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劉乙璞)近年來,借用他人名義購房以規(guī)避政策或從中獲利的買房糾紛頻發(fā),近日,北京市通州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涉借名買房的合同糾紛,幫助房產實際出資人要回債權轉讓款。
2013年,王某承接甲公司建設施工裝修項目,施工完畢結算過程中,王某與甲公司協(xié)商一致,同意將80余萬元工程款作為購房款,購買甲公司開發(fā)的一套房產,甲公司為其出具收據和相關收款證明。
在辦理過程中,王某的好友李某提出,以李某名義購買上述房屋,能夠以較低的內部價簽約,每平米可以便宜千余元,王某為省錢便以李某名義與甲公司簽訂購房合同。同時,王某簽訂債權轉讓協(xié)議,將甲公司另外欠付其的50余萬元應收工程款債權轉讓給李某,李某將此50余萬元用于購買上述房屋。至此,王某向甲公司支付兩筆購房款共計130余萬元,并以李某名義辦理了購房手續(xù)及不動產權證書。該房屋交房后,一直由王某使用至今。
辦證后,李某以該房屋在銀行辦理了抵押貸款,因貸款期間無法過戶,故該房屋一直沒有過戶至王某名下。后因李某無力償還即將到期的銀行貸款,王某為避免房屋被查封拍賣,又另行支付給李某120余萬元并簽訂相應買賣合同手續(xù),以便將該房屋過戶到王某名下。
因通過李某支付過購房款130余萬元,且又向李某個人轉賬120余萬元,王某認為,其作為上述房屋原購房款的實際出資人和實際使用人,是房屋的真正權利人,李某僅出借名義購買房屋,對房屋無任何實際出資和其他貢獻,李某應返還王某第一次支付的兩筆購房款130余萬元。因構成該130余萬元購房款的兩筆款項80余萬元及50余萬元性質不同,關于另一筆80余萬元款項在其他法院另案起訴,王某僅在本案中主張返還50余萬元債權轉讓款。
李某辯稱,上述關于50余萬元的債權轉讓協(xié)議真實、合法、有效且債權轉讓已履行完畢,上述房屋系李某所有的房屋,后王某支付購房款也是合法有效的,王某要求李某償還款項,沒有請求權基礎,也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同意返還款項。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上述房屋的全部購房款均由甲公司欠付王某的工程款折抵購房款的形式支付。且王某提交為涉案房屋交納有線電視費、水電費、物業(yè)費、供暖費的發(fā)票及收據等證據,證明其一直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但一直未過戶。后王某與李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王某向李某支付120余萬元后,雙方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
對此,李某主張其系涉案裝修工程的實際施工人,用于折抵購房款的上述工程款也屬于李某,但其未提交任何證據予以證明,亦未提交支付購房款的相關證據予以佐證,故法院對其意見不予采信。
故綜合現有證據足以認定涉案房屋系由王某實際出資,并由王某實際占有使用,李某并未實際出資,但王某以工程款折抵購房款后,李某又要求王某支付120余萬元購房款才將涉案房屋過戶至王某名下。李某實質上沒有出資而獲得收益,有違誠信原則。故王某要求李某返還50余萬元款項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編輯 甘浩
校對 翟永軍
熱門跟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