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7月4日凌晨,泰興發(fā)生了一起令人揪心的交通事故。小秦駕駛的順風車與小蘭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小蘭不幸當場身亡。
這起事故不僅引發(fā)了兩個家庭的悲痛,還在責任與賠償?shù)慕缍ㄉ弦l(fā)了激烈的爭議。

責任認定:誰該為這場悲劇買單
交警部門的調查顯示,小蘭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但順風車司機小秦也因駕駛不當負次要責任。然而,這起事故的復雜性遠不止于此。

小秦的車輛在太平洋財保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保額高達300萬元。但保險公司卻拒絕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賠償。

理由是小秦以順風車為名,實則從事非法營運,改變了車輛的使用性質,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超出了保險合同的承保范圍。
小秦則堅稱,自己只是因工作需要往返兩地,順風車接單只是補貼家用,并未改變車輛的使用性質。她認為,事故責任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法院判決:真相只有一個
泰興法院在審理此案時,深入調查了小秦的順風車接單記錄。
法院發(fā)現(xiàn),小秦自2023年11月至事發(fā)之日,共接單47次,往返路線不固定,接單頻次較高,且收入可觀。
事發(fā)后小秦在交警部門的筆錄載明:平時跑順風車補貼家用,事發(fā)當日接了幾個客人準備去外地。法院最終認定,小秦的行為已改變了車輛的非營業(yè)用途,且未通知保險公司,導致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提供“順風車”服務是否構成營運活動,應根據(jù)其接單頻率、行駛路線、費用收取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定。如果車主在不改變日常用車途經(jīng)路線的情況下,收取合理費用,一般不應被認定為營運車輛,發(fā)生事故時保險公司應正常賠付;反之,如果接單頻率較高,且頻繁行駛各個不同的路線,以盈利為目的導致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則應認定為改變了車輛的使用性質。)
法院判決,太平洋財保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小蘭家屬199000元。超出交強險部分,由小秦自行承擔40%的賠償責任,即262936.88元。
案件啟示
這起案件不僅是一場關于責任與賠償?shù)姆赊q論,同時也引發(fā)了人們對順風車運營模式的深刻反思。順風車作為一種新興的出行方式,其合法性和安全性一直是公眾關注的焦點。
順風車的“順”,不應建立在法律的邊緣。這起案件讓我們看到了法律的力量,也讓我們對順風車的未來有了更多的思考。希望每一個出行的選擇,都能既“順”又“安”。

▍文章來源:泰興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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