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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小L夜間駕駛共享電動車在非機動車道路口與小S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二人受傷、車輛損壞。交管部門認為小L夜間駕駛未開啟車燈,未在道路右側(cè)通行,小L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經(jīng)鑒定,小S因事故造成十級傷殘,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

小L認為,共享電動車車燈不亮,車輛存在安全隱患是事故主要原因,自己與共享電動車運營平臺建立了服務合同關系,運營平臺投保有保險,應由保險公司和運營平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經(jīng)勘驗,涉案共享電動車面板受損、前置大燈不亮,車把及面板處無操作車燈的按鈕。

裁判結果

法院查明,小L與運營平臺簽訂的《共享電單車租賃服務協(xié)議》約定,“用戶騎行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應配合公安交通部門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等規(guī)定處理。如用戶不幸發(fā)生任何意外或事故,除非用戶能證明該意外或事故是因車輛本身的固有缺陷直接導致的或者由于出租方原因造成的,否則出租方將不承擔任何責任”。該平臺共享電動車均未設置車燈控制按鈕,啟動自動亮燈,但小L駕駛的電動車未自動開啟前燈,即證明車輛本身存在故障。

法院認為,平臺作為共享電動車的管理者、所有者、出租方,未盡到提供可正常使用的車輛以及管理檢查等義務,對事故的發(fā)生存在一定過錯。小L未在道路右側(cè)通行,騎行前未檢查車輛性能,對于事故的發(fā)生過錯較大。所以認定小L、共享電動車運營平臺分別承擔70%、30%的賠償責任。

由于涉案共享電動車投保了非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最終法院作出判決:由保險公司先行在保險限額內(nèi)對小S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超出部分由小L和共享電動車運營平臺分別承擔70%、3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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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小法提示

共享電動車因其方便、快捷的優(yōu)勢,受到大眾青睞。而非機動車駕駛?cè)俗鳛榻煌▍⑴c人,也應當遵守交通規(guī)則,共同構建安全和諧有序的道路交通環(huán)境。

微信丨包頭鐵路運輸法院

微博丨@包頭鐵路運輸法院

編輯丨包鐵新媒體工作室 閆瑋

審核丨王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