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李廣成律師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為一起敲詐勒索案成功辯護,最終,檢察院未就偵查機關認定王某涉嫌的敲詐勒索罪提起公訴。
本案中,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王某立案偵查的罪名共有三個,敲詐勒索罪是其中一個罪名。偵查終結后,偵查機關以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三個罪名(包括敲詐勒索罪)將本案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起訴意見書認定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敲詐勒索罪。

李廣成律師接受家屬委托后,經過仔細閱卷,發(fā)現(xiàn)偵查機關對于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敲詐勒索罪的認定證據(jù)不足,相關的起訴意見不能成立。于是,李廣成律師及時聯(lián)系該案承辦檢察官交流專業(yè)觀點,并向檢察院提交了《關于犯罪嫌疑人王某依法不構成敲詐勒索罪的法律意見書》。
終于,功夫不負有心人,檢察院采納了李廣成律師的專業(yè)辯護意見,對偵查機關關于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敲詐勒索罪的起訴意見未予認定,僅就王某涉嫌的其他兩個罪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被告人王某得以免除敲詐勒索罪的控訴,有效維護了其合法權益。

關于犯罪嫌疑人王某依法不構成敲詐勒索罪的法律意見
辯護人李廣成律師認為,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犯罪嫌疑人王某構成敲詐勒索罪,理由如下:
一、王某等村民主觀上不具有敲詐勒索的故意。
某粉煤灰廠未經XX村及相關部門審批,私自在該村堆放粉煤灰,而粉煤灰會產生揚塵,污染大氣,污染水質,對人體健康危害很大。李某、王某等作為XX村村民,對污染本村環(huán)境、危害本村村民健康的事情提出異議,要求并尋求解決方案,這無可厚非,屬于正當、合理的訴求。他們攔堵運送粉煤灰車輛,只是對粉煤灰廠私自在該村堆放粉煤灰的行為進行阻止,并要求對此事予以處理和解決,不存在敲詐勒索的故意。
二、王某等村民沒有對受害人采取威脅、脅迫或要挾等手段進行敲詐勒索,3萬元是受害人自愿給的。
本案中,3萬元是受害人自愿給村民的,王某等村民沒有對受害人采取威脅、脅迫或要挾等手段進行敲詐勒索,在案訊問筆錄已充分證明,受害人給XX村村民3萬元,完全是其為了解決私自堆放粉煤灰污染環(huán)境引起村民不滿這個事情,與代表村民的李某協(xié)商一致后自愿達成的解決方案,是其為了實現(xiàn)繼續(xù)在XX村堆放粉煤灰這一目的而自愿支付的對價,并非是因受到威脅、脅迫或要挾而被迫做出的行為,這與敲詐勒索行為有著明顯而本質的不同。

三、王某沒有實施,也不可能實施敲詐勒索受害人的行為。
王某雖然跟其他人一起去了粉煤灰廠,但其并未與受害人進行接觸,也沒有與其對話,更沒有參與雙方就解決污染環(huán)境和攔車事宜的交涉,其客觀上沒有,也不可能實施對受害人進行敲詐勒索的行為。
綜上所述,辯護人李廣成律師認為,本案現(xiàn)有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犯罪嫌疑人王某構成敲詐勒索罪,請貴院依法不對其提起敲詐勒索罪的指控。
辯護人:李廣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