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男子多次伙同他人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殷墟遺址保護范圍內挖洞盜掘古墓葬,其間曾盜挖出青銅角杯、青銅花觚、青銅戈等文物并出售。 5月7日,紅星新聞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日前,河南省安陽市殷都區(qū)人民法院以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判處男子有期徒刑10年3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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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chuàng)意配圖 據圖蟲創(chuàng)意

判決文書顯示,2016年左右,徐某伙同他人(另案處理)在安陽市殷都區(qū)郭家莊一院內挖洞盜掘古墓葬,盜挖出青銅角杯、青銅花觚、青銅戈等文物,后由董某以50萬元價格出售給他人,徐某分得贓款3萬元。經認定,該被盜掘地點位于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殷墟遺址一般保護區(qū)內。此外,徐某還曾先后伙同他人(均另案處理)在殷都區(qū)一家具廠倉庫以及殷都區(qū)太行路北段路一蘑菇廠的倉庫以及房間內挖洞盜掘古墓葬。經認定,相關盜掘地點位于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殷墟遺址保護范圍甚至重點保護區(qū)內,經鑒定,其相關盜掘行為對商代文化層造成了嚴重破壞。

案發(fā)后,徐某親屬代其退繳違法所得3萬元。法院審理認為,徐某伙同他人盜掘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殷墟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其行為已構成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且系共同犯罪。對于辯護人辯稱徐某系從犯,經查,徐某在共同盜掘犯罪中,根據分工在現場著手實行犯罪并占有股份,且在第一起盜掘犯罪中實際分得贓款,其系積極參與犯罪,并非從犯,該項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納。

最終,法院以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判處徐某有期徒刑10年3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

紅星新聞記者 王超

編輯 郭莊 責編 魏孔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