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4日21時許,天津市寶坻區(qū)雙佳電腦公司經理李愛民、其妻楊會杰在區(qū)政府大門口聚眾毆打討薪者,張復生在勸架時遭到多人毆打,經法醫(yī)鑒定構成重傷、六級殘、八級殘和十級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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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有多份證據可以證實,楊會杰是本次致人重傷重殘涉惡案的組織者,李愛民打傷了張復生的左面部,但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5)一中刑終字161號刑附民裁定書,卻在一審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法院(2004)寶刑初字461號判決遺漏了楊會杰、李愛民等多名案犯,事實嚴重不清的情況下,未組織開庭審理,未對定案證據組織質證、認證,便枉法予以了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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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僅如此,該判采信的輕傷鑒定沒有鑒定人的簽名,依法沒有證據效力,且被唯一追責的薛某在多年后的2010年,還在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津民一終字714號判決中堅持上訴稱,受害人張某的傷情無證據證實與其有關,要求撤銷原判。如此之,這豈不是個舉世罕見的無頭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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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長年的申訴中,受害人張某不僅收到法院73份同案不同判的刑、民裁判,而且還受到了法制日報社主辦的《法制文萃報》和《北京時間》、鳳凰網等數十家媒體的多次報道,在全國引起很大反響,但法院卻至今拒不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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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至今已長達二十多年,張某也申訴了二十多年,但卻至今無人糾正,難道對事實嚴重不清,但卻未依法開庭審理,甚至所有定案證據也均未經質證、程序嚴重錯誤的判決不該再審糾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