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來自許昌的田先生向媒體投訴,稱其去年11月18日,駕駛的小鵬G6與一輛逆向行駛的三輪車相撞,導致兩車毀損嚴重。田先生認為,車輛具備變道和剎車條件,小鵬的主動安全功能卻沒有發(fā)出任何警報及采取措施,就像睡著了一樣。
事情經過
田先生向媒體提供了事故的相關照片,從中可以看到這臺小鵬G6左前方車損嚴重,大燈破裂、懸架斷裂,輪胎飛出、前擋玻璃破損、氣囊彈出,事故十分慘烈。


此外,田先生還提供了一份許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第一交通執(zhí)勤大隊的事故認定書。認定書顯示:2024年11月18日07時47分,市民張某駕駛三輪車在機動車道逆向行駛,與田先生駕駛的小鵬G6相撞,致兩車嚴重損毀。交警認定,田先生因“行經人行橫道未減速”承擔次要責任。

田先生回憶稱:“當時只是打噴嚏瞬間分神,但車輛號稱行業(yè)領先的主動安全系統(tǒng)既沒警報也沒制動。車輛具備變道和剎車條件,小鵬的主動安全功能卻沒有發(fā)出任何警報及采取措施,就像睡著了一樣。”
小鵬汽車否認智駕出事故
媒體報道田先生的投訴后,小鵬汽車對此進行了回應:“事故發(fā)生時車輛處于手動駕駛狀態(tài),針對客戶質疑車輛未觸發(fā)自動緊急制動(AEB)功能,我司在車輛隨車手冊中明確指出,自動緊急制動功能(AEB)無法對逆行車輛發(fā)揮作用。”小鵬汽車相關負責人說,“行車記錄儀視頻沒顯示NGP/LCC/ACC等功能,確認為手動駕駛狀態(tài)。”因此,小鵬汽車方面并不認可田先生所說的“智能駕駛出事故”。
對于小鵬汽車的回復,田先生表示不認可,他說:“我買車的時候,銷售顧問和小鵬APP上宣傳他們的主動安全應該是無限接近于L3的。當時的情況但凡有個提醒,讓我開車時注意點,說不定就不會有這事兒?!?/p>
記者查閱了《小鵬G6新能源汽車用戶使用手冊》,發(fā)現(xiàn)在該手冊第62頁,確實寫有“AEB無法對逆行車輛起作用”的內容同時還寫有“AEB的設計目的并非防止碰撞”。事故發(fā)生至媒體報道前,田先生依然沒有等到小鵬汽車的事故調查結果。

在保險的理賠過程中,鄭州某小鵬4S店的服務也令田先生非常不滿。田先生說,“剛拉到店里時說修好需要將近10萬元,我后來拉著保險公司的人一算,又成了7萬多元”。田先生不明白,為什么兩次報價能有這么大的差距?

目前,田先生的訴求是:出具權威安全系統(tǒng)檢測報告,賠償因系統(tǒng)故障導致的保額差額及售后過失損失。那么問題來了,在小鵬汽車否認智駕出事故后,田先生除了找媒體投訴,又應該如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呢?
律馳駕道觀點
一、AEB系統(tǒng)輔助性與駕駛員責任
雖然自動緊急制動(AEB)系統(tǒng)作為一種先進的輔助駕駛技術,能夠在很大程度上提高行車安全性,但駕駛員仍需時刻保持警惕,隨時準備接管車輛控制。AEB系統(tǒng)并非萬能的,它只是一種輔助工具,不能完全替代駕駛員的判斷和操作。這一點在本案中尤為突出,即使小鵬G6配備了先進的主動安全系統(tǒng),但在面對逆行車輛這一特殊情況時,系統(tǒng)并未能發(fā)揮預期的作用。
此外,AEB系統(tǒng)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能無法正常工作,如特殊天氣條件、光線變化或遇到特殊障礙物時。因此,駕駛員在使用這類輔助駕駛技術時,需要特別小心,不能過度依賴,更不能忽視自身的駕駛責任。
二、事故責任認定的合理性
從事故責任認定書來看,交警認定田先生因“行經人行橫道未減速”承擔次要責任。這是因為無論車輛是否配備了先進的主動安全系統(tǒng),駕駛員在行駛過程中都應遵守交通規(guī)則,保持安全車速,特別是在經過人行橫道等關鍵路段時,更應減速慢行,確保行車安全。
田先生雖然對事故中AEB系統(tǒng)的表現(xiàn)感到失望,但也不能忽視自身在駕駛過程中的責任。駕駛員應時刻保持對車輛的完全控制,并對行車環(huán)境保持高度警惕。
三、司法鑒定的必要性
在本案中,田先生對小鵬汽車的回應表示不認可,并希望出具權威的安全系統(tǒng)檢測報告。這凸顯了司法鑒定在解決類似爭議中的重要性。
通過司法鑒定,可以對車輛的安全系統(tǒng)進行全面、客觀的檢測和評估,從而確定系統(tǒng)是否存在故障或缺陷。這樣的檢測報告不僅有助于明確事故責任,還能為車主提供有力的維權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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