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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3日,北京市延慶區(qū)人民法院發(fā)布一起涉未成年人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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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歲的初中女生劉某遭同年級男生王某編造含性暗示的侮辱性謠言,并在校內散布。劉某因此遭受了不明真相同學的議論和異樣目光,承受著巨大的身心壓力,罹患童年期情緒障礙,多次實施自殺、自殘行為,家長無奈為其辦理休學

2023年底,劉某起訴王某及其監(jiān)護人,主張名譽權侵權賠償。

延慶法院審理后認為,同學關系是原告劉某最主要的社會關系,在這樣的客觀環(huán)境下,對于事發(fā)時剛滿13周歲且正處于青春期的劉某而言,與其有關的黃謠在同學中傳播,對她必然會產生聲譽毀損、評價降低的負面效果,故認定王某的行為已對劉某構成名譽權侵害,最終判決王某的監(jiān)護人賠償劉某醫(yī)療費、交通費、補課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人民幣9162.98元。

一審判決作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劉某經(jīng)心理疏導后重新返回校園,并向承辦法官郵寄感謝信。

被告方亦表示因判后寄語受到教育,于判決生效當日,向原告履行賠償義務。

延慶區(qū)法院刑事審判庭副庭長呂行菲表示,近年來,隨著信息網(wǎng)絡技術的發(fā)展和社交媒體的普及,黃謠的罪惡之手開始伸向校園,部分校園黃謠逐漸演變成校園欺凌事件,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破壞清朗的校園環(huán)境。

延伸閱讀:多地對校園欺凌行為出手

據(jù)了解,近些年,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江蘇和湖北等多個省市已將“校園欺凌”相關內容納入初中生綜合素質評價體系。

今年,四川德陽將“校園欺凌”納入初中畢業(yè)生綜合素質評價,被認定為“校園欺凌”的學生綜合素質評價不得評定為B等及以上等級,按照錄取規(guī)則,此類學生將不能被錄取到省級示范性普通高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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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4年成都市中考政策中也有相關內容,考生初中在校期間存在考試作弊、校園欺凌或未按要求完成綜合素質評價寫實記錄等負面清單行為的,不得推薦為指標到校生,并在錄取中最后投檔。

《廣州市中小學生心理健康促進條例》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針對校園欺凌,該條例明確,學校應當依照規(guī)定建立健全防治學生欺凌的制度,設置學生欺凌舉報信箱,公布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接到關于學生欺凌報告的,應當立即開展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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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京教君

內容來源 | 中國青年報(ID:zqbcyol )、中國青年報客戶端、中青報此前報道、新快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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