駛罪,法律如何界定?
本案主審法官指出,危險駕駛罪明確四種的情形構成犯罪:
1、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
2、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
3、校車、客車嚴重超員超速;
4、違規(guī)運輸危化品危及公共安全。
法官提醒:
即使未發(fā)生交通事故,醉駕行為一經(jīng)查實即構罪; 無證駕駛、逃避檢查、曾因酒駕被處罰等情形,將作為加重情節(jié)從嚴懲處;公職人員醉駕還將面臨黨紀政務處分,代價沉重!
僥幸心理不可有,安全駕駛記心頭,“酒杯一端,悔恨一生!”針對本案,雙遼市人民法院發(fā)出警示:
1、酒駕=違法,醉駕=犯罪!切勿以“技術好”“喝得少”“離家近”為借口鋌而走險;
2、無證駕駛危害大:未通過正規(guī)培訓的駕駛員缺乏應急處置能力,極易釀成慘??;
3、前科人員更應守法:多次犯罪將導致量刑層層加碼,切莫在違法路上“一條道走到黑”。
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雙遼市人民法院通過本案的嚴厲判決,再次向社會傳遞明確信號: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司法機關必將零容忍、嚴打擊、強震懾!在此,呼吁每一位交通參與者,以案為鑒,敬畏法律,珍愛生命,讓“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成為根植于心的行動自覺!
來源:雙遼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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