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日,江西景德鎮(zhèn)昌江大道上,一家三口倒在了血泊中。未滿周歲的嬰兒當(dāng)場殞命,父母搶救無效身亡。而肇事者廖某某,一個20歲的年輕人,因與同車人爭吵后泄憤,竟將油門踩到底,以129公里/小時的速度(超速3倍?。?/strong>沖向無辜行人。這場慘劇,撕開了“馬路殺手”的遮羞布,更將法律與人性的較量推至公眾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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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交通肇事,而是赤裸裸的“謀殺”

案件發(fā)生后,廖某某的辯護方試圖以“交通肇事罪”脫罪,聲稱其“踩了剎車”“打了方向”。然而,事實不容篡改

1.主觀惡意昭然若揭:廖某某因與同車人爭吵,情緒失控后兩次將電門踩至100%,即便副駕乘客勸阻仍繼續(xù)加速。這種明知超速會致命卻故意為之的行為,絕非“過失”,而是對公共安全的極端漠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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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觀危害觸目驚心:129公里/小時的撞擊速度,遠(yuǎn)超40公里/小時的限速,車輛動能呈幾何級數(shù)增長。法醫(yī)鑒定顯示,受害者被撞飛數(shù)十米,身體多處粉碎性骨折,11個月大的嬰兒甚至“未及呼救便當(dāng)場死亡”。

交通肇事罪與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核心區(qū)別在于主觀故意。前者是過失,后者是放任或追求危害結(jié)果。廖某某的行為,無異于將馬路當(dāng)作“泄憤工具”,將行人生命視為草芥。若此類行徑僅以“交通肇事”論處,無異于縱容“情緒殺人”的暴行!

“以命抵命”不是報復(fù),而是對法治底線的捍衛(w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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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家屬胡女士的控訴字字泣血:“我的小孫子還不會叫奶奶,憑什么兇手能活著?”這場事故,讓兩位老人一夜淪為“失獨者”,重度抑郁、幻聽、自殺傾向纏身,家中日歷永遠(yuǎn)停在了10月2日——那個再也沒等來團圓飯的夜晚。

更令人憤慨的是,廖某某家屬的“表演式贖罪”:

80萬買命:企圖用金錢“私了”,輕描淡寫三條人命;

荒謬的“養(yǎng)老承諾”:“讓兇手出獄后給您盡孝”——這是對受害者家屬的二次侮辱。

法律若在此刻讓步,不僅是對受害者的背叛,更是對“人命有價”謬論的默許。死刑,絕非簡單的“以暴制暴”,而是對生命價值的終極正名:當(dāng)一個人以極端方式剝奪他人生存權(quán)時,必須付出對等的代價。

此案絕非孤例。近年來,“路怒飆車”“情緒駕駛”引發(fā)的慘案頻發(fā),根源在于違法成本過低。若按交通肇事罪頂格判處7年,無異于傳遞“三條人命=七年牢獄”的荒謬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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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將樹立明確紅線:

馬路不是法外之地,任何將情緒凌駕于公共安全之上的行為,必遭嚴(yán)懲;

司法必須回應(yīng)民眾對安全的渴求。超速三倍撞死三人若免于極刑,何談“天理昭昭”?

支持死刑,不是鼓吹“同態(tài)復(fù)仇”,而是基于以下鐵律:

罪刑相適應(yīng):廖某某的主觀惡性與后果嚴(yán)重性,已遠(yuǎn)超交通肇事罪的范疇;

特殊預(yù)防:杜絕其再犯可能;

一般預(yù)防:以最嚴(yán)厲的刑罰震懾潛在犯罪者。

景德鎮(zhèn)慘案,是三個生命的消逝,更是一面照妖鏡,映出人性之惡與法治之重。我們呼吁司法機關(guān)頂住壓力,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廖某某死刑。唯有如此,才能告慰無辜亡靈,撫平失獨者之痛,更讓所有人相信:法律,永遠(yuǎn)是守護生命最后的盾牌。

今日不為正義吶喊,明日誰為你我發(fā)聲?

(本文部分細(xì)節(jié)援引庭審實錄及家屬陳述,愿逝者安息,生者堅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