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勇評論

  •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原則和要求“是什么問題就解決什么問題,有什么錯就糾什么錯,全錯全糾,部分錯部分糾,錯到哪里糾到哪里”。無論當事人是否在世,無論該案發(fā)生在什么年代,只要是錯案冤案就必須要糾正,不存在任何可以推諉的理由和借口。

上個世紀八十年代,正是改革開放風起云涌之時。湖南省郴州市桂東縣郵電局職工黃振揚亦欲憑借一些當地的礦產資源謀些發(fā)財的門道,結果卻因為一筆54萬元的購貨合同被判詐騙罪身陷囹圄七年半。當年,黃振揚正是風華正茂的36歲。

黃振揚出獄后就開始申訴。2017年4月,69歲的黃振揚因疾而終。從青年到老年,黃振揚終其一生都在不斷伸冤的痛苦吶喊中度過。此后,黃振揚之子黃梟騰接續(xù)父親的遺愿,多年來不斷向有關司法機關要說法。

黃梟騰告訴《陳勇評論》,今年清明節(jié),他從打工謀生的廣東又回去了一趟,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領導告知,審監(jiān)庭已經提交報告,就等審委會第二次討論決定了,應該是快要出申訴的結果了。

而這正是黃梟騰多年來苦苦期盼的進展。從9歲開始經歷父親和全家人的苦難,黃梟騰也從一位少年變成了滿目滄桑47歲的中年人。

時代的一?;覊涸谌松砩暇统闪艘蛔?。從二十世紀到二十一世紀,這一起跨世紀的“冤案”要追溯到40多年前。

1984年12月,黃振揚與福建壽寧縣外貿局的業(yè)務員張世民結識,張世民希望黃振揚能幫其介紹錫錠資源。黃振揚在得知桂東城關鎮(zhèn)李某等人有錫錠存貨后,決定幫張世民提供貨物。

因貨源的特殊性,需現款才能提現貨,黃振揚要求張世民先預付貨款,然后再去找貨源。張世民同意先將現款匯到桂東,但要求款項需進國營單位賬戶。于是,黃振揚讓張世民把款匯到桂東縣飲食服務公司賬戶上。

為了順利匯款,經桂東縣法院食堂工作人員的同意,在合同文本上加蓋了法院食堂的專用章,但該印章并未被張世民認可,隨后又補蓋了桂東縣飲食服務公司的公章。最后簽訂了一份銷售錫錠15噸、總金額54萬元的合同。

經張世民本人證實,雙方簽訂合同的目的是黃振揚為了獲取信息費和業(yè)務費。

在54萬元貨款到賬后,黃振揚為了履行交貨的義務,又先后托多人去尋找貨源,并根據貨源情況辦理提貨手續(xù)。由于所尋找的貨物均不符合張世民的要求,張世民通知黃振揚“有貨都不要了,立即退款”,最后提出終止合同。

黃振揚在第二天就主動退還了賬戶上的貨款15.5萬元。由于桂東縣飲食服務公司欠銀行貸款,其賬戶上的38萬元資金被銀行凍結,最后由桂東工商局處理退還,一共退還了壽寧縣外貿局53.5萬元。

最后還有5000元無力退還,黃振揚認為,這筆錢是所托之人為貨源支出的購貨定金及差旅費用之需。不過,最終黃振揚自己還是還了3100元,只差1900元沒能還,占貨款總額54萬元的1%都不到。

上述事實充分說明,黃振揚與張世民簽訂合同,不是為了得到54萬元貨款,而是為了獲得信息中介費和業(yè)務費。

在54萬元貨款到賬后,黃振揚沒有拿走,而是積極地履行合同,在張世民提供終止合同后,也沒有將貨款據為己有,而是退還給壽寧縣外貿局,沒有給購貨方造成損失。

然而,在張世明和壽寧縣外貿局均沒有向黃振揚追要剩余1900元的情況下,1985年12月28日,黃振揚卻因詐騙被逮捕。1986年11月26日,桂東縣法院作出判決,黃振揚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

桂東縣法院認為,黃振揚屬國家職工,又未取得營業(yè)執(zhí)照,自己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和貨源的情況,采取欺騙手段,非法與他人簽訂購銷合同。而黃振揚則堅稱,自己只是做生意的中介,根本不構成詐騙犯罪。

為了盡快昭雪伸冤,黃振揚在獄中努力表現,取得了2年半的減刑。1993年服刑7年零6個月后,他走出監(jiān)獄的第一件事,就是給原審判機關桂東縣法院寫申訴信,但遭到駁回,之后不斷申訴,均被駁回。

黃振揚生前在桂東縣法院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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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振揚生前在桂東縣法院申訴

黃振揚與張世民取得聯(lián)系后才發(fā)現,該案并非張世民報案,而是桂東縣法院院長鄧某報的案。至于緣由,黃振揚之子黃梟騰解釋為兩人之間早有個人恩怨,鄧某借機報復。

從被判刑的那天起,黃振揚與家人就開始了漫長的申訴之路。凡是黃振揚覺得有機會幫助自己申訴的人,他都寫過信。

1996年,郴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歐陽杰收到黃振揚的信后,批示給郴州市中級法院,但直至2000年歐陽杰退休,仍舊毫無結果。

湘潭市人大常委會委員、湖南省刑法學會常務理事、湘潭市刑法學會常務副會長朱培立曾持續(xù)關注此案。朱培立于2009年在“湖南在線”發(fā)表《建議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黃振揚案糾錯》的文章。朱培立直言:應該說只要郴州市檢察院、法院查清這些冤情和疑點,就足以判決黃振揚無罪。

朱培立主要意見認為,卷中材料表明黃振揚事前、事中及事后都沒有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通俗地講就是沒有故意犯罪的想法。黃振揚具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和實現合同目的的可行性,當時黃找的單位確實有貨源,只是規(guī)格和含量及價格等因素不符合需方要求而沒有成交。

卷中材料表明黃振揚積極主動退還貨款,當購貨方提出終止合同后,黃振揚第二天便積極主動地退還了貨款,只剩1900元沒有退到位(當時余款完全可以到位),沒有因黃振揚的行為給購貨方造成損失。

黃振揚未向購貨單位的業(yè)務員隱瞞自己是郵局的職工的身份和“提籃子”做生意的行為,購貨單位的業(yè)務員也明知黃振揚的身份,完全是利用黃振揚的人際關系進行中介、“過橋”獲取貨源和防止風險。所以更加談不上黃振揚有詐騙的故意。

朱培立認為,黃振揚主觀上沒有犯罪的故意,客觀上沒有侵害的事實,犯罪構成的兩項基本要件都不具備,自然犯罪也就不成立了。

2009年10月,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對該案啟動再審。

郴州中院開庭再審后,黃振揚得到信息稱審委會討論通過無罪的決定。本以為案件出現轉機,沒想到的是,案件上報湖南省高院后,2010年7月6日,郴州中院裁定維持原判。

黃振揚對維持原判的裁定不能接受,遂向湖南省高院申訴,2011年3月又被駁回。

對此,朱培立曾直言:如果黃振揚案當時沒有領導進行干擾,絕對不會有如此蒙冤的不幸遭遇,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后,如果沒有領導去進行干擾,也絕對不會維持原判。

黃振揚案同時也引起了時任湖南省人大代表陳建教的重視,他在2013年至2015年期間,先后三次給湖南省檢察院、湖南省高院、省委政法委領導寫信,希望黃振揚案能引起重視,啟動重審程序,還原事實真相。

2014年3月24日,湖南省檢察院將案件移交郴州市檢察院辦理,2015年3月24日再次被駁回。直到2017年黃振揚病逝,也沒有擺脫掉他身上的罪名。

針對該案如此明顯的歸罪漏洞,北京觀韜中茂(深圳)律師事務所劉平等律師撰寫了十多萬字的《黃振揚詐騙案應改判無罪》的申訴狀及相關文章,遲夙生律師、吳法天教授、鄧學平律師、王飛律師等多位權威法律人和資深媒體人曾經多次關注呼吁。

以下是黃振揚之子黃梟騰近年來多次向郴州市縣兩級法院申訴的記錄:

“2022年2月,桂東縣法院立案庭庭長開始接訪,讓我準備申訴材料,2022年5月20日,桂東縣法院副院長李軍,審委會委員陳益民、立案庭庭長組織接訪一次,2022年6月21日委托律師閱卷,副院長李軍接訪,2022年被桂東縣法院及寨前鎮(zhèn)里政法書記共計接訪5次;

2023年1月29日,郴州市中院吳蘭馨副院長、立案信訪局吳局長及法官,桂東縣法院立案庭庭長及法官接訪我,6月20日,郴州市信訪庭法官及刑事庭法官、桂東縣法院立案庭庭長及審委會委員陳益民接訪,2位律師參與;

11月23日,吳蘭馨副院長、立案信訪局局長、審監(jiān)庭法官及桂東縣法院副院長黃中文及立案庭庭長接訪,鄧律師參與,答應啟動復查程序,半年內出結果,2023年被郴州市法院及寨前鎮(zhèn)里書記共計接訪5次;

2024年4月25日,郴州市中院王雨田院長,李程局長,王華玉副院長,歐陽昆蘭庭長接訪,兩位律師參與,王院長說已經啟動復查程序,審監(jiān)庭6月底出結果。

7月底,審監(jiān)庭庭長張友榮、歐陽昆蘭副庭長與兩位律師溝通交流案件,9月30日與審監(jiān)庭法官溝通交流,10月,劉平律師與審監(jiān)庭法官溝通交流,2024年被郴州市中院領導及審監(jiān)庭法官接訪溝通交流共計4次;

2025年2月17日,郴州市中院王華玉副院長、立案信訪局副局長,審委會委員及審監(jiān)庭副庭長及法官接訪,4月清明節(jié)回去了一下,郴州市中院領導意思是審監(jiān)庭已經提交報告,等審委會第二次討論決定了,應該盡快出結果了?!?/p>

黃振揚、黃梟騰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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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振揚、黃梟騰父子

《陳勇評論》認為,黃振揚沒有侵占福建壽寧縣外貿局54萬元的主觀故意十分明顯,且在對方要求退款后積極退款,1900元是業(yè)務費正常支出,沒有造成對方任何損失。黃振揚更沒有故意隱瞞身份采取欺詐手段虛構貨品的事實。桂東縣法院于1985年判決黃振揚詐騙罪系明顯的冤案錯案。

該案無論是從事實本身、法律規(guī)定、法理人情、當時的國家政策,還是以現在先進的法律規(guī)范、法解釋學、法治理念來審視,都不應當認定為詐騙罪。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面對如此明顯有錯的案件,湖南省高院、湖南省檢察院為什么沒有支持郴州市中院、郴州市檢察院依法糾錯?問題的癥結究竟出在哪里?是擔心當時辦案人員的責任會得到追究?還是擔心需要履行國家賠償的法定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jiān)督程序的原則和要求“是什么問題就解決什么問題,有什么錯就糾什么錯,全錯全糾,部分錯部分糾,錯到哪里糾到哪里”。無論當事人是否在世,無論該案發(fā)生在什么年代,只要是錯案冤案就必須要糾正,不存在任何可以推諉的理由和借口。

“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對于過去的冤案錯案應該同樣也有溯及力。

而稍微令黃梟騰值得寬慰一點的是,經過近幾年的多次申訴,被郴州市中院告知將會在近日出申訴結果。希望郴州市中院嚴格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撥亂反正,徹底清查歷史遺留問題,拿出一個經得起推敲和考驗的結果,還當事人公平公正。

《陳勇評論》對此將繼續(xù)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