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多家媒體報道,從4月27日最高法在長沙召開的示范文本推廣應(yīng)用觀摩交流現(xiàn)場會得到的消息是,經(jīng)過前期的推行得知,推行起訴狀答辯狀示范文本,可以有效提升案件辦理效率,“當事人、律師主動選擇應(yīng)用示范文本數(shù)量持續(xù)增長”,因此:

“第二批起訴狀、答辯狀示范文本將于近期下發(fā),屆時示范文本數(shù)量將從目前的11類增至67類,涵蓋刑事(自訴)、民事、商事、知識產(chǎn)權(quán)、海事、行政、環(huán)境資源、國家賠償、執(zhí)行等9個領(lǐng)域常見多發(fā)糾紛類型?!?/p>

然而,在本號文章的留言區(qū),從律師到案件當事人,甚至是法院的一線人員,都在反映推行起訴狀示范文本,增加了訴訟成本,影響了辦案效率,很多法院都在強制性的不適用示范文本不給立案,究竟哪方說的符合實際呢?

例如,有律師網(wǎng)友的留言是,“前段時間我起訴一個物業(yè)服務(wù)合同糾紛,交的普通訴狀,這事兒賴我,因為平時接觸不多,我忘了這個案由也有要素式。后來不出所料被退回來了,我就換成了要素式。然后搞笑的來了,承辦法官拿到案子之后打電話來叫我交份普通訴狀給她,那個要素訴狀她看不懂?!?/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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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wǎng)友的留言是,“我們這里除了提交示范文本,法官還會要提交老版本的訴狀。而且示范文本,本身有很多便利當事人的地方也沒被事實上采用,比如示范文本不需要提供被告的身份證號碼,然而立案時候還是要提供?!?/p>

有網(wǎng)友的留言是,“要素式起訴狀中離婚糾紛,其中有約定管轄法院選項,真不知道是咋想的?離婚起訴狀本來一頁紙就能說明白了,現(xiàn)在需要三頁紙,是不是也浪費紙張呀?”

有網(wǎng)友的留言是,不光是原被告反映要素式示范文本麻煩且看不懂,就是一線司法辦案人員也看不懂,不能從起訴狀答辯狀的表格式填寫完整理清辦案要點。名義上是被告看不懂要求再提交一份老式的起訴狀答辯狀,實際上是辦案人員為了理清辦案要點,自己要求提交的。

例如有律師留言,前幾天被安徽某某區(qū)法院,因為沒有提交格式文本被駁回立案申請,自己到了12368咨詢,答復是不是必須要格式文本,可還是駁回立案申請了,立案庭的電話,打一天也沒人接。問題是,立案庭要求要素式,說沒有要素式審判庭不愿意,可到了審判庭,說要傳統(tǒng)式 不要要素式。這不是難為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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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wǎng)上,有一則帖子講的是,在推行了示范文本的法院,不僅當事人、律師反映填寫起訴狀麻煩,很多被告到了法院開庭的時候紛紛表示,自己看不懂收到的“要素式”起訴狀,讓案件的審理陷入了困難。有法院干脆通知原告,1月份開始立的案子,在提交了要素式訴狀之外,到了開庭的時候,要帶著老式的訴狀來,“謝謝大家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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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這般做法的法院,從網(wǎng)友留言看,正在增加了起來。以前一份起訴狀可以完成的起訴、答辯工作,現(xiàn)在需要提供兩份格式不同、內(nèi)容要求不同的起訴狀。

麻煩還是次要的,有律師反映:起訴狀的撰寫,不是說變就能變的,可是有著原告方自認的法律效力。有些復雜的案子,法院要求提交兩份格式的起訴狀,就怕兩份起訴狀存在內(nèi)容不一致的地方,將來出了問題,當事人追究起來,究竟是誰的責任?所以,每次遇到法院一個案子要求提交兩份格式的起訴狀,都格外小心,生怕兩份起訴狀之間的內(nèi)容不一致,徒增了不少的工作量。

按照世界通行處理事務(wù)的基本道理,越是通俗易懂、簡便易行的去繁就簡,越有利于事情高效準確的解決,從來沒聽說去簡就繁、增加流程的,反而可以提高效率和處理事情的準確性。

以司法訴訟的起訴狀為例,原有的民事、刑事、行政起訴狀,都是力求簡明扼要,分為當事人信息、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無論是書寫者還是觀看者,都能思路清晰、一目了然。如此的書寫格式,完全符合訴訟參與各方乃至辦案人員的訴訟思路。

再看看所謂的起訴狀示范文本,原來簡單案件一兩頁、復雜案件幾十頁的起訴狀,被一律要求填寫成四五頁的格式狀,等于徹底打亂了訴訟各方乃至辦案人員的訴訟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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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一下上列示范文本從填寫到適用需要分幾個步驟,因為不走這些步驟,壓根你就不會看明白這個案件。也正是基于此,凡是用過示范文本的,就會體會到其的麻煩性,甚至可以說是逆正常思維性。

第一步:為了適應(yīng)上列的示范文本的要求,原告不得不需要將具體個案的案情分解成表格內(nèi)毫無邏輯關(guān)系、先后發(fā)生次序的各種要素填寫進去。此外還要對表格內(nèi)沒有的內(nèi)容記錄下來,附頁單獨進行說明。例如對于適用法律規(guī)定或是案件事實有爭議的,示范文本根本沒有給出進行說明的地方。

從內(nèi)容的填寫看,這是一個從構(gòu)成案件各種分散信息達到案情總結(jié)之后,再根據(jù)示范文本的格式要求,將案情總結(jié)進行打散分解的過程。最后自己填寫完畢之后,還要再對填寫的內(nèi)容再比照原來的案情總結(jié)進行一次歸納整理、核對信息,對格式中沒有的內(nèi)容附頁說明。

第二步:無論是被告,還是法官等辦案人員,收到上列的起訴狀示范文本,僅是查看表格,是根本看不懂整個案情全貌,包括原被告的爭議焦點的。如果沒有另外提交一份傳統(tǒng)的起訴狀輔助的話,被告、辦案人員就需要根據(jù)上列的毫無邏輯關(guān)系、先后發(fā)生次序的表格,自己歸納和梳理出一個案情大概、辦案要點來,難度可想而知。

即便是填寫了上列起訴狀的原告,再次拿到是這份起訴狀,也很難以列表中的事項,講明自己的起訴請求和說理過程。從內(nèi)容的運用看,這是一個從凌亂的格式要素中歸納整理案情的過程。

稍有不慎,就可能遺漏了原告的起訴請求,據(jù)此,很多律師反映,針對這樣的起訴狀撰寫答辯狀,也是一個痛苦的過程。如此的運用過程,實際上等于將原本順暢的辦案過程,需要進行反復的打亂、打散、再行整理、歸納等等,期間的運用體驗可想而知。

綜上所述,起訴狀示范文本(有人也稱要素式示范文本)的運用過程,是一個將原本就事關(guān)重大利益紛爭的訴訟糾紛,需要反復將案情打散、分解,再行歸納、整理的過程,最后還要確保案情缺一不可、審理查明爭議焦點、裁判說理充分、結(jié)果經(jīng)得起各方質(zhì)疑的過程。

社會各種糾紛的司法訴訟的審理過程,應(yīng)該是一個將復雜案情按照法律規(guī)定歸納整理后進行簡單化處理的過程,可示范文本的運用,卻分明是一個將簡單的事情復雜化、不符合處理事情基本常識的過程??!目前法院“案多人少”,不應(yīng)該這樣增加法院、案件當事人的工作流程和負擔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