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網易新聞 查看精彩圖片

各位同學大家下午好。

我是遼寧拓華律師事務所的張康兄律師。

很高興能有這個寶貴的機會,給大家分享一點法律知識。

今天的主題主要包括兩個:

第一,禁止管制刀具等危險品進校園。

第二,網絡不是法外之地,不當言論將負法律責任。

主題一:禁止管制刀具危險品進校園

一、什么是管制刀具等危險品?

根據公安部《管制刀具認定標準》,管制刀具包括: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跳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長度超過15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長度超過220毫米的各類單刃、雙刃和多刃刀具。

延伸:

除了管制刀具,還有那些違禁物品?

1.易燃類:火柴、蠟燭、打火機、汽油、柴油、煤油、香煙、酒、酒精等。

2.易爆類:導火線、火藥、雷管、彈藥、煙花爆竹、摩絲、啫喱水等。

3.常用有毒類:老鼠藥、蒼蠅藥、硫酸、各類農藥、衛(wèi)生球等。

4.毒品類:鴉片、搖頭丸、冰毒、嗎啡、K粉及新型毒品等。

5.垃圾讀物類:宣揚暴力、兇殺、鬼怪、色情、封建迷信、邪教言論的報刊、雜志和書籍等。

6.賭博工具類:撲克牌、麻將、長牌、骰子等。

7.其它各類非學習工具所需用具。

如水果刀、小剪刀、美工刀具、刀片,尖銳物體等能夠對人身造成傷害的刀具;還有各種刀、槍、棍、鋼鞭、鋼管、三節(jié)棒、鐵棒、鋼條、彈弓、玩具槍等具有風險性的危險物品。

二、攜帶管制刀具和違禁物品的危害

1.學生攜帶管制刀具的危害性在于:

一是由于玩耍而傷及自己;

二是學生攜帶管制刀具、棍棒,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為犯罪工具,危害公共安全;

三是由于攜帶管制刀具、棍棒,助長了學生逞強好勝的心理,一旦與同學發(fā)生沖突,隨身攜帶的管制刀具、棍棒很可能成為實施犯罪的工具。

因此,制止學生攜帶管制刀具、棍棒,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需要。

2.近期,名為“蘿卜刀”和“鼻吸能量棒”的新型玩具在中小學生群體中走紅。中小學生紛紛購買,甚至有成年人也加入了玩?!疤}卜刀”的隊列。蘿卜刀玩具在中小學生中比較流行,還編排出很多危險的攻擊性??釀幼?,有一定防害風險。有專家建議,由于該玩具本身具有攻擊性,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又會形成心理暗示,激發(fā)孩子暴力傾向,對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長產生不良影響。提醒同學們,不要購買、玩耍類似具有傷害風險的玩具,嚴防出現學生傷害問題。

三、法律小課堂

有關管制刀具的法律規(guī)定

1.《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十八條本法所稱嚴重不良行為,是指未成年人實施的有刑法規(guī)定、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行為,以及嚴重危害社會的下列行為:

(一)結伙斗毆,追逐、攔截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等尋釁滋事行為;

(二)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guī)定的管制器具;

(三)毆打、辱罵、恐嚇,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

(四)盜竊、哄搶、搶奪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

(五)傳播淫穢的讀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賣淫、嫖娼,或者進行淫穢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參與賭博賭資較大;

(九)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第四十條公安機關接到舉報或者發(fā)現未成年人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依法調查處理,并可以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后果,采取措施嚴加管教。

第四十一條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采取以下矯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訓誡;

(二)責令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三)責令具結悔過;

(四)責令定期報告活動情況;

(五)責令遵守特定的行為規(guī)范,不得實施特定行為、接觸特定人員或者進入特定場所;

(六)責令接受心理輔導、行為矯治;

(七)責令參加社會服務活動;

(八)責令接受社會觀護,由社會組織、有關機構在適當場所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監(jiān)督和管束;

(九)其他適當的矯治教育措施。

2、《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二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guī)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guī)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guī)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3、《刑法

第一百三十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校園安全提示

1.希望各位同學充分認清非法攜帶、持有管制刀具等危險品的違法性和危害性,本著對本人、學校、家庭、社會負責的精神,不攜帶危險品到其他公共場合。

2.積極向學校舉報非法持有或攜帶管制刀具的情況或提供相關線索。

3.對遭遇同學間矛盾糾紛的,或在校園周邊遭遇欺凌和暴力的,要及時向學校和老師報告,并報警。

希望大家都能做一名明智的守法者,通過本次的安全教育活動能讓大家認清攜帶管制刀具的危害,保證自己及他人的安全。美麗的校園需要大家共同守護,不要讓管制刀具破壞了和諧穩(wěn)定的校園環(huán)境。

主題二:網絡不是法外之地,不當言論將負法律責任

一、言論自由及其限制

二、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明星訴王某網絡侵權責任糾紛案——未成年人在網絡中謾罵他人構成名譽權侵權

基本案情

原告為某演藝明星,被告王某為高中生。王某發(fā)布數篇網絡信息,使用大量低俗、粗鄙的言論對原告進行侮辱謾罵。原告認為,雖其為明星,需容忍大眾適當的評論甚至批評,但王某的惡意言論已經超出了原告應當克制、容忍的限度,侵犯原告的名譽權。故原告訴至法院,要求王某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被告王某主張,其發(fā)布相關信息系因聽信網絡中關于原告的“黑料”。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在網絡中表達言論的同時,也應保持必要的客觀、理性,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不得逾越言論自由與輿論監(jiān)督的合理邊界。一旦言論涉及破壞他人名譽,使得他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將會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案中,被告在網絡中的發(fā)言用語粗鄙不堪,缺乏客觀、理性的立場,只為個人情感的恣意宣泄,充斥謾罵和人身攻擊,是對原告人格尊嚴的貶低、侮辱,逾越了言論自由和輿論監(jiān)督的合理邊界。被告發(fā)布的博文主觀惡意明顯,且會對原告造成社會評價的降低,構成名譽權侵權。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致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典型意義

網絡空間給予了未成年人充分自我表達的平臺,但網絡信息良莠不齊,未成年人判斷能力不足,容易受到網絡不良信息的影響。該案反映出,清朗的網絡環(huán)境對于未成年人的成長至關重要,要及時遏制“飯圈”亂象,防止網絡不良信息對未成年人的危害或不良影響,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塑造良好的成長環(huán)境。建立清朗的網絡空間,需要家長、學校、平臺、社會的共同努力,同時,未成年人也要樹立“互聯(lián)網不是法外之地”的法治意識,在表達個人觀點的同時,注意尊重他人合法權利和人格尊嚴,共同維護清朗的網絡空間和健康的網絡生態(tài)。

案例二:網上喊同學“吃瓜”侵權?法院:未成年人也需擔責!

案情簡介

甲某、乙某及丙某、丁某為同校學生。某日,案外人丙某將其所在校校友微信群內評價甲某生活作風的微信筆記及群聊記錄發(fā)送給乙某。涉案微信筆記中內容有“人品巨爛”等言論,微信筆記中的圖片包含甲某的朋友圈自拍照片等。乙某隨后在朋友圈發(fā)布“要瓜找我,特別帶勁,任何人沒有吃到這個瓜我都會傷心的”言論。案外人丁某看到乙某的朋友圈后詢問乙某是什么瓜,乙某隨即將前述微信筆記和群聊記錄轉發(fā)給丁某,并向丁某發(fā)送含有未露臉女性的不雅視頻,影射該女性為甲某。

甲某主張乙某侵害其名譽權、隱私權和一般人格權,遂將乙某及其監(jiān)護人乙某1、乙某2訴至法院,請求判令乙某當面向甲某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和維權合理支出。

案件辦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乙某向他人轉發(fā)不雅視頻、微信筆記和群聊等內容,影射視頻中人物為甲某,散布甲某的朋友圈內容,侵害了甲某的名譽權和隱私權。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jiān)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jiān)護人盡到監(jiān)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關于非財產責任部分,由于侵權行為由乙某在其微信朋友圈發(fā)布內容引發(fā),乙某在其朋友圈向甲某賠禮道歉與乙某的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故賠禮道歉責任由乙某承擔,判令乙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向甲某公開賠禮道歉;關于財產責任部分,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jiān)護人賠償。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乙某具有個人財產,因此由其監(jiān)護人乙某1、乙某2共同向甲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和律師費。

一審判決作出后,原告甲某和被告乙某、乙某1、乙某2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案例啟示

本案中,侵權人和被侵權人均為未成年人,法院依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考慮到侵權人具有侵權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判令侵權人賠禮道歉與其年齡、智力和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最終判令其承擔賠禮道歉的民事責任。本案指出,即使是未成年人,亦應在能力范圍內對自己的不當行為承擔法律責任,進而引導未成年人及其監(jiān)護人在社會生活中共同遵循文明、友善、法治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同時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避免校園小糾紛演變?yōu)榫W絡欺凌。

三、法律小課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一千條

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范圍相當。行為人拒不承擔前款規(guī)定的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報刊、網絡等媒體上發(fā)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書等方式執(zhí)行,產生的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多次發(fā)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最后,總結一下:遠離校園暴力與校園欺凌。

第一,禁止管制刀具等危險品進校園。

希望大家都能做一名明智的守法者,通過本次的普法活動,認清攜帶管制刀具的危害,保證自己及他人的安全。美麗的校園需要大家共同守護,不要讓管制刀具破壞了和諧穩(wěn)定的校園環(huán)境。

第二,網絡不是法外之地,不當言論將負法律責任。

謹防“禍從口出”。

打開網易新聞 查看精彩圖片

作者:張康兄,遼寧拓華律師事務所律師,211法學學士&法律碩士,專注婚姻家事、家族財富管理傳承、企業(yè)及私人法律顧問,大連市 律協(xié)婚姻家事及家庭財富法律專業(yè)委員會副主任,遼寧省律協(xié)婚家委委員,大連市甘井子區(qū)婚家律師公益調解員,兩屆大連市優(yōu)秀青年律師,大連市公共法律服務明星。 公眾號:婚姻家事與財富管理傳承,知乎、小紅書、抖音ID:張康兄律師。

打開網易新聞 查看精彩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