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圣說庭審的最低要求是查明真相。網(wǎng)友:檢蜀黍沒有審清真相
今天,看到李圣律師發(fā)文稱,庭審的最低要求是查明事件的真相。
是啊,不查明事件真相,就不能踐行“以事實為根據(jù)”的要求,也就不能踐行“以法律為準繩”的宗旨。
415庭審結(jié)束后,大家都把目光集中在丁大槌子身上,都在譴責他無視庭審規(guī)范要求,任由被告庭上撒野,忽視原告訴求,大有和被告坐一條板凳的嫌疑。
其實,看到李圣律師發(fā)表的文章,很多網(wǎng)友紛紛表示,檢蜀黍沒有審清真相。
李圣律師在文中說,庭審中檢蜀黍說我曾為第一被告人王某的法律顧問,說我和第一被告人王某多次發(fā)生肢體沖突,還說幾名被告人想積極賠償,也及時告知了被害人。
為此,李圣律師反問:說我是被告的法律顧問,庭審中又拿不出合同來;說我和被告多次發(fā)生肢體沖突,庭審中又拿不出任何視頻資料;說被告想積極賠償,還說已經(jīng)告知了我,我怎么不知道呢,這樣當庭說謊有意思嗎?
剛才,特意上網(wǎng)查了一下,原來一件案子能走到庭審,經(jīng)過是這樣的:先由公蜀黍偵查,形成卷宗后交由檢蜀黍?qū)徖?;檢蜀黍?qū)徖砗筇岢龆ㄐ院土啃探ㄗh,再交給法蜀黍判決。說白了,就是公蜀黍負責查、檢蜀黍負責審、法蜀黍負責判。有人形象地說,公蜀黍是炒菜的,檢蜀黍是端菜的,法蜀黍是嘗菜的。
按理說,公蜀黍沒有炒好菜,是絕對不能交給檢蜀黍的;同樣,檢蜀黍如果發(fā)現(xiàn)菜炒得不好,也是絕對不能端給法蜀黍的。標準是什么?就是李圣律師所說的“真相”。
這樣說吧,李圣律師被毆打案,從公蜀黍到檢蜀黍,再到丁槌子,哪一個查清了女一號的東家了?沒有弄清毆打李圣律師的動機和目的,就倉促開庭,是怕等不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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