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直以來,中小學校長的一項權力始終受到人們的普遍關注,那就是職稱資格審查中的權力。眾所周知,職稱關乎到教師切身利益,因為它與工資直接掛鉤,因而獲得更高一級職稱崗位成了老師們不懈的追求,但由于現行職稱評審制度的種種限制尤其是職稱崗位比例限制導致很多教師無緣職稱評定。
在一所學校里符合職稱評審條件的教師人數又往往多于既定的名額數,這就把最終上報參加職稱評審的教師人選的決定權推到了學校職稱評定委員會。但人們往往都認為最終的決定權在校長手上,校長想給誰就給誰,盡管這可能是一種誤解或曲解,但這種觀點或看法卻始終流行在教師群體當中,也許是慣性思維吧。
此外,中小學校長還有一項權力也是受到了人們的普遍關注,那就是全國各地已經實施和即將實施的縣管校聘改革中的校長權力。按照教育部的既定部署,在總結全國多個試點地成功經驗的基礎上,義務教育教師“縣管校聘”改革已于2020年全國推廣并在2020年的中央一號文件中得到了正式確認。
“縣管校聘”改革強調并改變的三個職能之一就是校長由“用人難”變成“選能人”,特別是學校在用人方面,由過去的“行政命令式的編制管理”實現了“雙向選擇式的崗位吸引”。縣管校聘中的校長由“用人難”變成“選能人”,這無疑進一步提升和放大了校長手中的權力,“校長想選誰就選誰”也就成了人們關注的焦點!
中小學校長手中的這兩項權力關乎到教師的切身利益而且這兩項權力也將始終并長期存在,不管人們對校長能否正確運用好手中的這兩項權力存在有多大的質疑,但從校長推選機制的初衷以及很多地方實行的校長職級制改革來說,還是要相信校長的公平公正!此外,校長也還有一項屬于自己的應得或應有的權利。
在中小學教師職稱評審過程中,很多人認為校長會利用自己手中得天獨厚的權力為自己晉升高級職稱掃除障礙并鋪平道路。每年到評職稱時,校長都會成為老師們吐槽的對象,這已經成了一種思維定勢。老師們總是認為校長憑借自身的權力和特有的關系不費吹灰之力就能如愿以償地評上高級職稱。
這樣的校長在現實生活中評職稱時可能存在但應該不是普遍現象。那些利用自身權力和關系評上高級職稱的校長受到老師們的吐槽和鄙視很正常,但絕大部分評上高級職稱的校長應該都是符合學歷、年限等資格以及符合高級職稱評審規(guī)定的相關條件的,明目張膽地“掠奪”高級職稱這種稀有資源的校長畢竟是少數!
評上高級職稱的校長可能是在當校長之前有突出表現并符合相關規(guī)定而評上的,也可能是在當上校長之后并兼有上課任務而且符合職稱評審要求而評上的,無論是通過專技崗還是管理崗評上高級職稱,這些都是校長們跟普通教師一樣在職稱評審過程中應該享有的權利。
至于那些在教師職稱評審資格審查中濫用權力的校長、在教師競聘上崗或異地流動中濫用權力的校長,以及那些當上校長之后就長期不再兼課并在高級職稱評審時動用手中權力評上高級職稱的校長,在現如今網絡發(fā)達以及教育領域反腐倡廉的氛圍下很有可能會得到懲治。不管怎樣,校長的兩項權力最好能受到強力監(jiān)督,但有一項權利也是自身應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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