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固原派出所副所長被撤銷職務一案:一名小學六年級學生馬某多次毆打兩位三年級學生,家長報警后派出所迅速出警。出警過程中,王副所長在追馬某時,因?qū)ζ鋵嵤┨叽蛐袨槎灰曨l記錄,王副所長被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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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當時替王副所長惋惜,直到我看到多個視頻在為王副所長印錦旗,感覺有時候法律調(diào)整不到的,就是得靠社會輿論和公共監(jiān)督,這兩方面都會對社會行為有所調(diào)整,有時候會比法律更迅速地發(fā)揮引導作用。

像該案霸凌者六年級應該只有12歲,不滿十四周歲的實施霸凌,夠不上刑事處罰,只能責令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當責令監(jiān)護人,已經(jīng)沒有效果了,適當?shù)捏w罰可能會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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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所長對馬某的踢打行為,從結(jié)果看,是造成了輕微軟組織挫傷,顯然有所克制。盡管從執(zhí)法角度來看不夠妥當,但從維護校園秩序和打擊霸凌的實際效果看,會有一定的威懾作用。

但是,如果該案沒有處理好,那反而助長霸凌者氣焰。不能把責任完全歸咎于執(zhí)法者,而忽視霸凌者及其監(jiān)護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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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所長的被撤職處分,如果自己不服,他可以六個月內(nèi)起訴,不過我愿意看到的是,被霸凌者家長及校方聯(lián)名出具求情信,而霸凌者一方,也會在輿論喚醒良知后自愿提交諒解書,上一級單位也在看到雪花般的錦旗后,理解民意所向,很有可能內(nèi)部弱化這個行政處罰給被處分人帶來的負面效果。

大眾是非觀很樸實,保護受害者、譴責霸凌者,這種導向在這里體現(xiàn)為對執(zhí)法者的理解,也反映了社會對解決校園暴力的迫切訴求。感覺這種輿論施壓,往往比法律制裁更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