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依法收繳非法槍爆等物品
嚴厲打擊涉槍涉爆等違法犯罪的通告
為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大局持續(xù)穩(wěn)定,動員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參與打擊整治槍爆違法犯罪專項行動,全面收繳流散在社會面的各類非法槍支、彈藥、爆炸物品、仿真槍、弩、管制刀具等物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有關規(guī)定,特通告如下:
一、嚴禁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弩;嚴禁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嚴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嚴禁盜竊、搶奪、搶劫、走私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弩;嚴禁非法攜帶槍支、仿真槍、彈藥、爆炸物品、弩、管制刀具進入公共場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參加法會民俗等活動;嚴禁通過互聯(lián)網、郵寄快遞等渠道違法違規(guī)售買槍支、仿真槍、彈藥、爆炸物品、弩或其零部件;嚴禁制作、復制、發(fā)布、傳播含有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弩、管制刀具的信息;嚴禁制造、銷售仿真槍。
二、凡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必須立即停止違法犯罪行為并投案自首,將非法槍支、彈藥、爆炸物品、仿真槍、弩、管制刀具上交當?shù)毓矙C關。
三、犯罪人員有檢舉、揭發(fā)他人涉槍涉爆涉刀等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涉槍涉爆涉刀等案件等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違法人員檢舉、揭發(fā)他人涉槍涉爆涉刀等違法犯罪行為,有立功表現(xiàn)的,依法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四、凡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弩被搶、被盜或者丟失的,應當及時報告當?shù)?a class="keyword-search" >公安機關。不及時報告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人員法律責任;公民發(fā)現(xiàn)遺棄的槍支、彈藥、仿真槍、弩、管制刀具、爆炸物品或者疑似爆炸物品的,應當立即報告當?shù)毓矙C關。
五、鼓勵、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向公安機關舉報涉槍支、彈藥、爆炸物品、仿真槍、弩或其零部件的違法犯罪活動,提供違法犯罪活動線索,動員、規(guī)勸在逃涉槍涉爆涉弩涉刀等案件犯罪人員投案自首。凡舉報有功的,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獎勵,公安機關將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及安全。對窩藏、包庇涉槍涉爆涉弩涉刀等違法犯罪人員,幫助違法犯罪人員毀滅、偽造證據(jù)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威脅、報復舉報人、控告人的,依法從嚴追究法律責任。
六、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前投案自首、主動交出上述非法物品,構成犯罪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逾期不投案自首、不交出非法物品的,依法從嚴懲處。
七、本通告所稱槍支包括:軍用槍、獵槍、射擊運動槍、麻醉注射槍、氣槍、彩彈槍、火藥槍、電磁槍等各類制式槍支、非制式槍支及槍支零部件。彈藥包括:以上各類槍支使用的制式、非制式彈丸、彈片。弩是指以機械外力助推箭的發(fā)射裝置。管制刀具包括:匕首、刺刀、佩刀、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等。爆炸物品包括: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震源彈、黑火藥、煙火藥、手榴彈、地雷等各類爆炸物品以及列入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
本通告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
甘南州中級人民法院
甘南州人民檢察院
甘南州公安局
202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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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丨達藏吉 責編丨后晶晶
審核丨張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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