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口法羅群島飼用水生動物蛋白和油脂檢疫和衛(wèi)生要求的公告
海關總署 農業(yè)農村部公告2025年第69號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法羅群島外交、工業(yè)和貿易部關于法羅群島飼用水生動物蛋白和油脂輸華檢疫和衛(wèi)生要求議定書》的規(guī)定,即日起,允許符合以下要求的法羅群島飼用水生動物蛋白及油脂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三)《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監(jiān)督管理辦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法羅群島外交、工業(yè)和貿易部關于法羅群島飼用水生動物蛋白和油脂輸華檢疫和衛(wèi)生要求議定書》(以下簡稱《議定書》)。
二、進口產品范圍
本公告中的飼用水生動物蛋白及油脂是指水生動物(水生哺乳動物除外)及其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副產品制成的動物源性飼料。
三、生產企業(yè)要求
輸華飼用水生動物蛋白和油脂的生產加工企業(yè)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經法羅群島外交、工業(yè)和貿易部指定的食品和獸醫(yī)管理局(以下稱法羅方)批準,并處于法羅方的有效監(jiān)督下,符合法羅方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要求。
(二)實施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質量管理體系或按照haccp理念建立質量管理體系,制定并有效執(zhí)行生產安全衛(wèi)生控制、自檢自控、產品追溯和召回制度。
(三)由法羅方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推薦,經中方審核合格并注冊登記。注冊登記有效期為5年。
四、進口產品要求
(一)原料要求。
1. 原料來自于法羅群島海域、公海捕撈水生動物或者養(yǎng)殖水生動物(不包括海洋哺乳動物),由上述動物的整體或供人類消費水產品加工廠的副產品加工生產。
2. 不使用因動物疫病死亡的水生動物,或因撲滅動物疫情而撲殺的水生動物。
3. 不含除水生動物以外的其他動物源性成分。
(二)生產加工要求。
1. 經過中心溫度不低于85℃,時間不少于15分鐘的熱加工,或者中方認可的其他等效的加工方式。
2. 加工過程沒有添加任何不明種類的動物源性原料及禁用物質。
3. 生產過程中和生產后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受到其他動物源性成分污染。
4. 上述過程應在法羅方的有效監(jiān)督下。
(三)產品要求。
1. 產品允許在法羅群島自由銷售。
2. 產品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要求。
3. 產品不含有危害動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質,并符合中國的飼料安全衛(wèi)生標準。
4. 產品輸華前,經法羅群島官方認可的實驗室采用pcr方法檢測反芻動物源性成分,結果為陰性。
5. 產品出口前,經法羅群島官方主管部門對每批出口產品隨機抽樣檢測,結果符合以下要求:
(1)沙門氏菌:25g產品中未檢出:n=5,c=0,m=0,m=0;
(2)腸桿菌:1克樣品中不超過300:n=5,c=2,m=10,m=300;
其中:
n-檢驗的樣品數(shù)。
m-細菌數(shù)的最小值(閾值);如果所有樣品中細菌數(shù)都沒有超過m,該結果為合格。
m-細菌數(shù)的最大值;如果有1個或多個樣品中細菌數(shù)等于或大于m,該結果為不合格。
c-細菌數(shù)介于m與m之間的樣品數(shù),如果其他樣品的細菌數(shù)是小于或等于m,該結果仍認為可接受。
五、包裝、標簽和存儲運輸要求
(一)使用全新、潔凈,密封性和防潮性能良好,不易破損的包裝。
(二)產品外包裝需加施標簽,標簽應符合中國國家標準《飼料標簽》(gb 10648)的要求,并應注明“非供人類食用”或“僅用作飼料”等警示語。
(三)產品的儲存、運輸過程中應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污染。
六、出口前查驗和證書要求
法羅方根據法羅群島法律法規(guī)和《議定書》要求對輸華飼用水生動物蛋白及油脂實施檢驗檢疫,合格的出具獸醫(yī)衛(wèi)生證書,證明符合《議定書》有關要求。
七、進境檢驗檢疫要求
(一)檢疫審批。
進口企業(yè)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部分取消檢疫審批的產品除外)。
(二)證單核查。
1. 需要辦理檢疫審批的,核查是否已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2. 核查是否來自注冊登記企業(yè)。
3. 核查衛(wèi)生證書是否真實有效。
(三)貨物檢查。
中國海關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章等規(guī)定,結合本公告要求,對法羅群島輸華飼用水生動物蛋白及油脂實施檢驗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準予進境。
(四)不合格情況處理。
1. 無有效衛(wèi)生證書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2. 來自非注冊登記法羅群島生產企業(yè)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3. 貨證不符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4. 發(fā)現(xiàn)土壤、動物尸體、動物排泄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無法進行有效檢疫處理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5. 標簽不符合標準且無法更正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6. 經檢測發(fā)現(xiàn)安全衛(wèi)生項目不符合中國飼料衛(wèi)生標準的,作除害、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7. 發(fā)現(xiàn)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貨主或代理人負責整理完好。包裝破損且有傳播動植物疫病風險的,應當對所污染的場地、物品、器具進行檢疫處理。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農業(yè)農村部
2025年4月21日
上觀號作者:上海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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