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全文明確17大類問題的司法規(guī)則,詳見如下:
1、維護公序良俗,重婚絕對無效
2、假離婚也是離婚,以假離婚為由主張財產分割無效的,不予支持
3、有些夫妻意圖通過離婚方式損害債權人利益,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
4、同居生活期間取得的財產,雙方如何分割
5、是否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的夫妻房產分割問題
6、未經對方同意,用夫妻共同財產超額直播打賞可視為“揮霍”
7、以違背公序良俗為目的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無效
8、夫妻一方可轉讓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股權,除惡意串通外均有效
9、夫妻離婚時,不以登記股權的比例劃分股權
10、夫妻一方放棄繼承權,不構成對夫妻共同財產的侵害
11、堅決預防制止搶奪、隱匿未成年人子女行為
12、父母代為處分未成年子女名下房產不得主張合同無效
13、針對離婚協議約定不需要對方負擔撫養(yǎng)費、又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起訴主張撫養(yǎng)費的
14、繼父母子女關系認定和解除
15、對于離婚協議約定共同財產給予子女后一方反悔的
16、支持離婚經濟補償,視為對家務價值的確認
17、離婚經濟幫助規(guī)則
壹
發(fā)布及生效時間
《解釋(二))于2025年1月15日對外發(fā)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貳
商務通用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fā)展,城鄉(xiāng)家庭的結構和生活方式發(fā)生了新變化,婚姻家庭矛盾呈現出新特點,家事糾紛案件數量高位運行。
離婚糾紛中,財產分割成為焦點。涉案標的額增大、財產類型多樣化,婚姻家庭與財產領域問題交織,疑難復雜案件增多,法律適用標準亟待統(tǒng)一。
叁
解釋(二)的新規(guī)定
1、維護公序良俗,重婚絕對無效
《解釋(二)》第一條規(guī)定,即使訴訟時合法婚姻當事人已經離婚或者配偶已經死亡的,重婚的婚姻亦不能自以上情形發(fā)生時轉為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guī)定,禁止重婚。
《解釋(二)》進一步明確重婚絕對無效的立場。重婚違反了我國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制度,是違法犯罪行為,法律堅決予以否定和打擊。
2、假離婚也是離婚,以假離婚為由主張財產分割無效的,不予支持
《解釋(二)》第二條規(guī)定,夫妻登記離婚后,一方以雙方意思表示虛假為由請求確認離婚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有些夫妻意圖通過離婚方式損害債權人利益,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
《解釋(二)》第三條規(guī)定,如果債務人通過離婚惡意逃債,債權人可以參照適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條關于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規(guī)定,請求撤銷離婚協議中的相關財產分割條款,以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同時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共同財產整體分割及履行情況、子女撫養(yǎng)費負擔、離婚過錯等因素,避免損害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利益。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guī)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規(guī)定,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4、同居生活期間取得的財產,雙方如何分割
《解釋(二)》第四條規(guī)定,對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且協商不成的,自己的財產歸自己所有。
對于共同出資購置的財產或者共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以及其他無法區(qū)分的財產,人民法院以各自出資比例為基礎,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情況、有無共同子女、對財產的貢獻大小等因素進行分割。
5、是否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的夫妻房產分割問題
①尚未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的
《解釋(二)》第五條第一款明確,雙方對房屋歸屬或者分割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結合給予目的,綜合考慮婚姻關系存續(xù)時間、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判決房屋歸其中一方所有,并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該條規(guī)定實際上否定了給予方的任意撤銷權,強調了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對于是繼續(xù)履行該協議,還是基于行為基礎的喪失,變更或者解除該協議,需要綜合考慮婚姻家庭關系的特殊情況。
②已經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的
《解釋(二)》第五條第二款明確,如果婚姻關系存續(xù)時間較短且給予方無重大過錯,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判決該房屋歸給予方所有,并結合給予目的,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是否由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這也就意味著,如果婚姻關系存續(xù)時間較長或者給予方有重大過錯的,可以由接受方保有該房產,以維護財產秩序的相對穩(wěn)定,保護接受方合理預期,弘揚誠信價值。
在認定接受方保有房產的情況下,也還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對家庭的貢獻大小以及離婚時房屋市場價格等因素,確定獲得房屋一方對另一方是否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上述規(guī)定有助于實現個案中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平衡。
6、未經對方同意,用夫妻共同財產超額直播打賞可視為“揮霍”
《解釋(二)》第六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在網絡直播平臺用夫妻共同財產打賞,數額明顯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費水平,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guī)定的“揮霍”。
另一方請求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請求對打賞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yǎng)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y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yī)療費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fā)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7、以違背公序良俗為目的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無效
《解釋(二)》第七條規(guī)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為重婚、與他人同居以及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等目的,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不僅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共同財產權,更是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背道而馳,該類行為無效,夫妻另一方訴請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8、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如何分割父母為子女出資的房產
鑒于實際生活中出資來源的復雜性,司法解釋區(qū)分一方父母全額出資和部分出資兩大類情況分別予以規(guī)定,不作“一刀切”規(guī)定,強調在以出資來源作為分割財產基礎的前提下,要綜合考慮婚姻關系存續(xù)時間、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離婚過錯等因素,公平公正處理:
①針對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的情況
《解釋(二)》第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依照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房屋不論是否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決該房屋歸出資人子女一方所有,以保障出資父母一方的利益。
但是,同時也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等因素,來確定是否需要對另一方予以補償以及補償的具體數額;
②針對一方父母部分出資或者雙方父母對房屋均有出資的情況
《解釋(二)》第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如果贈與合同明確約定,相應出資只贈與自己子女一方,依照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因不同案件出資來源和各方出資比例不同,需要根據個案情況分別處理。
比如,雙方父母的出資比例為2:8,如雙方沒有明確約定房產歸屬,具體分割時,一般可以判決房屋歸80%出資比例的一方,但是并非一定給另一方20%的補償,需要在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況、離婚過錯、對家庭的貢獻大小等因素的基礎上,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補償比例可能高于也可能低于20%。
9、夫妻一方可轉讓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股權,除惡意串通外均有效;夫妻離婚時,不以登記股權的比例劃分股權
一方面不簡單以婚姻家庭受特殊保護為由否定家庭之外基于市場交易的公司法等規(guī)則,另一方面也要考慮外部關系對家庭財產分配的影響,以免損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權益。
《解釋(二)》第九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轉讓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但登記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另一方以未經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為由請求確認股權轉讓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轉讓人與受讓人惡意串通損害另一方合法權益的除外。
《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夫妻以共同財產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并均登記為股東,雙方對相應股權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離婚時,一方請求按照股東名冊或者公司章程記載的各自出資額確定股權分割比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對當事人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請求,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guī)定處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10、夫妻一方放棄繼承權,不構成對夫妻共同財產的侵害
《解釋(二)》第十一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以另一方可繼承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放棄繼承侵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為由主張另一方放棄繼承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放棄繼承導致放棄一方不能履行法定扶養(yǎng)義務的除外。
11、堅決預防制止搶奪、隱匿未成年人子女行為
《解釋(二)》第十二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依法支持簽發(fā)人身安全保護令或人格權侵害禁令,及時快速制止父母一方或者近親屬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制止不法行為;
《解釋(二)》第十三條規(guī)定,在沒有離婚的情況下,根據當事人請求,在監(jiān)護權糾紛中暫時確定未成年子女撫養(yǎng)事宜;
《解釋(二)》第十四條規(guī)定,在離婚糾紛中確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撫養(yǎng)時,將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為作為不利因素,優(yōu)先考慮由另一方直接撫養(yǎng)。
司法審判中,法官一般會通過家事調查、心理評估、走訪等方式全面了解各種情況,根據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綜合各種因素判斷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撫養(yǎng)更為適宜,具體考量因素包括子女的個人意愿、年齡、性別、與雙方的情感依賴程度、雙方經濟狀況等。
12、父母代為處分未成年子女名下房產不得主張合同無效
《解釋(二)》第十五條規(guī)定,父母雙方以法定代理人身份處分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并登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后,又以違反民法典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損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為由向相對人主張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三十五條,監(jiān)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jiān)護人的原則履行監(jiān)護職責。監(jiān)護人除為維護被監(jiān)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jiān)護人的財產。
13、針對離婚協議約定不需要對方負擔撫養(yǎng)費、又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起訴主張撫養(yǎng)費的
《解釋(二)》第十六條規(guī)定,離婚后,直接撫養(yǎng)子女一方經濟狀況發(fā)生變化導致原生活水平顯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醫(yī)療等必要合理費用確有顯著增加,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另一方支付撫養(yǎng)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并綜合考慮離婚協議整體約定、子女實際需要、另一方的負擔能力、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確定撫養(yǎng)費的數額。
《解釋(二)》第十七條規(guī)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一方未按照離婚協議約定或者以其他方式作出的承諾給付撫養(yǎng)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其支付欠付的撫養(yǎng)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4、繼父母子女關系認定和解除
《解釋(二)》第十八條規(guī)定,對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中繼子女受繼父或者繼母撫養(yǎng)教育的事實,人民法院應當以共同生活時間長短為基礎,綜合考慮共同生活期間繼父母是否實際進行生活照料、是否履行家庭教育職責、是否承擔撫養(yǎng)費等因素予以認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yǎng)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關系的規(guī)定。
《解釋(二)》第十九條規(guī)定,生父與繼母或者生母與繼父離婚后,當事人主張繼父或者繼母和曾受其撫養(yǎng)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再適用民法典關于父母子女關系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繼父或者繼母與繼子女存在依法成立的收養(yǎng)關系或者繼子女仍與繼父或者繼母共同生活的除外。
《解釋(二)》第二十條規(guī)定,繼父母子女關系解除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繼父或者繼母請求曾受其撫養(yǎng)教育的成年繼子女給付生活費的,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撫養(yǎng)教育情況、成年繼子女負擔能力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但是繼父或者繼母曾存在虐待、遺棄繼子女等情況的除外。
15、對于離婚協議約定共同財產給予子女后一方反悔的,除對方同意外不得撤銷
《解釋(二)》第二十條規(guī)定,離婚協議約定將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給予子女,離婚后,一方在財產權利轉移之前請求撤銷該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16、支持離婚經濟補償,對家務價值的確認
《解釋(二)》第二十一條,離婚訴訟中,夫妻一方有證據證明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的規(guī)定請求另一方給予補償的,人民法院可以綜合考慮負擔相應義務投入的時間、精力和對雙方的影響以及給付方負擔能力、當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確定補償數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17、離婚經濟幫助規(guī)則
《解釋(二)》第二十二條,離婚訴訟中,一方存在年老、殘疾、重病等生活困難情形,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的規(guī)定請求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給予適當幫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請求,結合另一方財產狀況,依法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條,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肆
四個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將繼續(xù)總結審判實踐經驗,通過發(fā)布典型案例、法答網答疑、案例“入庫”等方式加大對家事審判的指導力度,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一)案例一
夫妻一方在結婚后將其婚前房產為另一方“加名”,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人民法院綜合考慮雙方婚姻存續(xù)已十年,但給予方承擔更多家庭開銷,結合雙方對家庭貢獻等因素,判決房屋仍歸給予方所有,但酌定對另一方合理補償。
(二)案例二
一方父母將自己名下房產轉移登記至夫妻雙方名下,離婚時,人民法院在認定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基礎上,綜合考慮房款由一方父母出資、贈與目的及婚姻關系存續(xù)時間較短、未孕育共同子女等因素,判決房屋歸出資方子女所有,但酌定對另一方合理補償。
上述兩個案例既符合婚姻關系中夫妻財產制度,又保護了給予方的財產權益。
(三)案例三
人民法院對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依法簽發(fā)人格權侵害禁令,組織對雙方當事人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并現場督促搶奪一方第一時間將子女送回,快速制止不法行為,盡量減少搶奪行為對未成年子女造成的傷害。
(四)案例四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違反忠實義務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第三人的行為無效,另一方請求第三人全部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來源:李樂多
編輯:Y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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