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連云港市贛榆區(qū)居民沈驛(化名)家屬向媒體反映,2023年,沈驛與當地一女子經媒人介紹相識,女子是1999年出生的,沈驛是1996年出生,兩人一周內就定親了。他們給女方彩禮、改口費、紅包等,并購買了首飾,婚前給女方共約40萬元。如今雙方婚約關系破裂,要求返還費用,但協商未果。

相關司法材料顯示,因彩禮款的返還,原告男方和被告女方產生糾紛,原告訴至連云港市贛榆區(qū)法院。法院經審理認定雙方無爭議的事實為,原告與被告于2023年10月8日經媒人介紹相識,同年10月12日定親,原告給付被告彩禮168000元,并購買金手鐲、金項鏈及吊墜、金手鏈、金耳墜、金戒指(不含男戒)共計支出49271.7元。原告給付被告妹妹見面禮10000元,為被告購買價值13600元的金手串一條。雙方交往期間,原告向被告轉賬共計28660元、原告母親向被告轉賬共計62000元。原被告未舉行婚禮亦未登記結婚,但雙方已同居生活。在交往過程中,雙方發(fā)生糾紛,自2024年中秋節(jié)前后分手,婚約關系不再維系。
此外,雙方存有爭議的事情較多。材料中提到,原告給被告定親彩禮、購買相關首飾等支出,被告均予以認可。改口費一項,雙方對自己的主張均未舉證證實,故對于改口費雙方互相給付,系禮尚往來,原被告互不返還。原告主張給被告的轉賬,其中其母親所轉的數額較大,應認定為彩禮范疇,其他金額結合轉賬的時間、數額及用途,應系雙方交往過程中為增進感情的支出及禮尚往來,且其間被告亦有轉賬給原告。見面禮雙方互相給付,系禮尚往來,亦不屬于彩禮范疇,雙方互不返還。原告主張向被告其他轉賬及送禮支出,被告對此均不認可,原告亦未舉證證實等。
材料中還寫道,關于定親后原告一直生活在被告家一事,原告對此不予認可,被告的證據不足以證實其辯解意見。被告辯稱彩禮已全部用于雙方共同生活,對此原告不予認可,被告亦未舉證證實。根據彩禮處理的有關規(guī)定,收受彩禮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收受彩禮方應當適當返還彩禮。鑒于被告明確表示不能返還首飾原物,故應向原告全額返還首飾款。綜上所述,對原告訴訟請求中的合理合法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決如下,被告返還原告彩禮款130800元。被告返還首飾款49271.7元。
為何一周內就定親了?男方沈驛的家屬稱:“兩個人看著挺合適的,女方那邊也在催,就訂婚了?!?/p>
4月30日,媒體嘗試聯系當事女子了解情況,暫未得到回應。另據男方家屬透露,婚約財產糾紛一案,女方不服贛榆區(qū)人民法院的判決提起上訴。連云港中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最后,連云港中院在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女方自愿申請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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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豆芽
審核:INN LU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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