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

昆明西山區(qū)某小區(qū)一樓商鋪前

突然“天降垃圾”

一袋未吃完的豆腐腦從高空砸落

湯汁四濺、塑料袋破損

險些砸中過往行人

接到報警后

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

金家河派出所民警

迅速出擊開展調(diào)查

僅3小時便鎖定拋物者陶某

面對民警的訊問

陶某承認了自己為圖省事

直接將豆腐腦

從27樓拋出窗外的行為

最終

公安機關(guān)依法對其作出

行政拘留6日并處罰款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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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

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

它早已不是一個僅關(guān)乎道德的行為

而是一種違法犯罪

嚴重危害到人民群眾的

人身及財產(chǎn)安全

從一袋豆腐腦到

一枚雞蛋、一個煙頭

高空拋物的危害遠超想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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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人民日報

法條鏈接

高空拋物=違法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quán)人依法承擔侵權(quán)責任;經(jīng)調(diào)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quán)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quán)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赡芗雍Φ慕ㄖ锸褂萌搜a償后,有權(quán)向侵權(quán)人追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第一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yīng)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1)多次實施的;

(2)經(jīng)勸阻仍繼續(xù)實施的;

(3)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又實施的;

(4)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

(5)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對于沒有達到犯罪標準的高空拋物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依法進行處罰。

警方提示

高空拋物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

如情節(jié)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

將依法追究

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請廣大市民群眾從自身做起

不高空拋物

不給公共安全制造隱患

共同維護“頭頂上的安全”

來源 昆明警方發(fā)布

責任編輯 易科彥

責任校對 呂世成

主編 林舒佳

終審 編委 李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