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象新聞記者 魏廣寶 通訊員 郭貝 胡森/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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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內鄉(xiāng)縣人民法院湍東法庭成功調解了一起因醉酒駕駛二輪電車引發(fā)的交通事故賠償糾紛,電動車主當場支付賠償款,促成雙方達成和解,實現(xiàn)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tǒng)一。
2024年12月的一天晚上,孫某在醉酒狀態(tài)下駕駛二輪電車,行駛至某路段時,與同向在前步行的王某發(fā)生碰撞。事故導致孫某和王某均受傷,孫某駕駛的電車也嚴重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孫某負全部責任,王某無責任。王某因傷被送往醫(yī)院救治,診斷結果為腓骨骨折。事發(fā)后,孫某主動支付了部分醫(yī)療費用。王某出院后,因與孫某就后續(xù)賠償問題未能達成一致,無奈之下訴至法院,希望通過法律途徑獲得應有的賠償。
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法官了解到王某計劃年后前往外地打工。為減輕當事人訴累,讓王某依法盡快獲得賠償,解決雙方矛盾糾紛,承辦法官力促雙方達成和解。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充分發(fā)揮專業(yè)優(yōu)勢,向孫某詳細闡明了醉酒駕駛非機動車引發(fā)交通事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也站在王某的角度,向孫某說明王某因這次事故遭受的身體痛苦和經濟損失,引導孫某換位思考。孫某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行為給王某帶來了極大的傷害,表示愿意積極賠償。
經過法官耐心細致的調解工作,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xié)議。孫某當場支付給王某2.1萬元賠償款,以彌補王某因交通事故遭受的各項損失。拿到賠償款后,王某對調解結果表示滿意,并當場向法院申請撤訴。至此,該起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在法官的調解下得以圓滿解決。
【編審:趙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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