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鄲初中生被害案一審宣判了。
三名未成年人加害者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12年有期徒刑,還有一個因為未參與預謀和加害免于刑事責任。

從法律角度來說,這已經(jīng)是頂格判罰了,因為未成年人不適用于死刑,這是刑法明確規(guī)定的,也是世界通行的慣例。根據(jù)聯(lián)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締約國確保不得對未滿 18 歲的人所犯罪行判以死刑或無釋放可能的無期徒刑。我國的法律也嚴格按照該公約進行立法。

因此,從法律層面上來說,這樣的頂格判罰已經(jīng)是開了先河了。最高法發(fā)文稱:對未成年人犯罪堅持寬容不縱容,這次的判罰確實是一次進步的判罰。
但是,符合法律的要求了,就一定符合道德審判了嗎?
有數(shù)據(jù)顯示,未成年罪犯有著比較高的再犯率,對于社會來說是個極其不穩(wěn)定的因素。而且,在犯罪學上存在著一種“天生犯罪人”的犯罪人類型。這類犯罪人,在生理、心理或體質等方面具有一些天生就有的、與正常人不同的特質或因素,其心理生理特征均與原始人及野蠻的動物相似,他們沒有道德感,生來就具有很強的犯罪傾向。這起案件中,三個加害者的行徑可以用慘無人道、令人發(fā)指來形容了。張某某和李某某某曾經(jīng)多次共謀殺害被害人并平分錢財,最終并付諸實施了,這是一起典型的有預謀、有組織、有計劃的團伙犯罪,符合天生犯罪人的一些要素。

即便判處了無期徒刑,首惡在出獄之后也才三十多歲,對社會依然有潛在的危險。更不用說是免于處罰的那個人了,很難說還會不會有再犯的想法。更可悲的是,他們作為加害者,出獄的時候正是人生的黃金階段,還有大把的時間可以去享受生活,而被害者卻長眠地下無法長大。
從這個層面上來說,這次的判罰在社會大眾的心里,并不是“殺人償命”的樸素道德觀的勝利。
未成年人犯罪率越來越高,其中的一個主要原因,就是犯罪成本太低,有恃無恐,現(xiàn)行的判罰不足以對他們形成有效震懾。反而,成為他們逃避懲罰的一個擋箭牌,保護傘。
法律應該是與時俱進的,應該隨著社會形勢的改變而進行調整。

對于這種未成年人犯罪的性質惡劣的案件,即便不能死刑,也應該增加監(jiān)禁時限,最大限度減少其社會危害性,終生監(jiān)禁也不是不可以。
另外,未成年人犯罪,其監(jiān)護人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最高可以與未成年人同罪同罰。監(jiān)護人具有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教育責任,也享受未成年人的一些讓渡權利,當然也應該承擔其犯罪后接受懲處的義務。
“惡魔”的存在并不是偶然,但是讓“惡魔”消失卻是保護整個社會每一個善良個體的基本義務。比起被害者失去的生命而言,讓他們付出怎樣的代價,都不足以平衡正義天平的砝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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