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lián)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人物關系
陳宇與林婷原系夫妻,于2012 年經法院判決離婚。陳宇與前妻育有陳萱、陳琪、陳琳三個子女。
(二)財產背景
2011 年 12 月,陳宇與林婷居住的房屋所在區(qū)域拆遷,二人皆為被安置人。陳宇與北京市朝陽區(qū)某拆遷辦簽訂《房屋騰退補償協(xié)議書》,獲騰退補償款 461,226 元。2012 年 1 月 5 日,陳宇與甲公司簽訂《房屋騰退安置協(xié)議書》,按每人 50 平方米安置政策,獲一號房屋和二號房屋兩套安置房,購房款 294,682 元,過渡補償周轉費 148,055 元。當時離婚訴訟時房屋在建,法院未作分割。2015 年房屋建成,林婷起訴離婚后財產糾紛,法院判決一號房屋由林婷居住使用,因未取得不動產登記證書,權屬未分割。2019 年陳宇因病去世?,F(xiàn)一號房屋開始辦理登記手續(xù)。
(三)訴訟主張與陳述
原告主張:原告林婷訴求判令一號房屋歸自己所有,陳萱、陳琪、陳琳協(xié)助將房屋產權登記至自己名下,辦理登記若需補交費用,由自己承擔。理由是自己與陳宇均為拆遷被安置人,離婚時房屋未分割,現(xiàn)房屋具備分割條件,陳宇子女對返還拆遷款有義務。
被告回應:被告陳萱、陳琪、陳琳答辯意見一致。其一,認為林婷非適格主體,涉案房屋無產權證,不具備分割條件。本案屬析產、繼承糾紛,林婷與陳宇已離婚,非家庭成員,無權訴訟。且辦理產權登記需重新簽署材料并以最終結算為依據,因陳宇去世未辦理,同戶型房屋產權登記面積與協(xié)議面積不一致,涉及差價補齊,購房款從拆遷款項中扣除,費用分割與產權登記相關,應等取得產權后處理。
其二,被拆遷房屋為陳宇、陳萱、陳琪所有,拆遷利益應由三人享有,林婷無權分割。法院曾判決被拆遷房屋部分歸陳宇、陳萱、陳琪,裝修改造不影響權屬。騰退安置房屋是對被騰退人原有房屋騰退的實物補償,安置利益涉及的人均安置面積不意味著直接給予每人對應面積房屋物權。陳宇生前立下自書遺囑,兩套拆遷房屋由陳萱、陳琪享有。涉案房屋是陳宇婚前財產拆遷所得,屬其婚前個人財產。
若法院判一號房屋歸林婷,因其僅享有50 平米安置指標,而房屋協(xié)議認購面積 57.12 平米,實際產權登記面積 59.36 平米,超出 50 平米范圍即 9.36 平米對應的市場價格及 50 平方米房屋對應的購房款應由林婷支付給三被告。
(四)證據情況
雙方圍繞訴訟請求提交證據,法院組織交換和質證,對無異議證據確認在卷。林婷提交甲公司于2023 年 5 月發(fā)出的《朝不動產轉移登記工作指南》,證明一號房屋具備辦理產權登記條件。
二、爭議焦點
(一)原告訴求
原告林婷訴求一號房屋歸自己所有,被告協(xié)助辦理產權登記并由自己承擔可能的補交費用。
(二)被告訴求
被告認為林婷非適格主體,房屋不具備分割條件,拆遷利益歸被告方,林婷無權分割。若房屋歸林婷,林婷需支付超出安置指標面積的市場價格及對應購房款。
(三)爭議核心
林婷是否為適格主體,一號房屋是否具備分割條件。
一號房屋所有權歸屬及相關權益如何分配,包括購房款、超出安置指標面積的費用等。
三、裁判結果
位于特定位置的一號房屋歸原告林婷所有;辦理所有權登記時如需交納稅費等款項,由林婷負擔;辦理登記若需被告陳萱、陳琪、陳琳協(xié)助,三人應予以協(xié)助。
駁回被告陳萱、陳琪、陳琳的訴訟請求。
四、案件分析
(一)證據分析
林婷提交的不動產轉移登記工作指南,有力證明了一號房屋已具備辦理產權登記條件,為其主張房屋所有權提供了關鍵證據。
(二)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民事主體合法權益受保護。騰退后的定向安置房是對安置人口的安置方式,安置人口享有應安置面積指標。本案適用民法典,因涉案房屋相關爭議持續(xù)至民法典施行后。根據有關安置協(xié)議和法律規(guī)定,綜合判斷各方權益。
(三)案件綜合分析
林婷作為拆遷安置人口,享有應安置面積指標,且實際用于購買安置房屋。法院生效判決已確認其對一號房屋的居住使用權,現(xiàn)房屋具備辦理產權登記條件,綜合考慮安置房屋與安置人數(shù)比例、當事人身份關系、安置面積指標及房屋實際使用情況等因素,支持林婷對房屋所有權的主張。對于被告提出的購房款問題,因購房款與騰退補償款等款項分割相關,且遺產未實際繼承分割,本案中林婷也未主張騰退補償款,故購房款在遺產實際分割時一并處理。被告主張的超出50 平米安置指標面積的市場價值補償,因兩套安置房屋面積一致,不能認定一號房屋超出部分占用陳宇安置指標,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五、勝訴辦案心得
(一)證據收集與整理
原告角度:原告林婷收集到房屋具備辦理產權登記條件的關鍵證據,即不動產轉移登記工作指南。在類似案件中,原告應全面收集能證明自身權益的證據,如安置協(xié)議、涉及自身安置指標的相關文件、法院過往對房屋居住使用的判決等,形成完整證據鏈,有力支撐自身訴求。
(二)法律精準運用
熟悉法律條文:都要精準掌握民法典中關于物權、繼承、財產分割等相關規(guī)定,以及拆遷安置相關的法規(guī)政策。在本案中,準確理解安置政策中安置指標與房屋權屬的關系,以及遺產繼承與財產分割的條件,為當事人爭取權益提供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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