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職務行為被“改造”成個人行徑

事件回溯:

2018年7月1日,在陜西省韓城市新區(qū)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韓城營銷服務部(以下簡稱華安韓城營銷服務部)的辦公室里,華安韓城營銷服務部負責人臧某森為公司運營和拓展業(yè)務,向強萬興出示了公司聘任書、營業(yè)執(zhí)照以及財務主管名片,并向其借款294萬元(三年連本帶息)。雙方簽訂三年還款計劃書,且會分期還款。然而第一期20萬元借款到期后,公司負責人臧某森并未如約還款,強萬興無奈之下將其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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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萬興當初把錢交到公司財務室后,是從公司財務主管王某清的手中拿到了蓋有公章的借據,一審法院明確認定華安公司與強萬興借貸關系的事實,并作出了調解??删驮谝粚彿ㄔ鹤鞒觥睹袷抡{解書》生效的14個月后,一件怪事發(fā)生了——強萬興突然收到了華安公司韓城營銷服務部提交的《再審申請書》把華安公司當事人臧某森也列為被告,出現華安公司當事人自己告自己的怪象,誰向中院提交的再審申請書?成了一個謎?!睹袷略V訟法》第208條第384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的調解申請再審,應當在調解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的六個月內提出。可這都已經一年多了,在基本事實沒有變化的情況下,怎么還能受理呢??”讓人疑似存在有貓膩作怪嫌疑。強萬興懷著忐忑的心情看著申請書迷惑不解,可沒想到等待他的竟是狂風驟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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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風暴拉鋸戰(zhàn):從“既定事實”到“全盤推翻”

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

2020年3月16日,渭中院在無新證據補充情況下,以負責人臧某缺少出庭授權委托書、公章造假、韓城服務部不是合法主體為由,超時受理案件并下達正式裁定:撤銷民事調解書并發(fā)回韓城法院重審。

重審初判:職務行為,毋庸置疑

2023年3月9日,韓城法院依據公安刑偵筆錄及檢察院公訴臧某森借貸為公司行為,法院經審認定以下事實:一、臧某森借貸為公司職務行為。二、韓城服務部營業(yè)執(zhí)照登記為華安股份公司子公司,具有民事承擔責任能力。三、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是具有獨立民事訴訟主體資格的。據此韓城法院裁決:華安公司韓城營銷服務部償還借款150萬元(其中有強20萬元),并責令華安公司韓城營銷服務部十五日內償還欠款本金及利息。

再審終判:全盤推翻,公信何在?

2023年11月27日,在與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幾乎沒有紕漏的情況下,渭中院以:臧某與強萬興早已相識;強萬興自身沒有盡到審慎注意義務;強萬興身為出借人所借款項沒有證據表明用于韓城服務部經營的說辭,全盤推翻撤銷一審及重審判決,并將臧某職務行為改頭換面為個人責任。渭中院一意孤行、超時受理、出爾反爾之行為,令群眾大開眼界并發(fā)出質疑:如此辦案,公信何在?

多維透視:職務行為為何能被“移花接木”個人行徑?

法律視角:司法權力應有邊界

再審申請已明確標明基本事實無變化的情況下,且《調解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的六個月內提出,既然已過申請時效,渭中院卻依然違規(guī)受理,是否有逾矩越界之嫌?在事實清楚、無任何新證據補充的情況下,渭中院罔顧事實無視法定程序與證據規(guī)則,強行改判造成的負面影響是把自己推向了司法公正的對立面?!胺o授權不可為”,身為地方法院要有邊界意識,莫把公權當“私器”。

行政反思:金融機構要認舊賬。“政貴有恒,治須有常”

如華安公司一類的金融機構要重視財務賬目審查,而且要進行既定工作規(guī)劃進展情況評估,特別是歷史遺留問題處理情況,要列出清單實事求是地記錄存檔。對于實際存在的債務和舊賬,不要缺乏擔當精神,擔心被“舊賬”所累,能拖就拖、能賴就賴。一定要遵守“契約精神”,一方面契約精神能夠促進商品交易,為法治創(chuàng)造了經濟基礎提供了良好的秩序;另一方面對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構建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良性運轉有著積極作用。

記者觀察:一紙借據背后的社會誠信

這一系列判決的反復,讓強萬興的權益維護充滿坎坷。在整個過程中,強萬興承受著巨大的精神壓力,不僅要面對經濟上的損失,還要不斷應對訴訟中的種種變數。

誠信,是保險金融機構的生命線,是保險行業(yè)的基石,比黃金更重要。如果金融機構拿著信譽當兒戲,必將在游戲別人的同時,也將自己的威信喪失殆盡,還會產生極為惡劣的負面示范效應。誠信原則,是建立信任與可靠關系的根本,如果保險公司都做不到“言必信、行必果”,那其他金融機構又如何取信于民?不應以個人行為善后推卸公司應承擔的責任,倘若金融機構都不能以身作則,那么企業(yè)拖欠薪資、款項的行為豈不更加肆無忌憚?勇于面對并妥善解決自身留下的欠債麻煩,為了群眾利益而敢于“擦屁股”,發(fā)揚誠實守信的社會風氣是一個負責任保險公司的應有之義,也是政府大力推崇的寶貴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