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僅向與其具有相對特定關系的個人借款,后因企業(yè)經營不善導致虧損無法償還借款的,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這是人民法院案例庫的入庫案例“陳某紅非法吸收存款案”確立的重要原則。該案例解決了非法集資案件“口口相傳”的邊界問題,對非法集資審判實踐有重要意義。
一、陳某紅案基本事實及判決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4年開始,被告人陳某紅以高額利息為誘餌,采取“口口相傳”的方式,向尹某榮、申某忠、張某、周某彤、翁某健等12名不特定對象吸收存款,經統(tǒng)計其吸收存款約370萬元。至案發(fā)前,尚有約170萬元本金未歸還(非法經營事實、合同詐騙事實略)。
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qū)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以(2019)粵0112刑初861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陳某紅犯非法經營罪和合同詐騙罪,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二、“口口相傳”與非法集資公開性和社會性的關聯(lián)
根據《刑法》第176條及《解釋》第1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成立需“同時滿足”以下要件:
1.非法性: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或借用合法經營形式吸收資金;
2.公開性: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3.利誘性:承諾還本付息或給付回報;
4.社會性: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非法集資案件中,有些并非采取“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的方式向社會公開宣傳,而是人傳人,通過“口口相傳”的方式達到或者未達到公開性、社會性的標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都要求“同時符合”以上四個要件。如果“口口相傳”未達到公開性或者社會性,那么當事人就不構成非吸或者集資詐騙。
由此可見,“口口相傳”是否構成“公開宣傳”,以及受眾是否屬于“不特定對象”,是判斷罪與非罪的關鍵。

三、“口口相傳”的司法認定
參考案例的突出貢獻在于,對非法集資案件中的爭議問題“口口相傳”作了限縮性的解釋。參考案例之前,對于什么是“口口相傳”,存在明顯的模糊性,也由此導致有些不應入罪的案件被判入罪。同時,也存在反向排除案例,對“口口相傳”的認定較為慎重,因此判決不構成犯罪。參見《北京刑事律師:民間金融、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的“非法性”》。參考案例入庫后,對“口口相傳”的邊界作了厘清。
“陳某紅非法吸收存款案”的判決理由認為,本案不構成非吸,是因為存在以下三種情況:
1. 傳播范圍具有封閉性:借款對象包括夫妻關系、同事關系、商鋪租戶等特定群體,雖然是“口口相傳”,但“口口相傳”僅集中在夫妻之間形成的特定關系中,且人數(shù)相對較少,借款對象范圍較小,且傳播僅限于親友圈層,未通過公開媒介擴散;
2. 對象具有特定性:12名出借人均與陳某紅存在固定社會關系(如親屬、同事、商業(yè)合作伙伴),并非隨機選擇的不特定公眾;
3. 部分借款具備民事屬性:如申某某與陳某紅簽訂借款協(xié)議并公證,賀某通過第三方平臺借貸,表現(xiàn)出較為典型的民間借貸舉債的特點,無論從形式上、還是實質上都應屬于民事法律所調整的范圍,而不應由刑法予以調整。
基于以上,法院援引《解釋》指出,公開宣傳需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實現(xiàn)。本案中,陳某紅的“口口相傳”僅通過特定關系網絡傳播,未借助任何公開媒介,亦未主動要求出借人擴散信息。法院進一步強調,若“口口相傳”僅發(fā)生于親友或特定群體內部,即便存在一定傳播性,仍因缺乏“面向社會公眾”的開放性,不滿足公開性要件。
當事人也因此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
四、刑事律師如何辯護?
入庫案例在非法集資案件的司法實踐中基本理清了“口口相傳”的邊界,解決了“口口相傳”認定的部分普遍爭議問題,為刑事律師的辯護提供了素材和論理依據,對律師來說具有相當高的正面價值。
非法集資案件中,刑事律師可從3個方面對是否符合《解釋》規(guī)定的“口口相傳”:
(一)傳播途徑是否具有開放性
《解釋》規(guī)定的公開宣傳,是指依托于公開媒介(如網絡平臺、短信群發(fā))或主動鼓勵信息擴散。而有些案件的“口口相傳”,雖然也是人傳人,從字面意思理解是“口口相傳”,但是若傳播僅限于親友、同事等封閉圈子,且無擴散意圖,則不構成公開性。這種情況下,應不認定為非法集資的“口口相傳”。
(二)對象是否具有不特定性
在考察是否符合“口口相傳”時,應認定行為人與借款對象的基礎關系。這個關系有多個種類,但是對于特定關系群體:如親屬、同事、長期商業(yè)伙伴,因關系固定,應認定為特定對象,也不符合非法集資的“社會性”特征。
(三)融資行為的民事屬性
這一點在先前的司法實踐中普遍未被充分考慮到。有的案件中,某公司獲得香港上市公司基石投資1個億額度。公司法人鄰居知道后,跟投1000萬,簽訂了合作投資協(xié)議,明明寫的是合作投資、代持的關系,投資的對象是基石投資的額度,二者關系是“投資人”將錢委托給受托人,一起投資的。所有的事都是實實在在的。這種案件更應認為是民事案件,具有明顯的民事屬性,應排除刑事違法性。

五、結語
陳某紅案的裁判要旨表明,對“口口相傳”的認定需回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本質——是否具備面向社會公眾的開放性與不特定性。司法機關應避免將民間借貸、民間金融與非法集資犯罪簡單等同,而應通過傳播途徑、對象范圍、資金管理等要素進行審查。
根據人民法院案例庫運作規(guī)程,各級法院審理案件時,應當檢索人民法院案例庫,參考入庫類似案例作出裁判。參考案例入庫后,刑事律師可以提供案例庫案例,作為說理的證據、參考,支持辯方的辯護觀點。
陳某紅案對厘清非法集資案件中“口口相傳”的邊界有重要意義,對于民營企業(yè)家的保護、對刑事律師維護當事人利益也提供了重要素材,因此是一個重要案例。(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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