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訂婚強奸案”二審3月25日在大同中院開庭,男方堅持無罪辯護,女方沒有出庭,法院也沒有當庭宣判。
但這件從2023年8月起在網上持續(xù)爭論了一年多的話題,如今又再一次成為熱烈討論的焦點。
依然是兩種相持不下的觀點爭論不休,大致也可以認為是女性觀點和男性觀點的交鋒。

涉案臥室桌上擺放的一對情侶水杯
一種認為是女方貪財。因為男方“事后”不答應在房本上加女方名字,于是女方報警“誣告”男方強奸,是“撈女”。
這一派觀點以男性居多,他們大多數(shù)認為訂婚之后發(fā)生性行為很正常,所以不僅認為女方貪財,甚至懷疑女方涉嫌“婚騙”。
一種認為男方就是犯罪。女方收了彩禮并不等于就要獻出身體,在女方不同意的情況下強行發(fā)生性關系就是強奸,是“渣男”。
這一派觀點當然以女性居多,他們的觀點是訂婚并不等于就要履行夫妻生活義務,就算是結婚了,性生活也一定是在女方同意的前提下才能進行。
而通過二審后的一些媒體報道,被告男方似乎已經將庭辯的重點從“女方是否自愿”變成了“雙方是否發(fā)生了實質性性關系”。
如果沒有發(fā)生實質性的性關系,那所謂的強奸案是不是就不存在了?
①
我們先來說幾個關鍵點。
兩個人通過婚介所相親認識并確定戀愛關系,繼而談婚論嫁。
兩家商量妥當,于是舉行訂婚宴。男方家買了金戒指,也給了一半彩禮,并且承諾結婚一年后房本上加女方的名字。
簽了協(xié)議,按了手印,按部就班,順理成章,兩家一看都沒問題,大家高高興興喝酒慶祝,然后準備結婚。
別看現(xiàn)在的縣城一般也都被稱作了城市,但縣城的社會倫理觀念和農村并沒有什么大的區(qū)別。
訂了婚,基本上就等于向親戚朋友宣布這一對是夫妻了。
訂婚宴第二天是回門宴,都已經是準夫妻了,這個時候兩家應該還是高高興興和和氣氣地吃飯喝酒。
但是回門宴之后,準夫妻倆一起到男方家準備的婚房休息,這下就出事了。

大概率男方認為,咱倆既然都已經訂婚了,那就等于夫妻名分已定,那啥一下豈不是名正言順嘛。
不知道是不是趁著喜悅和酒興,反正下午在婚房里和女方發(fā)生了性關系。
從媒體報道“女方處女膜未見破裂”來看,女方應該是比較傳統(tǒng)和保守的。一個24歲的大姑娘,也上過大學,但是沒有發(fā)生過性行為,這在當今社會中不是很常見。
陽高縣法院一審判決和答記者問的內容顯示,“男方向女方提出發(fā)生性關系,遭到女方拒絕,女方稱等結婚后再說。之后,男方不顧被害人反抗,強行與女方發(fā)生了性關系。”
毫無疑問,雙方有沒有發(fā)生實質性的性行為是庭辯的焦點之一。
男方母親在一審開庭前接受采訪時也說過:“我兒子也是初次性生活,兩人根本就沒有發(fā)生成。但就這樣說了一句,檢察院就說你兒子都默認了。”
2024年1月29日,“封面新聞”報道男方母親接受采訪說,當天晚上她兒子回家找她要房產證,說“我們發(fā)生那事了,女方要求在房產證上加上名字?!?/p>
按照男方母親兩次接受采訪的說法,你認為他們有沒有發(fā)生性行為呢?

事發(fā)當天的電梯監(jiān)控畫面,男女雙方擁抱在一起。
男方在上訴狀中稱,他僅是下體有接觸,并未進入。
案卷中女方稱,兩人原本在兩張床上,后被強行脫下衣服,過程中她一只手被按著,沒有其他毆打和威脅行為,期間感到下體疼痛,事后為逃離現(xiàn)場實施了點燃窗簾的行為。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不顧被害人的反抗,強行與被害人發(fā)生了性關系”。
我的觀點是,男方試圖和女方發(fā)生性行為,并且是在女方非自愿的情況下。
女方不愿意,男方還是要強行辦他認為該辦的事,但由于兩人都沒有經驗,并且是在女方不愿意的情況下,所以這事應該辦的不是很成功,但至少有過插入的動作。
也正是因為女方非自愿,才有了她事后的激烈反應:
“事后,女方情緒激動,實施了點火燒臥室柜子和客廳窗簾等行為,還逃出房間通過步梯下至13層呼喊‘救命’,后被男方強行拖拽回房內?!?/p>
你要說女方是自愿,那為什么又說事沒有辦成呢?
你要說女方自愿、事后索要彩禮和要求房本加名字但男方不愿意,并以火燒柜子和窗簾的行為來表示不滿,那你事到底辦沒辦成呢?
②
從5月2日案情發(fā)生,到5月5日男方被警方刑事拘留,中間一共有三天的時間,到底發(fā)生了什么,又為什么事情會鬧成今天這樣的結果呢?
二審庭審結束后,多家媒體都披露了很多案件的細節(jié),其中就包括從案發(fā)到男方被帶走這段時間內,男女雙方兩個家庭之間的協(xié)商、拉鋸、妥協(xié)、堅持。
也正是這些案件細節(jié)的曝光,我們可以看出無論是男方還是女方這兩個家庭,在處理這件事的想法和態(tài)度上有多么的荒唐。
婚房里的事情發(fā)生后,女方和她的母親,以及男方三人一起在車上商量事情的處理方案,男方的行車記錄儀記錄下了當時的場景。
大河報的報道說,根據(jù)男方母親提供的行車記錄儀監(jiān)控視頻顯示,女方母親認為男方的行為傷害了自己女兒,應盡快給予女兒“名分”,雙方盡快登記結婚,并將訂婚時男方承諾的在房產證上添加女方姓名及剩余彩禮提前兌現(xiàn)。
華商報的文章也提到了這個細節(jié):男方母親告訴記者,“她母親給我兒子說,‘回去跟你家人商量一下,你們不該發(fā)生的也發(fā)生了,該結婚發(fā)生的你提前得到了,你就要說話算數(shù),把結婚證領了,房本加上名字,賣完下一批豬把后面的彩禮拿過來?!?/p>
女兒被人強奸了,母親第一時間想到的竟然不是報警去維護女兒,而是先收彩禮,然后要求他們趕緊登記結婚,這是一個正常的母親能干得出來的事嗎?
是財迷,還是漠視女兒的權利?只要男方家把彩禮給了,把房本加了女方名字,女兒被強奸的事情就可以算了?
但是也不要過于驚詫,這種事情能發(fā)生,必定是有社會基礎的。

涉案事發(fā)的房屋
之前我就說了,雖然是縣城,但社會倫理觀念和農村并沒有什么區(qū)別,我相信現(xiàn)在的大城市中也會有這樣的觀念存在。
我小時候(二十多年前)聽說過一件類似的事。村里的某個男青年強奸了同村的女孩,當天晚上,男青年的父親和幾個叔伯一起去女孩家里賠禮道歉,并商量怎么善后。
他們達成的第一個共識是,既然這事已經發(fā)生了,那被強奸的女孩名聲也壞了,最好的辦法就是對外說他們本來就有了婚約,準小兩口之間鬧點這樣那樣的事不值得亂七八糟地說道。
第二個共識是,男青年家要補償給女孩家一筆錢,一是給女孩置辦嫁妝,二是作為女孩的補償,三就是彩禮。
我雖然記不清這筆錢的具體數(shù)額是多少,但肯定不是一筆小數(shù)。但男青年家應該確實是拿不出來,于是女孩家報警,接下來就是男青年被帶走、判刑、坐牢。
繼續(xù)說回“訂婚強奸案”。
其實,如果當時這事就按女方母親的要求辦了,或許小兩口也有可能會生活在一起,并且不一定會不幸福。
(請注意,我這里是就事論事,并不是支持強奸,如果你覺得我說的不對,那就是你對,不杠。)
2024年1月,女方母親在接受“大風新聞”采訪時也說過同樣的話。“5月2日案發(fā)后在男方車上,她與女兒跟男方某進行了溝通,‘他說他回去跟父母商量,把那一部分彩禮給拿過來。他已經把她強暴了,給她個名分’?!?/p>
這個時候在所有當事人看來,強奸什么的已經不重要了,重要的要趕緊給女方一個“名分”,這樣的話強奸就變成了正常的夫妻生活,和我前面講的那個故事如出一轍。
這才有了男方回家找母親要房產證,并告訴母親說“我們發(fā)生那事了,女方要求在房產證上加上名字”。
女方母親給男方答復的最后時間是當天晚上的十點鐘。

涉案房屋內被點燃的窗簾,燒損處已被男方母親裁下丟棄
時間一到,女方母親見男方沒有回應,于是打電話詢問,男方說不同意她提出的解決方案,也不打算解決此事(來源同前述女方母親接受“大風新聞”采訪)。
男方母親甚至在電話里對女方母親說,“我就說他們兩個已經訂婚了,發(fā)生這種事它也正常吧。她就說不行,我說姐你說這咋辦?她說不行的話,我就報警了?!保?025年3月25日“大河報”的報道)
根深蒂固的倫理思想,沒有法律意識的傳統(tǒng)觀念。
男方母親認為準夫妻之間這事正常,哪怕是“強奸”那也不犯法;女方母親的意思則是,只要補齊了彩禮,然后房本加了女兒的名字,那強奸的事情就可以當沒發(fā)生過,小兩口該結婚結婚,該過日子過日子。
不得不說,這兩個媽是一個比一個奇葩。
男方母親拒絕了女方的要求,當天晚上10點50分,女方電話報警。
③
事情發(fā)生之后,不管是女方當天下午在婚房里就提出要求,還是女方母親在得知事情之后找男方家提出要求,總之女方家的態(tài)度就是:
首先要把剩下的彩禮給了(有多少就先給多少,不夠的后補)、把婚房加上女方名字,然后兩個人就趕緊登記結婚,男方要是不同意那就報警告他強奸。
當晚民警打電話給男方母親詢問了情況,但沒有馬上立案,而是給了雙方緩沖處理的時間。
5月3日,女方的哥哥來到男方家里繼續(xù)協(xié)商,這時候女方家已經撤銷了頭天晚上的報警,但男方母親依然不同意,于是協(xié)商未果。
5月4日,女方前往派出所線下報案,民警電話傳喚男方接受調查,他母親陪同一起前往。
這個時候警方依然沒有立案,但明確告知男方母親,如果刑事立案的話,她兒子將毫無疑問會面臨牢獄之災。
男方母親這才開始重視起來,不但答應了女方的要求,并且在民警和婚介所媒人的見證下,向女方寫了一張彩禮(8.8萬元)和購買衣物(6.6萬元)的“欠條”,以及兩張承諾在房本加上女方名字的保證書。



而從5月2日晚上開始,兩個案件的直接當事人其實已經變成了“工具人”,幾乎所有的溝通和決策都和他們無關,他們各自的母親幾乎包辦了一切。
為什么男方母親在兩天的時間里都不愿意答應女方家的要求呢?
因為互相之間不熟悉,不夠信任,男方母親也曾表示“對女方家庭心存疑慮”。
當事雙方是在2月份通過婚介所認識的,談了不到3個月戀愛就決定要結婚,然后談彩禮,談婚房,還在訂婚宴上簽了協(xié)議,整個過程看起來感覺就像是一場交易。
這個時候女方提出來要提前給彩禮、提前在房本上加名字,男方母親就疑惑了,這不昨天剛剛給的10萬彩禮,然后還簽了協(xié)議嗎?
她壓根就沒有去細想女方為什么會有這樣的要求,也壓根就沒有意識到他的兒子干了一件可能涉及到犯罪的事。
認知決定思維,思維決定行動。如果男方母親當時答應了女方家的要求,那么這件事就不會被討論得這樣長久和激烈,也就僅僅只是他們兩家日常生活中的一個小“事故”而已。
那這么處理行不行、合不合法呢?
合法不合法不好說,但真要按照這樣的方式去操作肯定行。只要女方諒解并撤案,“民不告,官不究”,男方自然就沒事了,該給錢給錢,該加名字加名字,該結婚結婚。
更何況,兩人本來就是準夫妻,并且警方當時根本就還沒有進入刑事立案程序,而是一再試圖調解。

男方母親說女方留在婚房內的“胸罩”實為眼罩
既然答應了女方家的要求,那為什么男方最終還是被刑拘并立案了呢?
還是因為協(xié)商未果,或者說女方家認為她們得不到想要的保障。
一位辦案民警在接受華商報采訪時說,事發(fā)后想要給雙方調解,調解完就不立案了,“結果他們(男方)家人有問題”。
華商報2023年8月20日的文章說,這位民警稱這是男方父母空許愿。
“只寫了個保證書,說第二天(5月5日)12點之前把這個(加名)寫了就完了。人家報案以后,我們也有立案的時間,算立案時間的,我就說你們就趕快給人家寫上名字,爭取在我們立案之前把這事解決了。是這樣子的,結果他們家人沒給人家弄。”
一審法院的通報也提到了事發(fā)之后的調解情況:
事發(fā)后被害人親屬為了促成被告人、被害人的婚姻,與被告人親屬積極溝通,希望被告人和被害人盡快到民政局登記結婚,同時表示為了減輕被告人家庭的經濟壓力,部分彩禮可以后補,但雙方協(xié)商未果。
答應給的彩禮錢和衣服錢是一張欠條,答應房本上加名字但沒有辦、房本也被女兒“帶去了北京”等著送回來。
女方認為男方不珍惜她,于是要求立案,男方留置變刑拘。
④
大家都在等待二審法院的判決,我根據(jù)網上大家的討論,總結了以下幾種不同的結果。
第一種,二審法院維持原判,男方表示繼續(xù)申訴,但判決會生效,男方要從看守所轉移到監(jiān)獄關押。
第二種,二審法院認為證據(jù)不足,發(fā)回一審法院重審,案件從頭開始,男方在看守所繼續(xù)羈押。
第三種,二審法院判決“強奸未遂”,男方的刑期以及是否有緩刑的可能,那得等到法院宣判我們才能知道。
也有人說存在第四種情形,那就是雙方重新達成協(xié)議,女方諒解并撤訴,兩人登記結婚,然后舉行婚禮。
但男方家此前曾表示“已無調解空間”,并且事情已經鬧到這個份上了,這種情形幾乎沒有存在的可能。
男方母親在接受采訪時曾堅定地表示:“兒子回來,我隨時迎接,但要判他緩刑,這我們不能接受,我們堅持無罪”。
連緩刑都不接受,這事還真不好下定論了。

男方母親在二審開庭前接受媒體采訪
“回歸爭議的根本,讓倫理的歸倫理、道德的歸道德、法律的歸法律!”
這是微博賬號“山西訂婚父親”(認證為“山西大同訂婚事件當事男方家屬”)3月21日在微博一篇帖文中的話。
我閱讀了一下這個微博賬號的內容,標題嚴謹,邏輯縝密,行文流暢,語言工整。
真是好文筆!
3月25日庭審結束后,“山西訂婚父親”發(fā)帖說:大同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書也表明“送檢的女方內褲、陰道擦拭物衛(wèi)生紙上,可疑斑跡中均未檢出人精斑及STR分型。”
但馬上就有網友補充了華商報當天對案件報道的細節(jié):
警方獲得的檢測結果為,花格床單上可疑斑跡中檢出混合基因型,包含雙方DNA型;花格床單上可疑斑跡中提出的人精斑與男方基因型相同;女方內褲、陰道擦拭物、衛(wèi)生紙上可疑斑跡中,均未檢出人精斑及STR分型。
如果我沒有理解錯的話,這招應該叫“避重就輕”。
另外,“山西訂婚父親”的帖子中還有這樣一段話:“我們還了解到,女方在婚介所還有另外至少兩次相親記錄,這其中是否有隱情?我們懇請法院能夠深入調查?!?/p>
女方無論有多少次相親記錄,這跟你兒子是否涉嫌強奸有什么關系?是不是想暗示大家,女方可能有以相親為名騙取彩禮財物的意思呢?
如果我還是沒有理解錯的話,這招應該叫“移花接木”。
2023年12月25日一審宣判后,法院曾就一些網絡傳言進行了澄清:
經相關部門查證,此前網絡傳播的“騙婚”、“以告強奸進行敲詐”、“訂婚發(fā)生關系后第4天,女孩控告強奸”、“雙方當事人為同居關系”、“被害人有過婚姻史”、“被害人給婚介所三萬元介紹費”等傳言,均系不實信息。
無風也起浪,平地有驚雷,這些無中生有的事也能在網上傳播,咱們網民也是真夠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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