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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 日

安順西秀區(qū)人民法院

環(huán)境保護法庭

以一起上墳祭祀引發(fā)山火

的刑事案件為典型

再次敲響森林防火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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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4年2月14日14時許,被告人胡某某在給父親上墳時,因點燃蠟燭和紙錢不慎引燃周邊雜草,進而引發(fā)森林火災,過火面積達92.2畝(6.14667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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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經西秀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考慮到被告人在案發(fā)后積極救火、賠償被害人損失42800元、自首并認罪認罰、自愿擔任當地護林員定期參與防火工作等量刑情節(jié),判決被告人胡某某犯失火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對其適用緩刑。

以案釋法

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失火罪,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根據《國家林業(yè)局、公安部關于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準》第二條第七項失火案:失火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立案;過火有林地面積為10公頃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傷5人以上的為重大案件;過火有林地面積為50公頃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溫馨提醒

春季氣候干燥

正是火災的高發(fā)季節(jié)

請廣大人民群眾務必以本案為鑒

在日常生產生活中

樹牢森林防火安全意識

切勿野外違規(guī)用火

不要因為一時疏忽大意而釀成大禍

一旦引發(fā)森林火災

不僅可能面臨巨額的經濟賠償

還有可以導致牢獄之災!

來源:貴州消防全媒體中心、西秀新聞

編輯:周天貴 ▏責編:李云俠 ▏編審:何 歡

終審:葉啟偉 ▏監(jiān)制:馬勛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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