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國銘律師(專注于商標犯罪與商業(yè)秘密犯罪案件控告及辯護)

零部件與整體是否能夠認定為同一種商品?被告人涉嫌假冒注冊商標類犯罪,是否能夠作無罪辯護?最近幾年,很多生產(chǎn)銷售假冒汽車零部件或者汽車用品的廠家被刑事立案,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涉及奔馳、大眾、福特、寶馬、保時捷等等汽車品牌,不少當事人因生產(chǎn)帶標的汽車坐墊、腳墊、后備箱收納箱、擋板雨眉、車標、汽車火花塞或者其他汽車裝飾用品等等,特來向我咨詢委托,判斷這些案件是否有無罪辯護的空間。一般而言,這類案件有一個關鍵問題,即涉案的汽車用品或零部件是否侵犯涉訴注冊商標的專有權(quán),即是否滿足同一種商品之構(gòu)成要件。

在一起案件中,張某向下家出售了假冒福特汽車的安全氣囊及汽車大燈,涉案金額十多萬元,檢察機關以張某涉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為由,向法院移送起訴。法院認為在張某出售安全氣囊及汽車大燈時,福特公司的涉訴注冊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類別僅限于汽車整體,并沒有包括安全氣囊、大燈等零部件,故盡管安全氣囊、汽車大燈上標注了福特的商標,但卻并非為刑法意義上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所以認為張某不構(gòu)成商標犯罪,推翻了檢察院的認定。

辦理商標侵權(quán)案件,首先需確定民事侵權(quán)與刑事犯罪的邊界,辨析類似商品與同一種商品、商標混淆與商標淡化、普通商標與馳名商標。很顯然,福特是注冊商標,并且是馳名商標,若認為汽車與安全氣囊等等零部件并非為類似商品,則因假冒的是注冊馳名商標,根據(jù)跨類別保護原則,可構(gòu)成馳名商標淡化;若認為汽車與安全氣囊等零部件為類似商品,根據(jù)同類別保護原則,應構(gòu)成商標混淆。對此,有人認為汽車零部件與汽車整體在功能、用途、生產(chǎn)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一般消費者也會認為張某所出售的安全氣囊及汽車車大燈與福特汽車公司存在特定關系,即使汽車大燈、安全氣囊與汽車整體并非為同一種商品,但兩者為類似商品,存在被混淆的可能性,應考慮福特商標為馳名商標,應跨類別保護,認定張某構(gòu)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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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在假冒注冊商標類犯罪案件中,刑法所保護的范圍比民事案件狹小,僅在同一種商品,且能造成商標混淆的情況下,方能認定構(gòu)成商標犯罪,此無關涉訴的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抑或一般商標,刑法對兩者均同等保護。因此,那些主張馳名商標在刑事領域能跨類保護的觀點是不正確的。就上述案件而言,即使福特是注冊商標,且是馳名商標,由于在案發(fā)時福特公司并未沒有將安全氣囊、大燈等汽車零部件也予以注冊,所以福特商標的保護范圍僅限于汽車整車,而不包括汽車的零部件,最終也只能認定兩者是類似商品,非為同一種商品,故不能構(gòu)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相對而言,此案是較為簡單的,在許多涉汽車零部件與汽車用品的假冒注冊商標類犯罪案件中,對于如何判斷同一種商品要復雜得多,也許車企在某個零部件上也注冊了該商標,也許所注冊的零部件名稱與被告人生產(chǎn)銷售商品之名稱存在差異,也許盡管車企注冊該商標,但實際并沒生產(chǎn)銷售該類產(chǎn)品,或該商標為聯(lián)合商標或防御性商標,權(quán)利人對此未使用,或也許該商標為馬德里體系下的國際商標等等,乃至是我們之前所稱的不同時間不同版本的類似商品與服務區(qū)分表,該怎樣判斷同一種商品等等,這些問題都有待我們?nèi)ソ鉀Q。此外,不容忽視的是,有些案件未達到構(gòu)成商標犯罪的條件,但若產(chǎn)品質(zhì)量上存在若干問題,經(jīng)鑒定屬于質(zhì)量不合格商品的,也有可能被認定屬于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等,最終被認定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若站在刑事辯護的立場,則需通盤考慮,制定辯護策略時尤為注意,切勿弄巧成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