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美國憲法賦予了國會對版權和專利進行保護的權力。具體地,在美國憲法第一條第8款所列舉的事項中,第8項規(guī)定:國會有權……通過向作者和發(fā)明者授予針對其各自的作品和發(fā)現(xiàn)的有限時間的專有權,來促進知識和實用技術的進步。依據此條款,國會制定了美國專利法。

一、立法歷史
1790年4月10日,美國歷史上第一部專利法正式生效,標志著美國現(xiàn)代專利法的誕生。此后,專利法歷經多次修改,從1793年專利法到1836年專利法再到1870年專利法。美國法律發(fā)展的一個重要表現(xiàn)即美國法律的系統(tǒng)化和體系化。美國國會于1926年所編撰的《美國法典》(United States Code, USC) 便將建國以來國會制定的除《獨立宣言》(The 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聯(lián)邦條例》和《聯(lián)邦憲法》外的所有立法加以整理編纂,根據法律規(guī)范所涉及的領域和調整對象,按主題分為50編。其中,第17編和第35編分別對版權和專利進行了規(guī)定。
《美國法典》第35編為1952年7月19日頒布的專利法,這既是美國法律法典化和發(fā)展的要求,也是美國專利法適應現(xiàn)實科技經濟需要體系化的需要。作為1870年以來第一次完整而系統(tǒng)的修訂版本,該部法律不僅調整了法律的編排與語言使其更加科學合理并便于理解,也吸收了此前專利法實踐中成熟的法律成果,并將立法、司法和行政實踐中諸多公認的制度納入法律中。
1952年專利法實施后,雖然由其確定的主體結構和基本制度保持不變,但卻不斷在增加或調整相應的內容。如今現(xiàn)代科學技術日新月異,深刻影響人們的思想觀念和生產生活方式,國際知識產權保護進入前所未有的趨同化、標準化階段,美國國會為適應知識產權國際化保護要求和專利國際保護環(huán)境及現(xiàn)代科技發(fā)展需要也對專利法進行了諸多調整。于 1999 年 11 月 29 日頒布了“1999年美國發(fā)明人保護法(AIPA)”,對專利法做出了進一步修訂。之后于2011年 9月16日通過的對美國專利法進行全面修訂的《美國發(fā)明法案》( America Invents Act,簡稱 AIA),是近60年來美國專利法最大、最全面的一次修訂,給美國專利制度帶來了深遠影響。
二、專利法簡介
根據美國專利法,發(fā)明人為取得發(fā)明專利, 必須證明其發(fā)明具備專利性(patentability),可專利性需要滿足四個要件:
該發(fā)明屬于專利法保護的可獲專利的客體(patentable subject matter);
該發(fā)明具有實用性(usefulness);
該發(fā)明具有新穎性(novelty);
該發(fā)明具有非顯而易見性(non-obviousness) 。
1.專利保護客體
美國專利法第 101 條規(guī)定了該法所保護的客體:
任何發(fā)明或發(fā)現(xiàn)具有新穎性和實用性的方法、機器、制造物或物質合成,或者對上述所做的任何具有新穎性和實用性的改進,可按本法所規(guī)定的條件和要求獲得專利。
根據該規(guī)定,美國專利法所保護的專利客體可以分為方法和產品(機械、制造和物質合成)兩大類。該分類細化了美國憲法中的專利版權條款對“實用技術”的描述。
專利法第100條闡明了方法的定義:
方法是指方法、技藝或方式,包括對已知方法、機器、產品、合成物質和材料的新的使用。
可以看出,美國專利法所保護的客體范圍是很大的。雖然沒有明確規(guī)定不授予專利權的客體,但通過美國法院的判例確立了一些限制專利客體的原則。一般而言,專利法注重保護實用技術中的方法或具體事項,物理現(xiàn)象、自然規(guī)律、抽象思想及一些特別規(guī)定如稅收策略等不會被授予專利。商業(yè)方法開始被判定不屬于專利法保護的客體,如信用保險方法曾被法院拒絕授予專利,而在 20世紀末美國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在判例中明確聲明商業(yè)方法屬于專利法保護的客體。
2.實用性
發(fā)明人為取得專利須證明其發(fā)明具有實用性。與美國專利法第 102 條、 103條所規(guī)定的新穎性和非顯而易見性不同,美國專利法中沒有具體條文對實用性做出專門規(guī)定的,而是從第 101 條規(guī)定中引申而來。因此這一概念并不是很明確,但美國專利法對實用性的要求一般并不高,只要一項發(fā)明至少具有某些實用的目的即可。實用性是指產品專利或方法專利所產生的結果或效果,應當是對人或人類社會有用的。一項發(fā)明不能僅是一種好奇、一種可能產生奇跡然而在目前卻不能產生任何具體結果的科學方法,或者是對人類進步沒有幫助、沒有意義或無足輕重的產品。一項發(fā)明必須真正具備其所預期的實用性,否則就不能得到專利保護。如法院判定申請人發(fā)明了一種輸出功率大于輸入功率的系統(tǒng)是不具有實用性的。
如果發(fā)明的作用是未知的,則不具有實用性。如化學家在發(fā)明新的化學物質時也許并不知道現(xiàn)在的具體作用,也因此最高法院在 1966 年的判例中認為在化學領域里,如果某一方法在沒有達到具體實用的程度時就獲得專利將造成對于知識的壟斷并阻礙科學的發(fā)展。專利權不是對于研究的報答而是對于成功結果的補償。只有當該方法能夠生產出具體實用的產品,才可以明確地界定該方法的專有權利的界限。因此專利法的實用性僅指在市場或商業(yè)相關的用途而非在科學研究中。實用性此前一般要求應當對社會有益,符合道德與社會倫理。法官在 Lowell 案中認為法律要求有關的發(fā)明不應當是瑣細的或危害健康、公共政策和社會公德的。此后法院認為道德要求并不能從專利法的規(guī)定中推出,賭博器具、欺騙性發(fā)明雖然有損社會風尚,但并不能以此為由判定其不能獲得專利。
在實用性的要求中,經常會與專利法對說明書披露要求聯(lián)系在一起, 即充分披露與最佳實施例之要求,該要求由美國專利法第 112 條所規(guī)定:
說明書應包含對發(fā)明以及制造和使用該發(fā)明的方式和過程的書面描述,描述應充分、清晰、簡明和準確,并應說明發(fā)明人或聯(lián)合發(fā)明人對于該發(fā)明所設想的最佳實施例,以使任何熟悉該發(fā)明所涉及的技術或與之最接近的技術的人能夠制造和使用該發(fā)明。
這一規(guī)定體現(xiàn)的“公開換取保護”是專利制度的核心概念, 發(fā)明人通過專利說明書向社會公眾充分披露其發(fā)明創(chuàng)造,以享有一段時間排他性的獨占權,期限屆滿后該發(fā)明創(chuàng)造進入公有領域,并可以被自由利用。因此美國專利法要求發(fā)明人必須在權利要求書中明確界定真正屬于自己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并在專利說明書中充分披露以便相關技術領域中的人員經過適當試驗就可以利用有關的發(fā)明。最佳實施例也符合了實用性的基本要求, 即有關發(fā)明已經具體化為產品并可以具體化為可以制造出產品或可以達到某種效果的方法, 而非仍停留于抽象思想這一層次。
《美國發(fā)明法案》(AIA) 保留了第112條的最佳實施例要求,專利不滿足第112條規(guī)定可被無效。但修改了 1952 年專利法第 282 條規(guī)定的侵權抗辯事由,即不滿足披露最佳實施例的要求不再是對專利宣告無效或不可實施的理由。因此最佳實施例原則在專利訴訟中的地位和運行方式發(fā)生變化,發(fā)明人在專利申請時仍須披露該發(fā)明的最佳實施例,但在專利訴訟中被告不能以權利人未披露最佳實施例進而專利無效作為侵權抗辯理由, 發(fā)明人獲得專利后公眾不能就該條款進行專利無效抗辯。
3.新穎性
一項發(fā)明若能取得專利,該發(fā)明需具備新穎性,需要與現(xiàn)有技術進行比較。
專利法第 102 條(a)款規(guī)定:
(a)新穎性;現(xiàn)有技術
申請人不能獲得專利的情形:
所主張的發(fā)明在其有效申請日期之前已經獲得專利,在印刷出版物中有相關描述,或公開使用、銷售或以其他方式向公眾披露;或
所主張的發(fā)明在根據第 151 條所授予的專利中有相關描述,或在根據第122(b)條公開或視為公開的專利申請中有相關描述,而該專利或申請(視情況而定)來源于另一個發(fā)明人,并已經在所主張的發(fā)明的有效申請日期之前實際提交。
上述規(guī)定表明, 如果在發(fā)明完成后發(fā)明人耽擱太長時間不去申請專利保護 其發(fā)明,則該發(fā)明可能失去新穎性,發(fā)明人因此喪失申請專利的權利。
第102條(b)款對(a)款的“現(xiàn)有技術”進行了除外規(guī)定:
(b)例外情況
(1)在所主張的發(fā)明的有效申請日期前一年或更短的時間內作出的披露,根據(a)(1)款不屬于所主張的發(fā)明的現(xiàn)有技術,如果
(A)該披露是由發(fā)明人或聯(lián)合發(fā)明人作出的,或由直接或間接從發(fā)明人或聯(lián)合發(fā)明人那里獲得所披露內容的其他人作出的;
(B) 所披露的內容在披露之前已由發(fā)明人、共同發(fā)明人、直接或間接從發(fā)明人或共同發(fā)明人那里獲得所披露內容的其他人公開披露。
(2 )出現(xiàn)在申請和專利中的披露—根據(a)(2)款的規(guī)定,在以下情況下,披露的內容不應成為主張的發(fā)明的現(xiàn)有技術
(A)披露的內容是直接或間接從發(fā)明人或共同發(fā)明人那里獲得的;
所披露的內容在根據(a)(2)款實際提交之前,已由發(fā)明人、共同發(fā)明人、 直接或間接從發(fā)明人或共同發(fā)明人那里獲得所披露內容的其他人公開披露;
所披露的內容和所主張的發(fā)明,在所主張的發(fā)明的有效申請日之前由同一個人擁有或受制于對同一個人的轉讓義務。
簡言之,上述規(guī)定表明專利申請具有一年寬限期,且如果在先申請或披露是直接或間接來源于發(fā)明人,則不屬于現(xiàn)有技術。如果專利申請人在美國國內提起專利申請之日一年以前,在美國國內或國外已經有人為此項發(fā)明取得過專利或者在出版物中披露過該項發(fā)明,則申請人喪失專利申請資格。根據第100條規(guī)定,有效申請日是指在美國提出專利申請的實際日期,或依據巴黎公約規(guī)定的優(yōu)先權提出專利申請的日期。
在頒布《美國發(fā)明法案》之前, 1790年美國專利法關于專利保護實行發(fā)明在先原則,即兩個以上申請人就同一發(fā)明申請專利,如果在先發(fā)明人沒有放棄、封鎖或隱藏其發(fā)明,則其并不因另一主體的相同發(fā)明而喪失其發(fā)明的新穎性。采取先發(fā)明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發(fā)明人的權益。隨著專利制度的發(fā)展, 先發(fā)明制中發(fā)明日難以確定、申請人舉證負擔重、專利審查周期長、專利申請成本高以及權利狀態(tài)不穩(wěn)定專利訴訟多發(fā)等弊端也日益凸顯。目前世界各國專利制度大多采取先申請制,一些采用先發(fā)明制的國家也基于其弊端而改采先申請制,因為先發(fā)明制毫無疑問會阻礙國際經貿合作的開展。
《美國發(fā)明法案》將專利申請機制轉為先申請制,而相應地上文所述的第102條將專利新穎性的判斷標準由專利技術的發(fā)明日期改為專利的有效申請日期,取消了現(xiàn)有技術的地域限制,因此新穎性標準的判斷將會是在全世界的范圍內,并保留了一年的寬限期。
4.非顯而易見性
美國專利法中對發(fā)明的非顯而易見性標準的要求,可以參見美國專利法第103條規(guī)定:
盡管發(fā)明沒有按照第102條的規(guī)定完全公開,但在有效申請日之前, 如果與現(xiàn)有技術之間的差異在整體上對該領域具有相關技術的普通人來說是顯而易見的,則申請人不得獲得專利。可專利性不能因發(fā)明的作出方式而被否定。
根據該項規(guī)定,如果一項發(fā)明超出某領域的熟練技術人員的一般能力可以預見的范圍則可以滿足非顯而易見性的要求。該標準比較類似于中國的創(chuàng)造性要求,是最重要也是最難判斷之要件。法院在諸多案例中對此進行了解釋,最為著名的是1966年的 Graham案。該案中聯(lián)邦最高法院提出的檢驗標準是應當確定現(xiàn)有技術的范圍和內容、與有爭議的權利要求之間的區(qū)別以及有關技術領域中的一般技術水平,進而判斷有關客體是否具有非顯而易見性。現(xiàn)有技術與權利要求間的區(qū)別應該足夠大才能具有非顯而易見性,且需要考慮同多件現(xiàn)有技術或整體的現(xiàn)有技術。相關技術領域中的一般技術水平不同于實際的發(fā)明人或技術人員,由法律所設定的該人員熟悉所有相關的現(xiàn)有技術,法院往往會在審理案件時聽取專家意見以確定現(xiàn)有技術的范圍和一般技術水平人員的能力?!睹绹l(fā)明法案》( AIA)頒布后,在認定時應以“有效申請日”以前的現(xiàn)有技術來判定,而非此前以發(fā)明完成為時間節(jié)點。除此以外, 商業(yè)性成功、長期存在但未能解決的需求﹑ 他人在解決同一問題上的失敗、他人對該發(fā)明的抄襲、結果的不可預期性等往往作為法院判定非顯而易見性時的輔助性方法。
除 Graham測試標準外, 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在司法實踐中使用過“TSM” 法——教導、啟示、動機(“Teaching, Suggestion, Motivation”), 以判斷一般技術水平。聯(lián)邦最高法院在2007年的KSR案對這一方法提出了質疑。KSR公司主要生產并提供包括踏板系統(tǒng)在內的汽車部件, 通用汽車公司委托其為卡車提供電控可調踏板系統(tǒng)。KSR公司為此在其設計的可調油門踏板上增加了一個模塊化的電傳感器。Teleflex 公司主張 KSR 公司侵犯了其可調油門踏板的一項專利。一審法院因不具有顯而易見性判定專利權無效。聯(lián)邦巡回上訴法院認為依據“TSM”標準,因并未符合啟示這一要件, 專利權有效。最高法院認為技術特征簡單組合后無論是否有明確的啟示,如果未超出普通技術人員的能力范圍就可能不具備非顯而易見性。適用TSM判斷準不能過于僵化, 否則將會過度擴張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以至于不具有非顯而易見性的如部分組合性發(fā)明因此獲得了專利。因此,應當以更加靈活的方式審查非顯而易見性要求,從 Graham測試標準的技術本身出發(fā)而非關注技術之外的市場推動力等要素,進而可以對真正在現(xiàn)有技術基礎上取得進步的創(chuàng)新授予專利
三、專利申請
(一) 臨時專利申請
1.簡介
自1995年6月8日以來,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為發(fā)明人提供了提交臨時專利申請(以下簡稱“臨時申請” )的選項,其目的是在美國提供成本較低的首次專利申請,并確保美國申請人在關貿總協(xié)定烏拉圭回合協(xié)議下與外國申請人享有同等地位。具體而言,臨時申請是根據 35 U.S.C. §111(b)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的國家申請。臨時申請不需要有正式的專利權利要求、宣誓或聲明,也不會包括任何信息披露(現(xiàn)有技術)聲明,因為臨時申請不會被審查。臨時申請為后來根據35U.S.C. §111(a)條提交的非臨時專利申請?zhí)峁┝舜_定早期有效申請日期的手段。
臨時申請的審理期為12個月,從臨時申請?zhí)峤恢掌鹚悖瑢徖砥诓荒苎娱L。因此, 提交臨時申請的申請人必須在12個月期限內提交相應的非臨時專利申請(以下簡稱為“非臨時申請” ),以便從臨時申請中受益。超過臨時申請?zhí)峤蝗掌?2個月但在14個月內提交的非臨時申請,可以通過提交相應的文件(包括延遲提交非臨時申請是無意的聲明和應繳的申請費),根據37CFR 1.78 來請求恢復臨時申請的權利。
臨時申請?zhí)峤缓螅颂峤幌鄳姆桥R時申請外,還可以根據37 C.F.R.1.53(c)(3)提出申請書,要求在臨時申請?zhí)峤蝗蘸蟮?2個月內將臨時申請轉換為非臨時申請,這將對專利期限產生負面影響。由臨時申請轉化而來的非臨時申請的專利期限將從臨時申請的申請日開始計算。而通過先提交臨時申請,然后在12個月的臨時申請等待期內提交引用該臨時申請的相應非臨時申請,專利期限將從非臨時申請的遞交日開始計算,因而可以將專利保護期延長多達12個月。
2.臨時申請的專利申請日要求
確定臨時申請的專利申請日需滿足以下條件:首先,臨時申請前的公開須滿足一定條件。臨時申請必須列出所有的發(fā)明人。鑒于35 U.S.C. 102(b)(1)與 35 U.S.C. 102(a)(1)均規(guī)定了一年的寬限期,臨時申請可以在發(fā)明人公開披露發(fā)明后12個月內提出。這種申請前的公開,雖然在美國受到保護,但可能會妨礙在外國的專利申請。在臨時申請?zhí)峤蝗掌谇俺^一年的公開披露(如出版、公開使用、銷售)將不能在美國申請專利。
其次, 只有當臨時申請包含對發(fā)明的書面描述并符合 35 U.S.C.§112(a)的要求時,才會確定該日期為申請日。雖然不要求提交附圖,但建議申請人按照 35U.S.C. 113 的規(guī)定,在申請中提交理解發(fā)明所需的所有附圖。另外,由于禁止在專利申請遞交后增加新的內容,理解發(fā)明所必需的附圖不能在申請日之后添加進去。臨時申請還必須包括37 CFR 1.16(d)中規(guī)定的申請費和一份封面。(PTO/SB/16 表格第1、 2 頁,可在 www.uspto.gov/forms/index.jsp獲得)
該封面可以表明:
該申請為臨時專利申請。
所有發(fā)明人的姓名。
發(fā)明人的住所。
發(fā)明名稱。
律師或代理人的姓名和注冊號以及案號(如適用)。
通信地址。
任何在該申請中擁有財產權益的美國政府機構。
3.優(yōu)勢
提供簡化的申請,初始成本較低,在投入較高的非臨時專利申請費用之前,有 12 個月的時間評估發(fā)明的商業(yè)潛力。
確定了該發(fā)明的正式美國專利申請日期。
允許在 12 個月內授權使用與發(fā)明描述有關的“專利申請中” 標識。
享有巴黎公約的優(yōu)先權。
可以立即對發(fā)明進行商業(yè)推廣,防止發(fā)明被盜的安全性更高。
允許申請人獲得美國專利商標局認證的副本。
4.費用與提交方式
費用每年會有變化??梢栽诿绹鴮@虡司值墓倬W(網址是www.uspto.gov)獲取當前的費用(37 CFR 1.16(d)) 。
臨時申請文件(說明書和附圖)可以通過 EFS-Web 以電子方式提交或通過郵寄方式提交。臨時申請只有在使用 EFS-Web 的情況下才能以電子方式提交。EFSWeb 允許通過互聯(lián)網安全地提交包括臨時申請在內的專利申請。申請時要準備PDF 格式的文件,驗證該文件與美國專利商標局內部自動化信息系統(tǒng)是否兼容,然后提交文件,并通過實時付款支付費用。在使用可填寫的 EFS-Web 表格時,輸入表格的數據會自動加載到美國專利商標局的信息系統(tǒng)中。關于 EFS-Web 的更多信息,可以訪問:http://www.uspto.gov/patents/process/file/efs/guidance。
5.注意事項
如果提交非臨時申請的 12 個月期限已過,則不能享有臨時申請的權利
(除非根據 37 CFR 1.78 恢復臨時申請的權利)。
臨時申請不能產生美國專利,除非在臨時申請?zhí)峤蝗掌诘?12 個月內有以下兩種情形之一:
提交了相應的非臨時專利申請,主張獲得先前提交的臨時申請的權益(除非根據 37 CFR 1.78 恢復了臨時申請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非臨時申請可以在臨時申請?zhí)峤蝗掌诤?14 個月內提交);
根據 37 CFR 1.53(c)(3)的規(guī)定,提出了將臨時申請轉為非臨時申請的申請書。
臨時專利申請不得用于外觀設計專利。
臨時專利申請不會進行實質審查。
臨時專利申請不能主張已經提交的申請的權利,無論是國外的還是國內的。
建議臨時申請中對發(fā)明的公開應盡可能完整。
為了享有臨時申請的申請日權利,之后提交的非臨時申請中的權利要求必須在臨時申請中得到支持。
如果有多個發(fā)明人,每個發(fā)明人都必須在申請中列出。
臨時申請中提到的所有發(fā)明人必須對申請中公開的發(fā)明共同或單獨作出貢獻。
非臨時申請必須至少有一個發(fā)明人與臨時申請中指定的發(fā)明人相同,才能請求享有臨時申請的申請日權利。
臨時申請必須可以確定申請日并繳納基本申請費,以便非臨時申請可以要求獲得該臨時申請的權利。
臨時申請在提交后不允許修改,除非是為了使臨時申請符合相關的規(guī)
定。
根據法律規(guī)定,臨時申請在臨時申請?zhí)峤蝗?2 個月后,臨時申請的審理期屆滿時,將自動失效。申請人必須在臨時申請審理期結束前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交非臨時申請,主張較早的臨時申請的申請日權利,以保留臨時申請的任何權利(除非臨時申請的利益根據 37 CFR 1.78 得到恢復)。
(二) 非臨時專利申請
1.申請方式
非臨時發(fā)明專利申請可以通過USPTO的電子申請系統(tǒng)EFS-Web 提出,也可以通過郵寄或親自送達到弗吉尼亞州亞歷山大市的辦公室進行申請。目前,向USPTO 提交的專利申請中大多數是發(fā)明專利。
自 2011 年11月15日起,以郵寄或親自遞交方式提出的任何非臨時發(fā)明專利申請案,需額外支付400美元的“非電子申請費” ,而符合美國聯(lián)邦法規(guī) 37 CFR1.27(a)規(guī)定的小實體或符合 37 CFR 1.29(a)或(d)規(guī)定的微實體的申請人,申請費用將會減免50%(200 美元)。避免支付此筆額外的非電子申請費用的唯一方法是使用EFS-Web 提交非臨時專利申請。(非電子申請費并不適用再頒、外觀設計、植物或臨時申請)。EFS-Web 是基于網絡的專利申請及文件傳送系統(tǒng),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聯(lián)網的電腦設備來提交專利申請,不需下載特定軟件或更改文檔準備工具。更多信息可以訪問:http://www.uspto.gov/patents/process/file/efs/index.jsp。
2.申請要求
非臨時發(fā)明專利申請必須以英文書寫,或附有英文翻譯和譯文準確的聲明,并支付 37 CFR §1.17(i)項規(guī)定的費用。若申請人提交非臨時發(fā)明專利申請時,以其他語言書寫、沒有譯文、未附聲明或未繳納費用,則會被通知在一定期限內提交未完成的項目。
非臨時發(fā)明專利申請必須具備包含權利要求的說明書、附圖(必要時)、宣誓書或聲明書,以及規(guī)定的申請、檢索與審查費。
EFS-Web 接受 PDF 格式的文件。說明書(含發(fā)明說明和權利要求) 可使用文字處理軟件,例如:Microsoft? Word 或 Corel? WordPerfect 來創(chuàng)建。通常,這些文字處理軟件可以自行將說明書的文本轉換為 PDF 格式, 以作為附件在 EFSWeb 上提交申請。其他申請文件如附圖與簽名的聲明書,則需要掃描為 PDF 格式的文件后才能通過 EFS-Web 提交。
通過 EFS-Web 系統(tǒng)以 PDF 格式提交的每一份文件頁邊距設置至少為:上- 2.0厘米(3/4 英寸),左-2.5 厘米(1 英寸),右- 2.0 厘米(3/4 英寸),下- 2 厘米( 3/4 英寸),申請文件須從第一頁開始依序編號(頁碼位于頁眉或頁腳并居中)。PDF 文件尺寸必須為 8.5 英寸×11 英寸(21 厘米× 29.7 厘米)。說明書的文本內容應當是 1.5 倍或 2 倍行間距且是單欄。文本應為非手寫字體(例如:Arial、 Times Roman 或 Courier),以 12 號字型為佳,手寫文本掃描成 PDF 格式文件將不被接受。
完整的非臨時發(fā)明專利申請應包含下列文件,并按所示順序排列,后續(xù)內容將會介紹各項文件的具體要求。
發(fā)明專利申請表或申請函
應繳費用
申請數據表(參閱 37 CFR §1.76 規(guī)定)
專利說明書(至少有一個權利要求)
附圖(必要時)
宣誓書或聲明書
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必要時)
大表格或計算機列表(必要時)
3.發(fā)明專利申請表或申請函
每份專利申請都應附上發(fā)明專利申請表( PTO/AIA/15 表格)或申請函, 以確認提交的項目(例如:專利說明書、權利要求要求、附圖、聲明書及數據披露聲明)。該表需確認申請人、申請類型、發(fā)明名稱、申請內容及所有申請附件。(首次申請?zhí)峤缓?,所有信函應當使?PTO/SB/21 表格)。
4.應繳費用
可使用信用卡或電子轉賬方式支付申請、檢索及審查費用,如通過 EFS-Web在線提交專利申請,最好在申請時在線支付這些費用,因為晚于申請日支付則須收取160美元滯納費(小實體為80美元、微實體為40美元)。宣誓書或聲明書晚于申請日提交也將收取滯納費,因此最好確認在經由 EFS-Web 提交專利說明書(包含權利要求)及附圖等,已包含相關費用、宣誓書或聲明書。申請人也可以郵寄或親自送達紙質版的非臨時發(fā)明專利申請,但除了一般申請、檢索及審查費用之外,需額外繳交非電子申請費400美元(小實體及微實體為200美元)。如果以紙本申請,可用費用遞交表(PTO/SB/17 表格)來計算依規(guī)定應繳納的申請、檢索及審查費,超額權利要求費或申請文本超頁費,并指定付款方式(以支票、匯票、 USPTO 存款帳戶或信用卡)。若未繳納相關費用,申請人將被通知在一定期限內繳納申請費及滯納費。
如果通過 EFS-Web 提交非臨時發(fā)明專利申請,專利說明書及附圖總頁數超過133 頁則須支付超頁費(以紙本申請的案件,如果總頁數超過100頁也須支付超頁費)。此外,如果申請超過3個獨立權利要求或總計20個權利要求,另須支付超額權利要求費。申請費可能會發(fā)生變化,申請人在申請專利前應參考現(xiàn)行收費標準,通常每年 10 月份可能會有所調整。
大多數專利申請案皆需付全額專利費用。只有依據 37 CFR1.27(a)之規(guī)定,符合小實體(small entity)身份者,專利申請的申請、檢索、審查、發(fā)證、上訴及維持費將減免 50%。依據 37 CFR1.29( a)或( d)之規(guī)定,符合微實體身份(micro entity)者提出證明,將減免 75%的費用。
小實體身份:申請人必須確定其符合 37 CFR1.27(a)規(guī)定的小實體身
份,然后才能主張并繳納減免 50%后的費用。如發(fā)明人未讓與所申請發(fā)
明的任何權利,且無義務進行讓與,則符合小實體身份。如果符合小實
體身份的申請者通過 EFS-Web 提交申請,申請費能夠再獲減免。如申請人已符合小實體專利費減免資格,無需特殊表格來申請 (可以在申請函中勾選特殊框),但仍需先確認符合小實體身份。微實體身份:申請人必須確定其符合 37 CFR1.29(a)或(d)規(guī)定的微實體身份,然后提交微實體證明文件并繳納減免 75%后的費用。相關專利表格網頁在 USPTO 網站上的 Patent-Form 索引下。微實體證明表格分為兩種,一種是根據 37 CFR1.29(a)規(guī)定,以總收入為基礎證明微實體身份的 PTO/SB/15A 表格;另一種是根據 37 CFR1.29(d)規(guī)定,以高等教育機構為基礎證明微實體身份的 PTO/SB/15B 表格。由于微實體的認證過程比較復雜,因此建議使用適當的 USPTO 微實體證明表來證明符合微實體身份。
自2011年11月15日起,任何以郵寄或親自遞交方式送達的非臨時發(fā)明專利申請,需另支付 400 美元的非電子申請費,符合小實體或微實體身份則僅需繳納50%的費用(200 美元)。通過 EFS-Web 系統(tǒng)提交一般的非臨時專利申請是避免支付 400 美元非電子申請費的唯一方法。
5.申請數據表
非臨時申請應附交申請數據表,并且在某些情況下是必需的。PTO/AIA/14 表是向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提交發(fā)明專利申請時的申請數據表,更多信息可以參閱 37 CFR §1.76 和專利審查程序手冊§601.05。
可以通過提交更正的申請數據表以更正或更新先前所提交的信息。即便先前尚未提交申請數據表,如需變更已記錄的信息,仍必須提交更正的申請數據表。更正的申請數據表需使用下劃線、刪除線來標示數據變更。用下劃線標示新增文字部分,用刪除線或括號標示移除文字部分。某些信息的變更不能只通過使用申請數據表來完成,如變更發(fā)明人名稱必須依據37 CFR §1.48的規(guī)定,變更通訊地址需依據37 CFR §1.33(a)的規(guī)定,而優(yōu)先權的變更需依據 37 CFR §1.78 及 37 CFR§1.55的規(guī)定。
6.專利說明書
專利說明書是對發(fā)明內容、制造和使用該發(fā)明的方式的書面說明。說明書必須以完整、清晰的用語來敘述發(fā)明,使與該發(fā)明相關的技術領域的任何人員能夠根據說明書的教導而制造和使用該發(fā)明。對于涉及計算機編程的發(fā)明,計算機程序列表可以參考 37 CFR §1.96(b)和(c) 的規(guī)定,將其作為說明書內容的一部分而提交。
通常,可以使用以下章節(jié)標題來表示說明書中的相應內容。
(1) 發(fā)明名稱 (Title of Invention)
發(fā)明名稱應作為標題出現(xiàn)在專利說明書的首頁。雖然標題至多可以使用 500個字符表示,但仍須盡可能簡短和明確。
(2) 與專利申請相關的交叉參考
2012 年 9 月 16 日以后提交的非臨時發(fā)明專利申請,根據 35 USC §§120、 121、365(c)或 35USC §119(e)規(guī)定,在非臨時發(fā)明專利申請前若有一件及以上同時待審的非臨時專利申請(或指定美國的國際申請)主張權益,須依據 37CFR§1.76 規(guī)定,在申請數據表中提及先前的申請參考。更多信息可以參閱 37CFR §1.78。
提及序列表、表、計算機程序列表 CD 附錄(如適用)
任何以 CD 形式單獨提交的材料必須在說明書中提及。唯一被接受的CD 材料是計算機程序列表、基因序列列表和信息表。所有通過CD提交的此類信息必須符合 37 CFR § 1.52(e)的規(guī)定,并且說明書必須包含對CD及其內容的參考。CD文件的內容必須是標準的 ASCII 字符和文件格式。包括復制件在內的CD總數以及每張CD上的文件必須在說明書中注明。
如果提交的計算機程序清單超過300行(每行最多 72 個字符),則必須按照37 CFR § 1.96 的規(guī)定將計算機程序清單刻錄在CD上提交,并且說明書必須包含對計算機程序清單附錄的參考。300 行或更少的計算機程序清單可以用但不強制要求用CD提交。CD上的計算機程序清單將不與任何專利或專利申請出版物一起印刷。如果要提交基因序列清單,可以按照37CFR §1.821-1.825 在CD上提供該序列,以代替提交紙質文件,并且說明書必須包含對CD上的基因序列清單的參考。如果提交的是數據表格,而該表格如果以紙質文件提交會超過50頁,那么該表格可以按照 37CFR§1.58 的規(guī)定刻錄在CD上提交,并且說明書中必須包含對CD上的表格的參考。
(3) 發(fā)明背景
本節(jié)應包含對該發(fā)明所涉及的工作領域的陳述。這一部分也可以包含美國專利分類定義的用語或所主張發(fā)明的主題。
此外,本節(jié)還應包含對申請人已知信息的描述,包括與發(fā)明有關的特定參考文獻。通常,它可以包含該發(fā)明所針對的現(xiàn)有技術(或技術狀態(tài))中存在的特定問題。
(4) 發(fā)明概要
本部分應以概述的形式介紹所申請的發(fā)明的主旨或整體概念。本部分可指出該發(fā)明的優(yōu)點及其如何解決先前存在的問題(例如在發(fā)明背景部分中提到的問題),也可包括對發(fā)明目的的陳述。
(5) 附圖說明
如果有附圖時,應按編號列出所有附圖的清單(例如:圖 1A),并且附上對應的說明以解釋每個圖所描述的內容。
(6) 發(fā)明的詳細說明
在這一節(jié)中,必須完整、清晰、簡明地以準確的術語解釋本發(fā)明以及制造和使用本發(fā)明的方法。本節(jié)應將本發(fā)明與其他發(fā)明或既有發(fā)明區(qū)分開來。另外,本節(jié)還應完整地描述該發(fā)明的過程、機器、制造、組成或改進。如果本發(fā)明屬于改進發(fā)明,則描述重點應在于具體的改進和與其關聯(lián)的部分,或者為完全理解該發(fā)明所必需的部分。
說明書的內容應當是充分的,使任何在相關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無需大量實驗就能制造和使用該發(fā)明。發(fā)明人設想的實施本發(fā)明的最佳實施方式必須在說明中列出。此外,附圖中的每個元素都應在說明書中提及。
(7) 權利要求
權利要求書必須特別指出并明確主張發(fā)明人認為屬于其發(fā)明的內容。權利要求界定了專利的保護范圍。一項專利是否會被授予,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權利要求的范圍決定的。
非臨時發(fā)明專利申請必須至少包含一項權利要求,權利要求必須在一個單獨的頁面上開始。如果有多個權利要求則必須以阿拉伯數字連續(xù)編號。
一項或多項權利要求可以以從屬形式提出,依附于并進一步限制同一申請中的另一項或多項權利要求。每項權利要求應是一句話的形式。如果一項權利要求規(guī)定了若干要素或步驟,則該權利要求的每項要素或步驟應以縮進的方式分隔開。
(8) 摘要
摘要的目的是使美國專利商標局和公眾能夠迅速確定申請人的發(fā)明的性質。摘要指出了發(fā)明所涉及的技術中的新內容。摘要應采用敘述形式,一般限于一個段落,而且必須在單獨一頁上開始,不應超過 150 字。
(9) 附圖
如果附圖對理解要申請專利的內容是必要的,則專利申請必須包含附圖。大多數專利申請包含附圖,圖紙必須顯示權利要求中的發(fā)明的每一個特征。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禁止增加新的內容,理解發(fā)明所必需的附圖不能在申請日后被引入。
(10) 宣誓書或聲明書
宣誓或聲明是發(fā)明人在非臨時申請中必須作出的正式聲明。PTO/AIA/01 表或PTO/AIA/08 表均可用于在發(fā)明專利申請中作出必要的聲明。申請人最好使用PTO/AIA/01 表,該表必須與申請資料表一起提交。每位發(fā)明人必須簽署一份宣誓或聲明,其中包括法律和美國專利商標局規(guī)則要求的某些聲明,包括申請人認為自己是申請中主張的發(fā)明的原始發(fā)明人或原始共同發(fā)明人的聲明,以及該申請是由申請人提出或授權提出的聲明。必須由發(fā)明人在公證員面前宣誓。可以提交一份聲明來代替宣誓,聲明不需要經過公證。
除了必要的聲明外,宣誓或聲明必須列出發(fā)明人的法律名稱,如果申請數據表中沒有提供,則必須列出發(fā)明人的通訊地址和住所。如果發(fā)明人已經死亡、無法律行為能力、經過努力仍無法找到或聯(lián)系上、或拒絕執(zhí)行宣誓或聲明,則可由申請人簽署替代聲明,以代替宣誓或聲明。作為申請人的共同發(fā)明人可以為無法找到或經努力后無法聯(lián)系到的發(fā)明人或拒絕執(zhí)行宣誓或聲明的發(fā)明人簽署一份替代聲明。但是共同發(fā)明人不能為已故或無法律行為能力的發(fā)明人簽署替代聲明。已故或無法律行為能力的發(fā)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作為申請人的受讓人可以為已故或無法律行為能力的發(fā)明人簽署替代聲明。作為申請人的受讓人(或發(fā)明人有義務轉讓發(fā)明的一方)可以為已死亡、無法律行為能力、經過努力仍無法找到或聯(lián)系到的、或拒絕執(zhí)行宣誓或聲明的發(fā)明人簽署替代聲明。PTO/AIA/02 表是美國專利商標局在這些情況下提交發(fā)明專利申請的替代聲明表。在提交繼續(xù)申請時,可以使用在早期申請中提交的宣誓或聲明的副本,但必須符合繼續(xù)申請的有效規(guī)則(即適用于 2012 年 9 月 16 日或之后提交的申請的規(guī)則)。誓言或聲明必須由發(fā)明人親自簽署,可以是手寫簽名(即用筆在紙上簽名),也可以是“S 簽名” (在簽名行的正斜線之間插入手寫簽名的打印版或圖像),并且需要每個發(fā)明人的合法姓名。
任何宣誓或聲明必須使用發(fā)明人理解的語言。如果所使用的宣誓或聲明的語言不是英語,而且不是美國專利商標局提供的表格或根據《專利合作條約》(PCT)4.17(iv)提供的表格,則需要提供英文譯本,并說明該譯本是準確的。美國專利商標局目前提供 PTO/AIA/01 和 PTO/AIA/02 表格的 10 種語言的譯文,包括中文(簡體)、荷蘭語、法語、德語、意大利語、日語、韓語、俄語、瑞典語和西班牙語。
(11) 序列表(如果有)
本節(jié)應披露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需包含符合37 CFR §1.821至37 CFR §1.825的序列清單,可采用紙質或電子形式。
7.附圖的要求
附圖的要求主要基于 37 CFR §1.84 的規(guī)定。一般要求為黑白色附圖,并應使用墨水或能保證黑色實線的同等材料。
對于非臨時發(fā)明專利申請,附圖應包含在PDF格式的電子文件中,與其他PDF格式的申請文件一起通過EFS-Web提交。手工繪制的圖紙應掃描成 PDF 格式,通過EFS-Web提交。
(1) 附圖與視圖頁的編號
附圖頁應在視線范圍內以阿拉伯數字從1開始連續(xù)編號,編號必須清晰,字體大于作為參考符號的數字,以避免混淆。每張圖紙的編號應以兩個阿拉伯數字顯示,放在斜線的兩側,第一個是圖紙編號,第二個是圖紙的總張數,不能含有其他標記。不同的視圖也應以阿拉伯數字從1開始連續(xù)編號,與附圖頁的編號無關,盡可能按照它們在附圖頁上出現(xiàn)的順序編號。用剖面圖在一張或幾張圖紙上形成一個完整視圖,則必須用相同的數字編號并加上大寫字母來標識。視圖編號必須在前面加上縮寫“FIG.” 。如果申請中只用一個視圖來說明所要求的發(fā)明,則不得編號,也不得出現(xiàn)縮寫“FIG.” 。標識視圖的編號及字母應簡單清晰,不得加括號、圓圈或引號。視圖編號字體必須大于用于參考符號的數字。
(2) 參考字符
說明書中未提及的參考字符不應出現(xiàn)在附圖中,而提到的參考字符必須列于附圖中。參考字符(最好是數字)、附圖編號和視圖編號必須清晰可辨,不得加方括號或單引號一起使用,也不得加圓圈。它們的方向必須與視圖的方向一致。參考字符應該按照所描述的物體的輪廓來排列。參考字符的高度須至少為0.32厘米(1/8英寸),它們在圖紙中的位置不能妨礙理解,不應與線條交叉或相混,也不應置于陰影部分。當需要標示表面或橫截面時,可在參考字符下劃線并在該字符出現(xiàn)的陰影部分留出空白使其更加明顯。出現(xiàn)在多個視圖中的發(fā)明的同一部分必須始終由同一參考字符標示,并且同一參考字符不能用于標示不同的部分。
(3) 引線和箭頭
引線是指參考字符和它們所指向的細節(jié)之間的線,直線或彎曲線均可,應盡可能短。從參考字符的附近開始,并連到所標示的特征。引線不能相互交叉。
箭頭以如下方式用在線條尾端來表示明確的含義:
引線上獨立的箭頭用來表示它所指向的整個部分
引線上接觸線的箭頭用于表示線沿箭頭方向所顯示的表面
表示移動的方向
(4) 附圖的圖形形式
化學或數學公式、表格、計算機程序列表和波形圖可作為附圖提交,并須滿足與附圖相同的要求。每個化學或數學公式必須作為一個單獨的圖來標注。電信號的每組波形必須作為一個單獨的圖,使用共同的縱軸和橫軸表示。每一個單獨的波形必須在縱軸旁邊用單獨的字母指定來標識。如果縱向放置導致呈現(xiàn)不清晰,則可以橫向放置。在這種公式和表格中使用的字符必須符合 37 CFR §1.58(c)中規(guī)定的要求。
(5) 視圖
附圖必須包含表示發(fā)明所需的盡可能多的視圖。這些視圖可以是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或透視圖。如有必要,也可使用較大比例的元件部分的詳細視圖。所有視圖必須組合在一起緊密排列,最好處于直立位置,彼此明確分開,并且不得置于包含說明書、權利要求書或摘要的頁面中。
(6) 分解圖
可以使用分解圖,即用括號將不同的部件包圍,以顯示各部件的關系或組裝順序。
(7) 部分圖
必要時,大型機器或設備的整體視圖可以在一張紙上分為部分視圖,或者在不影響理解視圖的情況下將其置于幾張紙上。繪制在不同紙張上的局部視圖必須始終邊緣相連,以便彼此互不包含。應繪制一個較小比例的視圖,顯示由局部視圖組成的整體,并說明每個部分的位置。當視圖的一部分被放大后,該視圖和放大的視圖必須分別標為獨立的視圖。
(8) 剖面圖
截取剖面圖的平面應在剖面圖上用一條斷線表示。斷線的兩端應以與剖面圖的視圖編號相對應的阿拉伯或羅馬數字標示,并應以箭頭指示視線方向。剖面線必須用來表示物體的剖面部分,用等距的斜向平行線進行繪制,間距應足夠大,以便區(qū)分。剖面線不應妨礙對參考字符和引線的閱讀。如果不能將參考字符放置在剖面線之外,可以在插入參考字符的地方將剖面線斷開,且必須與周圍的軸線或主線有較大角度,最好是 45 度。
(9) 視圖的編排
一個視圖不得迭置在另一個視圖之上,或另一個線條輪廓之內。同一紙張上的所有視圖應以相同的方向設置,如果可能的話,以直立方式設置,使紙張能以垂直的方向來閱讀。文字須由左而右橫向書寫,但利用標準的科學慣例來表示橫軸(X)與縱軸(Y)的圖表除外。
(10) 首頁視圖
其中一個視圖應適合列入專利申請出版物和專利的首頁,作為發(fā)明的說明。
(11) 比例
附圖繪制的尺寸比例應大到足以顯示其構造而不擁擠,且將其縮小至三分之二重制時仍能清晰顯示。附圖不允許添加諸如「實際尺寸」或「 1/2 比例」等標示,因為當附圖以不同規(guī)格加以復制時,這種標示就失去原先的意義。
(12) 線條、數字及文字的特性
所有附圖都必須采用能使其具有較好復制特性的工藝。每條線、數字和字母都必須干凈、為黑色(彩色圖畫除外)、粗細均勻且輪廓分明。所有線條和字母必須足夠大,以允許充分復制。這一要求適用于所有的線條,以及代表剖面圖中切割面的線條。不同粗細的線條和筆畫可以在同一張圖中使用,粗和細可以表示不同含義。
(13) 陰影
若有助于理解本發(fā)明并且不降低可讀性,可以在視圖中使用陰影。陰影是用來表示物體的球形、圓柱形和圓錐形部分的表面或形狀。陰影用分隔線表示最佳。這些線條必須細,數量盡可能少,而且必須與圖紙的其他部分形成對比??梢栽谖矬w的陰影面使用粗線替代陰影, 但粗線重疊或遮擋參考字符的情形除外。
(14) 符號
在說明書中應當充分標識使用符號和標記表示的組件。已知的裝置應使用具有公認的常規(guī)含義且在本領域普遍接受的符號來說明。如果不可能與現(xiàn)有的常規(guī)符號相混淆,并且容易識別,則可以使用未被普遍認可的符號,但須經美國專利商標局批準。
(15) 通常需要黑白附圖
在極少數情況下,可能需要彩色附圖。美國專利商標局只有在批準了解釋需要彩色圖畫理由的請求后,才會接受發(fā)明專利申請和法定發(fā)明注冊中的彩色附圖。此類請求必須包括:
37 CFR §1.17(h)規(guī)定應繳的費用。
3 組彩色附圖。
以下語句作為說明書中與圖紙中幾個視圖的簡要描述有關部分的第一段。如果該段話不在說明書中,則必須在申請書中加入其修正版。
(“該專利或申請文件中至少有一張彩色附圖。帶有彩色附圖的專利或專利申請出版物的副本將由 USPTO 在申請并支付必要費用后提供。” )
照片在發(fā)明專利申請中一般不被允許。但若該發(fā)明專利申請無法以墨線圖說明,或發(fā)明在照片中顯示得更清楚時, USPTO 可以接受黑白照片。例如:電泳凝膠( electrophoresis gels)、晶體結構( crystalline structures)及裝飾性效果(ornamental effects)等的照片或顯微照片均可接受。只需要一套黑白照片。此外,不需要申請書或額外的處理費。
照片與其他附圖一樣,有相同的格式要求,照片的質量必須足以使附圖中所有細節(jié)能復制于專利公告或專利申請出版物上。在發(fā)明專利申請中,彩色照片若符合彩色附圖的要件,也可被接受。
(三)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1.外觀設計的定義
外觀設計包括體現(xiàn)在某一制造品中或應用于該制造品的視覺裝飾特征。由于體現(xiàn)在外觀上,因此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客體可能涉及物品的結構或形狀、應用于物品的表面裝飾,或涉及結構和表面裝飾的組合。表面裝飾的外觀設計與所應用的物品不可分割,不能單獨存在。它必須是應用于一個制造品的明確的表面裝飾圖案。
美國專利法規(guī)定,凡是為制造品作出任何新的、原創(chuàng)的和裝飾性的設計的人,都可以獲得外觀設計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只保護物品的外觀,而不保護結構性或實用性特征。有關外觀設計專利的主要法規(guī)包括:35 U.S.C. 171、 172、 173、 102、103、 112、 132。與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附圖披露有關的規(guī)則包括:37 CFR § 1.84、§ 1.152、 § 1.121。與外觀設計申請有關的實踐和程序主要記載于《專利審查程序手冊》(MPEP)第 1500 章。
2.外觀設計的類型和修改形式
裝飾性外觀設計可以體現(xiàn)在整個物品中,也可以只體現(xiàn)在物品的一部分。如果外觀設計只是針對表面裝飾,則必須在附圖中顯示其應用于某一物品,并且該物品必須以虛線方式顯示,因為它不構成所申請的外觀設計的一部分。
一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只能有一項權利要求(37 CFR §1.153)。獨立且不同的外觀設計必須在不同的申請中提出,因為它們不能由單一的權利要求來保護。如果兩件或多件物品之間沒有明顯的關系,那么設計就是獨立的。例如,一副眼鏡和一個門把手是獨立的物品,必須分別提出申請。如果外觀設計具有不同的形狀和外觀,即使它們是相關的物品,也被認為是不同的。例如,兩個具有不同表面裝飾的花瓶創(chuàng)造了不同的外觀,因此須分別提出申請。
3.外觀設計專利和發(fā)明專利的區(qū)別
一般來說,發(fā)明專利保護物品的使用和工作的方式( 35 U.S.C. 101),而外觀專利保護物品的外觀( 35 U.S.C. 171)。如果一件物品的發(fā)明既存在于其實用性,又存在于其裝飾性,則可以同時獲得外觀設計專利和發(fā)明專利。雖然發(fā)明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在法律上的保護是獨立的,但一件物品的實用性和裝飾性并不容易區(qū)分。制造品可能同時具有功能性和裝飾性特征。
4.外觀設計專利的客體
根據 35 U.S.C. 171,主要由功能決定的物品的外觀設計缺乏裝飾性,不屬于適當的法定客體。具體而言,如果在作出該設計時,該物品沒有不受其功能所決定的獨特的或與眾不同的形狀或外觀,則該設計缺乏裝飾性,不是適當的客體。此外, 35 U.S.C. 171 規(guī)定,可申請專利的外觀設計必須是原創(chuàng)的。顯然,模擬眾所周知的或自然發(fā)生的物體的設計不是原創(chuàng)的。此外,被認為是冒犯任何種族、宗教、性別、民族或國籍的客體,也不是外觀設計專利的適當客體( 35 U.S.C.171 和 37 CFR § 1.3)。
5.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要素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包括以下內容:
序言,說明申請人的姓名、外觀設計的名稱,以及對體現(xiàn)該外觀設計的物品的性質和預期用途的簡要描述。
相關申請的交叉參考。
關于聯(lián)邦贊助的研究或開發(fā)的聲明(如果適用)。
附圖說明。
功能描述。
單項權利要求。
附圖或照片。
宣誓或聲明。
此外,還需要繳納申請費、檢索費和審查費。如果申請人是一個小實體(獨立發(fā)明人、小企業(yè)或非營利組織),這些費用將減半。
(1) 序言
如果包括序言,則應說明申請人的名稱、外觀設計的名稱,以及對體現(xiàn)該外觀設計的物品的性質和預期用途的簡要描述。
(2) 名稱
外觀設計的名稱必須以公眾普遍知道和使用的名稱來標識體現(xiàn)該外觀設計的物品,營銷名稱是不恰當的。對實際物品進行描述的標題有助于審查員對現(xiàn)有技術進行完整的檢索、將新的申請分配給適當的審查員以及在授權時對專利進行適當分類, 并且它還有助于公眾在專利公布后了解體現(xiàn)該設計的物品的性質和用途,因此申請人最好提供一個具體的名稱。
(3) 圖片說明
圖片說明指出了附圖的視角,即附圖是正視圖、俯視圖還是透視圖等。在說明書中,對外觀設計的描述除了對附圖的簡要描述外,一般沒有必要進行其他描述,因為一般來說附圖是對外觀設計的最好描述。
除圖片說明外,說明書中還允許有以下類型的說明。
1. 對未在附圖中示出的部分的外觀描述。
2. 說明書中未顯示的物品的部分,這些部分不構成外觀設計的一部分。
3. 聲明附圖中的任何虛線圖都不是申請專利的外觀設計的一部分。
(4) 單一權利要求
一份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只能包括一項權利要求。該權利要求從體現(xiàn)或應用該外觀設計的物品的角度界定了申請人希望獲得專利的外觀設計。權利要求必須采用正式的措辭,即 “The ornamental design for (體現(xiàn)該設計的物品或應用該設計的物品) as shown.” 。權利要求中對物品的描述應在術語上與外觀設計的名稱一致。
如果在說明書中對外觀設計進行了特別說明,或展示了外觀設計的修改形式,或在說明書中包含了其他描述性內容,則應在權利要求中的“shown” 一詞之后加上“and described” 。此時,權利要求應該變?yōu)椤癟he ornamental design for (體現(xiàn)該設計的物品或應用該設計的物品) as shown and described.”
(5) 附圖或黑白照片
附圖公開是申請中最重要的內容。每份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都必須包括外觀設計的附圖或黑白照片。由于附圖或照片構成了權利要求的全部視覺公開內容,因此必須清晰完整。設計圖或照片必須符合 35 U.S.C.112 第一段的公開要求,且必須包括足夠數量的視圖以完整公開外觀設計。
附圖通常需要在白紙上用黑色墨水繪制。在符合 37 CFR §1.84(b)(1)和§1.152要求的情況下,允許用黑白照片代替圖紙。申請人應參考這些與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的附圖有關的規(guī)則。
(6) 彩色附圖或彩色照片
專利局僅在批準根據 37 CFR §1.84(a)(2)提出的解釋需要彩色圖畫或照片理由的請求后,才會接受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的彩色圖畫或照片。任何此類請求必須包括 37 CFR §1.17(h)規(guī)定的費用、三套彩色附圖或照片,并且說明書在附圖描述之前必須包含以下語言:
“The patent or application file contains a least one drawing executed in color. Copiesof this patent or patent application publication with color drawing(s) will be provided by the Office upon request and payment of the necessary fee.”
(“該專利或申請文件至少包含一張彩色附圖。本專利或專利申請出版物的副本與彩色附圖將由該局依需求并支付必要費用后提供?!?)
如果申請人將彩色照片作為非正式附圖提交,并且不認為色彩是所申請的外觀設計專利的一部分,則應在說明書中加入如下棄權聲明:“The color shown on the claimed design forms no part thereof.” 若沒有與初始申請一起提交棄權聲明,色彩將被視為外觀設計的組成部分。
(7) 視圖
附圖或照片應包含足夠數量的視圖,以完全披露所要求的外觀設計的外觀,即正面、背面、左側、右側、頂部和底部。雖然不是必須的,但建議提交透視圖以清楚地顯示三維設計的外觀和形狀。如果提交透視圖后這些表面在透視圖中被清楚地理解和充分披露,通常不要求在其他視圖中說明這些表面。
如果設計的底部是平坦的,可以在圖的說明中包括“底部是平的和未裝飾的”這樣的聲明,并省略底部的視圖。申請人不應使用“未裝飾的( unornamented) ”一詞來描述有明顯不平整的結構的可見表面。在某些情況下,權利要求可能是針對整個物品的,但由于物品的所有側面在正常使用時可能不可見,因此沒有必要公開??梢允褂媚芨宄仫@示外觀設計要素的剖面圖,但既不要求也不允許為顯示功能特征或不構成權利要求設計一部分的內部結構提供剖面圖。
(8) 虛線
虛線僅用于說明目的,不構成所申請的外觀設計的一部分。可以在圖中用虛線表示不屬于要申請的外觀設計的結構、但被認為是顯示該外觀設計的使用環(huán)境所必需的部分。當外觀設計只針對物品的表面裝飾時,必須用虛線表示體現(xiàn)該裝飾的物品。
一般來說,當使用虛線時,不應與請求保護的外觀設計有交錯或重疊,也不應比用于描述請求保護的外觀設計的線條更粗。
(9) 宣誓或聲明
要求申請人作出的宣誓或聲明必須符合 37 CFR §1.63 中規(guī)定的要求。
(10) 申請示例
為了讓申請人更好地理解外觀專利申請的要求,以下提供若干示例及其說明。
例 1. 完整物品
I, John, have invented a new design for a jewelry cabinet, as set forth in the following specification. The jewelry cabinet is used to store jewelry and could sit on a bureau.
我,約翰,發(fā)明了一種新的珠寶柜的外觀設計,如以下說明書中所述。珠寶柜是用來存放珠寶的,并且可以放在書桌上。
圖 1 是顯示我的新設計的珠寶柜的正視圖;
圖 2 是其后視圖;
圖 3 是其左視圖;
圖 4 是其右視圖;
圖 5 是其俯視圖;
圖 6 是其底視圖。
I claim: the ornamental design for a jewelry cabinet as shown
權利要求:如圖所示的珠寶柜的裝飾設計。
附圖公開:

例 2.只公開使用中可見的物品表面(不需要底視圖或說明)。
圖 1 是顯示我的新設計的珠寶柜的正視圖;
圖 2 是其后視圖;
圖 3 是其左視圖;
圖 4 是其右視圖;
圖 5 是其俯視圖。

例 3.只公開物品在使用過程中可見的表面(通過描述來披露的后視圖)
圖 1 是顯示我的新設計的珠寶柜的正視圖;
圖 2 是其左視圖;
圖 3 是其右視圖;
圖 4 是其俯視圖。
珠寶柜的后部是平的,沒有裝飾。

例 4.公開了應用于物品上的設計的表面圖案
圖 1 是顯示我的新設計的應用在珠寶柜上的表面圖案的正視圖。
圖 2 是其左視圖,右側為鏡像圖。
珠寶柜用虛線表示,僅作說明之用,不構成請求保護的外觀設計的一部分。
I claim: the ornamental design for a surface pattern applied to a jewelry cabinet as shown and described.
權利要求:如圖和所述的應用于珠寶柜的表面圖案的裝飾性設計。

(11) 外觀設計專利的申請過程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準備和在美國專利商標局進行的獲得專利的程序是一項需要了解專利法規(guī)以及專利商標局實務和程序的工作。在這一領域受過專門訓練的專利律師或代理人最能確保申請人有權獲得最大的專利保護。為謹慎起見, 應尋求注冊的專利律師或代理人的服務。代理并不是必須的,一個博學 的申請人可以親自提出申請。雖然在許多情況下非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獲得專利,但不能保證獲得的專利能夠充分保護特定的外觀設計。
在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最重要的是附圖公開,它說明了所申請的外觀設計。與發(fā)明專利申請不同,在發(fā)明專利申請中權利要求以冗長的書面說明來描述發(fā)明,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的權利要求則保護的是附圖中描述的設計的整體視覺外觀。申請人必須提交一套符合本文所列舉的法規(guī)和標準的最高質量的附圖(或照片)。在提交申請后對這些附圖進行修改可能會引入新的內容,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35 U.S.C. 132)。為了申請人的最大利益,在提交申請之前要確保附圖披露是清晰和完整的,因為不完整或準備不充分的附圖可能導致嚴重的缺陷進而不能成為專利。建議申請人聘請專門負責外觀設計專利附圖的專業(yè)繪圖員提供服務。本文列舉的可被接受的附圖和附圖公開的示例,以便申請人對所需的內容有一定的了解,并可據此準備附圖。
(12) 提交申請
除了附圖外,也需要某些其他信息。雖然沒有具體的格式要求,但建議申請人遵循所提供的格式以確保申請的完整性。當專利局收到一份完整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以及應繳的申請費后,會分配一個申請?zhí)柡鸵粋€申請日期。載有這些信息的申請收據將寄給申請人,然后該申請被分配給審查員,按其申請日的順序進行審查。
(13) 審查
實質審查需要檢查形式是否符合要求,確保附圖的完整性,并將所申請的客體與現(xiàn)有技術進行比較。如果所申請的客體被認為是可專利的,該申請將被允許。如果申請內容無法理解或不完整,或者如果在現(xiàn)有技術中發(fā)現(xiàn)的參考資料或參考資料的組合表明所申請的外觀設計是不可專利的,審查員將會提供一份審查意見,詳細說明駁回的理由。該審查意見還可能包含審查員對申請文件的修改建議。
(14) 答復
如果在收到審查意見后,申請人選擇繼續(xù)進行申請,必須及時提交對該意見的答復。答復必須明確和具體地指出該審查意見指出的錯誤,并且必須解決審查意見中的所有駁回理由。如果審查員以現(xiàn)有技術為由駁回了權利要求,那么申請人籠統(tǒng)地說該權利要求可以獲得專利,而不具體指出該設計如何能夠克服現(xiàn)有技術,是不符合規(guī)定的。
在與專利局的任何聯(lián)絡中,申請人應提供以下內容:
申請?zhí)枺z查是否準確)。
技術組編號(從申請收據或最近的審查意見中復制)。
申請日。
提供最近一次審查意見的審查員的姓名。
申請的名稱。
申請人有責任確保在指定的答復期限屆滿之前美國專利商標局已經收到該答復。該期限從審查意見第一頁上標明的郵寄日期開始計算。如果在指定的時間內沒有收到答復,申請將被視為放棄。如果申請人無法在審查意見規(guī)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只要在郵寄日期起的六個月內提交答復,就可以避免放棄,但必須提交延時申請費用(37 CFR1.17(a)條)。該費用隨著延期時間的延長而增加。注意:答復“授權繳費通知書” (“Notice of Allowance and Fee(s) Due” )的時限不能延長。
(15) 復審
在接到申請人對審查意見的答復后,審查員將重新審查該申請,并對申請人的意見和答復中包含的修正做進一步審查。然后,如果提交的意見或修正不具說服力,審查員會做出再次駁回的最終決定。申請人可以在收到駁回的最終決定后或在權利要求被駁回兩次后向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 PTAB)提出上訴。申請人也可以在放棄原申請之前提交一份新的申請,請求享有較早申請日的權益。
內容來源:中國 (深圳)知識產權保護中心
何文鋼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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