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115個三八國際婦女節(jié)到來之際,廣州市白云區(qū)法檢兩院攜手為家暴受害者撐起法治藍天!近日,白云法院發(fā)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后,全市首例由檢察機關支持起訴的離婚后人身安全保護令,以司法利劍斬斷"離婚暴力"黑手,為婦女權益保護寫下生動注腳。
家暴陰云:離婚難逃的暴力糾纏
小花(化名)與小李(化名)于2019年登記結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夫妻協(xié)議離婚,但雙方仍同住在某一小區(qū)。本以為離婚是噩夢的終結,沒想到卻是新一輪傷害的開始,在協(xié)議離婚同住的三年期間,小李多次因家庭瑣事對小花實施暴力。
盡管小花多次報警,雙方亦達成調解協(xié)議,但小李仍對她實施持續(xù)性騷擾,甚至以撫養(yǎng)權糾紛為由威脅、跟蹤她。
機制升級| 為切實維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充分發(fā)揮檢察機關支持起訴職能和人民法院審判職能,形成反家暴工作合力,白云法院在該案審理中,突破傳統(tǒng)家暴案件處理模式,由白云檢察院作為支持起訴機關全程參與。 本案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條、第六十五條、第七十八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等相關規(guī)定,提出三點核心主張: 一是突破“家庭成員”限制:小花與小李雖已登記離婚,但離婚后施暴亦在法律規(guī)制范疇,認定小李的行為構成“家庭暴力”。 二是強化證據(jù)鏈構建:綜合小花提交的6份報警回執(zhí)、醫(yī)療鑒定、治安調解協(xié)議等證據(jù),已形成完整證據(jù)鏈,證明存在“現(xiàn)實危險”。 三是檢察機關支持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個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單位或者個人,經有關行政機關、社會團體等部門履職后仍未實現(xiàn)最低維權目標,具有起訴維權意愿,但因訴訟能力偏弱不能或不敢提起訴訟的,檢察機關可以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七十八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侵害的婦女向人民法院起訴。 白云法院最終裁定:禁止小李對小花實施威脅、辱罵、毆打等暴力行為,禁止其騷擾、跟蹤、接觸小花。違反禁令將面臨最高15日行政拘留或刑事處罰。 法治里程碑:為反家暴支持起訴工作提供實踐樣本 本案中的人身安全保護令,以其獨特的示范價值,為反家暴支持起訴工作提供了寶貴的實踐樣本。首先,實現(xiàn)了立法與實踐的無縫銜接。通過將《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五條“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的規(guī)定與《反家庭暴力法》形成聯(lián)動,打破了“家庭暴力僅限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傳統(tǒng)認知,彰顯了現(xiàn)代法治對婦女權益全周期保護的理念。 其次,建立了多部門協(xié)同機制。法院與檢察院緊密合作,從線索移送、調查取證到聯(lián)合聽證,全流程協(xié)作破解了家暴案件“取證難”“受害人訴訟能力較弱”的難題,為家暴受害者提供了堅實的司法保障。 更為創(chuàng)新的是,實現(xiàn)了雙重保護機制。在傳統(tǒng)由法院單獨審理人身安全保護申請案件的基礎上,引入檢察機關支持起訴。檢察機關作為“國家公訴人”的延伸,有效彌補了弱勢群體訴訟能力的不足,為類似案件提供了可復制的操作范本。 本案的人身安全保護令,不僅為受家暴婦女提供了“看得見”的法律盾牌,更通過檢察機關支持起訴機制,推動形成了“司法干預+社會支持”的反家暴體系,這不僅是對個體權益的維護,更是法治進步的生動體現(xiàn)。 建章立制:法檢協(xié)同聯(lián)動,筑牢反家暴法治防線 3月6日,白云法院與白云檢察院攜手共進,共同簽訂《關于反家暴案件加強支持起訴工作的聯(lián)動協(xié)議》,為反家暴法治建設注入新動力?!爸С制鹪V”,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家庭暴力受害人因客觀原因難以自行收集證據(jù)或者提起訴訟的,依法支持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其合法權益。 此次合作,白云法院與白云檢察院秉持依法履職、協(xié)作配合、優(yōu)勢互補、信息共享的原則,共同建立“反家暴綠色通道”,對類似案件實行優(yōu)先受理、優(yōu)先審查機制,全力做好支持起訴工作,為家暴受害者提供堅實的司法保障。展望未來,雙方將繼續(xù)深化合作,積極探索將保護令執(zhí)行與失信懲戒、心理干預等措施相結合,構建“預防—處置—修復”的全鏈條反家暴體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七條 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xiàn)實危險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第二十九條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2022修訂) 第二十九條 禁止以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終止戀愛關系、離婚之后,糾纏、騷擾婦女,泄露、傳播婦女隱私和個人信息。 婦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臨上述侵害現(xiàn)實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當拳頭揮向你,法律之劍也會出鞘。法官提醒您,家庭暴力不是家務事,而是違法行為,遭受家暴的受害者應及時報警,主動求助,并且注意保留好受傷圖片、診療記錄、報警記錄、施暴者出具的保證書、威脅短信或者微信聊天記錄等相關證據(jù),在必要時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圖片:白云法院、網(wǎng)絡 供稿:綜合庭 編輯:馮珉珊 總第<1863>期,2025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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