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本意是去勸架的,沒想到我自己反而動手打人了”。被執(zhí)行拘留的田某悔不當(dāng)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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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
市公安局馬龍分局王家莊派出所接到報警稱,轄區(qū)某工廠有人打架。經(jīng)調(diào)查,田甲和尹某在同一工廠上班,兩人因借用手推車的問題引發(fā)口角,互不相讓。在旁邊干活的田某,看到哥哥田甲和對方吵架,便跑過去勸說,沒想到在勸架過程中,田某用拳頭打了尹某頭部一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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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
田某因毆打他人被公安機(jī)關(guān)依法給予行政拘留三日的處罰,為自己的一時沖動付出法律的代價。
警方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一)結(jié)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60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內(nèi)容來源:曲靖馬龍警方
▍綜合編輯:馬龍生活網(wǎng)(轉(zhuǎn)載請注明)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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