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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僚制作自古有之,而在西漢時期,官吏的任用、俸祿、致仕等都有了較詳細的規(guī)定。

同時,在西漢時期,“丟官免職”也是西漢朝廷管理人員的常見現(xiàn)象,本文筆者就為大家詳細闡述下,西漢“丟官免職”的幾種形式。

致仕

根據(jù)歷史文獻的記載,我國在先秦時期就已經存在官吏致仕的觀念,但是現(xiàn)在學界基本認可的致仕制度的肇始,卻是在西漢時期。

伴隨著功臣集團勢力的衰退,儒學的影響漸深,西漢的中央機構,才開始掀起致仕的浪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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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關于致仕的年齡要求、退休后的待遇等方面依然沒有統(tǒng)一的規(guī)定。

一般來說,漢代普遍認可的官吏致仕的年齡是七十歲,但是,七十致仕的規(guī)定并不是硬性的,對于“有德尚壯”的官員,皇帝依舊會使其繼續(xù)在朝廷中發(fā)揮余熱。

而且,致仕必須經歷一個官吏主動上書請求的過程。

官吏一般稱老病,以此向皇帝“乞骸骨”。

但是如果官吏本人不提出申請,西漢王朝也沒有強制性的措施。西漢“七十致仕”只是形式上的規(guī)定,在實際的執(zhí)行上存在很大的靈活性。西漢官吏退休后的經濟待遇前后,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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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漢前期對退休官吏沒有固定的俸祿,國家可能會給予一次性很高的賞賜,以示尊老養(yǎng)賢。

這種待遇,只有高級官吏才能享受,直到西漢晚期,高級官吏退休后領取俸祿的制度,才正式形成的。

《漢書·平帝紀》載:“元始元年,天下吏比二千石以上年老致仕者,叁分故祿,以一與之,終其身。”在此之前,致仕的官吏明沒有明確的“養(yǎng)老”規(guī)定。

從嚴格意義上來講,這種經濟待遇更像是一種政治榮譽,皇帝所給予的俸祿以及賞賜,是為了鼓勵官吏致仕,它的榮譽象征大過實利。

這種經濟動力上的不足,以及年齡規(guī)定上的靈活性和非強制性,都限制了西漢王朝致仕去官的官吏數(sh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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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而言之,致仕在西漢時期并不是一個硬性的規(guī)定,它需要官吏本人程奏退休申請,皇帝下詔批準才能完成。

實際上,西漢主動要求致仕的官吏是少數(shù),或因病免,或受政治因素影響,絕大部分官吏的離職均為被動去職。

病免

因病免官,是漢代官吏失官的一種較為常見的現(xiàn)象。

根據(jù)黃留珠的統(tǒng)計:西漢官吏約 25%曾經因病免官,可見西漢官吏的病免率還是很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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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來說,西漢官吏擁有三個月的病假,如果超過期限仍不能視事,除非皇帝賜告,否則將會遭到罷免。

正因如此,西漢時期出現(xiàn)了不少托病免官的現(xiàn)象。

正如大庭脩所言:“漢代的官吏無心仕途之時,病滿三月免似乎是一個合適的離開官職的機會。”西漢早期,陳平主動讓丞相位于周勃就是以病為借口,“平欲讓勃位,乃謝病”。又如王吉之子王駿,不愿為王國吏,“故駿道病,免官歸”。

當然,部分官吏可能并非是主觀意愿上的“托病免官”。

在“病滿三月免”的規(guī)定下,部分官吏是被動的以病為由遭遇罷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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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漢書·谷永傳》載:“歲余,永病,三月,有司奏請免。”《漢書·酷吏傳》:“會瑯琊太守以視事久病,滿三月免。”總之,西漢時期病免已經成為一項固定且明確的制度了。

在“病滿三月免”的時間約束下,官吏或者主動或者被動地因病離開原官職。

與稱老病告歸的致仕不同,西漢大部分因病罷免的官吏,無法繼續(xù)享受俸祿待遇。

盡管病免者沒有經濟優(yōu)待,但是這畢竟是客觀因素導致的失官,因此很多官吏在之后的再次入仕上還是較為容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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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健康情況允許,有出仕意愿,西漢政府對病免官吏依舊保持開放性。

罪免

吏治的好壞,關系到國家機器能否正常的運轉,帝國能否實現(xiàn)穩(wěn)定統(tǒng)治。

因此,為了加強對官吏群體的有效管理,西漢繼承了秦嚴格細密的法律,對官吏的犯罪行為嚴加懲處,其中罷免是較為常見的一種懲罰手段。

黃留珠將“免”和“下獄”歸類于官吏的“非常退免”途徑。實際上,官吏下獄的同時,其官職也就一并喪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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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從失官理由上來看,下獄本質上也屬于因罪免官的范疇,但是它在懲罰程度上要重于單純的罷免。

又或者說,罷免是王朝對犯罪官吏懲罰手段中最為寬緩、最基本的一種。

根據(jù)官吏所犯罪行的程度、危害影響的大小,另外還可能附加罰金、徒刑、肉刑、恥刑甚至是死刑。

明確的免官罪名在西漢政府直接頒布的律令中并不多見,從罷免的實際情況上來看,官吏免官的罪名大致有:違禮、贓罪、瀆職、連坐、言語、謀殺等六類。

除此之外,官吏被免有時非因罪過,在突發(fā)災害、政治變遷等情況下,官吏也會被罷免或者引咎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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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漢罷免官吏的罪名繁多,在以上六類大的罪名之下,又可以精細劃分為多種詳細的罪名。

各種罪名的具體懲罰不盡相同,有時同一罪名因為其情節(jié)、性質以及所造成后果的差別,在懲罰結果上也有區(qū)別。這體現(xiàn)了西漢政府針對犯罪官吏懲罰的靈活性。

西漢時期由于法律的嚴格以及彈劾制度的有效運行,官員極易陷入獄訟之中,大部分官吏多少都存在一定的“犯罪記錄”。

尤其以酷吏群體為例,“酷吏因為刑殺過度、執(zhí)法不公等行為被治罪罷免甚至治罪的記載不勝枚舉”。

有效的懲治手段對預防官僚體系腐化、威懾教育官吏群體起到了積極地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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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罷免和獄訟頻的頻繁,以及較大的懲罰力度也會造成人才資源的浪費。

西漢的官吏數(shù)量遠沒有達到后世的規(guī)模,因此,為了維持政務的順利推行,即使是因罪罷免的官吏,依舊能夠重新返回朝堂。

除了以上幾種失官類型以外,官吏主動放棄官職的行為,還可以再細分為“去官”與“棄官”兩種形式。

“去官”需要經過一定的行政程序批準,官吏因病或者因喪而主動辭職的即為“去官”,而“棄官”則是一種自行解職的“法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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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漢在王莽之后才漸開“棄官”的先河,而且,從整體上來看,西漢的官吏大多是遭到了罷免,從而被動的失去了官職。

總的來說,西漢時期被動的罷免是官吏失官的主要原因。

但是,大部分遭到罷免的官吏,在日后往往又會被重新啟用,再次回到官僚體系中去。這種現(xiàn)象在西漢時期十分多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