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屏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危險駕駛罪案案件,并當庭宣判。
案情回顧:2024年12月16日20時許,姚某某酒后駕駛其小型轎車行駛至朱家場鎮(zhèn)卓嶺坡鋁廠附近時,與同向行駛的由被害人羅某駕駛的電動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羅某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事故發(fā)生后,羅某報警,姚某某在現(xiàn)場等候交警處理。經(jīng)鑒定,從姚某某血樣中檢出乙醇,含量為247.44mg/100ml。經(jīng)玉屏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姚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且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車距,負該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羅某無責任。姚某某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于2024年3月6日被玉屏縣公安局處以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罰款人民幣一千元的行政處罰。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結(jié)合被告人姚某某的犯罪事實和社會危害程度,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姚某某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法官提醒:本案中,被告人姚某某在9個月前曾因酒駕受過行政處罰,卻未吸取教訓再次醉酒駕車上路并導致交通事故發(fā)生,其行為嚴重危害了公共安全,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guān)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十條第(十二)項規(guī)定,二年內(nèi)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查獲或者受過行政處罰的,從重處理。姚某某的醉酒駕駛行為,受到了法律的懲處。酒駕醉駕不僅是對個人生命安全的不負責,更是藐視道路上他人的生命安全,嚴重威脅社會公共安全。因此,每一位駕駛員都應當自覺遵守法律法規(guī),做到“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共同營造一個安全、有序、和諧的道路交通環(huán)境。
(玉屏法院 吳曉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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