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28名駕駛?cè)艘蛏嫦语嬀坪篑{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迎澤二大隊依法扣留駕駛證。駕駛證被依法扣留至今,當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擬對該28名違法行為人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現(xiàn)予以公告告知。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三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有權(quán)申請陳述、申辯和聽證,需申請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應于公告發(fā)布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迎澤二大隊提出,當事人逾期未向辦案單位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申請的,公安機關(guān)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法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決定。
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人明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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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公安機關(guān)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guī)定》(公安部第149號令)第一百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特此公告。
聯(lián)系人:

崔警官(13393430298)

郭警官(13383438835)

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2025年4月18日
助編:祁佳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