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法案例【202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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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4年5月,王某駕駛輕型廂式貨車與騎電動自行車的孟某發(fā)生剮撞事故。事故導致孟某受傷,兩車也遭受不同程度的損壞。經交警大隊認定,王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孟某負次要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保險公司(甲方)、王某(乙方)和孟某(丙方)三方共同簽訂了交通事故賠償和解協議書。協議明確約定:“經三方協商,甲方賠償丙方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電動車維修費、手鐲等損失,共計19250元。交強險賠償在此次賠償完畢后終結。本協議履行完畢后,若各方后續(xù)再發(fā)生治療、評定傷殘、死亡等任何損失,乙、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張任何權利,甲方也不再承擔賠償責任?!眳f議簽訂后,保險公司依約向孟某支付了賠償款。

此后,孟某自行委托司法鑒定所對其傷殘等級進行鑒定。經鑒定,孟某本次損傷遺留面部色素異常累計面積超過10cm2,構成十級傷殘。因就傷殘賠償事宜協商無果,孟某將王某和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撤銷《交通事故和解協議書》中關于交強險傷殘限額部分不再予以賠償的約定,并要求二被告賠償傷殘賠償金103142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以及鑒定費1300元,總計109442元。保險公司辯稱原賠償協議中賠償明細雖然不包含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及鑒定費,但是協議的第二條中進行了補充說明,原告放棄了保險公司已賠付的損失之外的所有賠償權利,本次不應再主張任何賠償。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對于傷勢程度的判斷需要專業(yè)人員進行鑒定而非普通認知可確定,原告傷情經鑒定確已構成十級傷殘,賠償協議確定的賠償數額與原告實際發(fā)生的損失存在明顯差距,賠償協議中雖對此做了約定,但據此認定賠償協議將包含原告訴求的賠償項目一次性處理顯失公平,故傷殘賠償金相關事項應予撤銷。

關于精神撫慰金,雙方簽訂協議時,原告的傷情已治愈,原告對自己花費的醫(yī)療費用及相應的誤工費、護理費等預期損失已知道或應當知道,在此情況下,仍與被告簽訂該賠償協議,視為原告對該部分的合理處分,故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撤銷孟某與王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交通事故和解協議書》中關于傷殘賠償金事項的約定,并要求被告賠償原告孟某傷殘賠償金103142元。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發(fā)生效力。

法官說法

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當事人基于自愿達成的和解協議,從本質上來說,屬于民事合同范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在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對于雙方在平等自愿基礎上達成的和解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和公序良俗,一般認定其合法有效。

盡管和解協議原則上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法律也明確規(guī)定了特定情形下,當事人有權請求撤銷協議。根據《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及司法實踐,在重大誤解、欺詐、脅迫和顯失公平等特定情形下,當事人有權請求撤銷協議。一旦出現上述情形,法院在審理時會綜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如協議簽訂時當事人是否充分了解自身傷情及各項賠償項目、賠償金額是否合理、協議的達成是否真正基于平等自愿等。

因此,發(fā)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在簽訂和解協議時,一定要明確賠償項目及具體計算依據。尤其要充分考慮后續(xù)可能產生的治療費用,以及自身是否構成傷殘等級等不確定因素。除傷情顯著輕微的情況外,建議當事人委托專業(yè)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殘鑒定和三期鑒定,并依據鑒定意見及其他相關證據,全面、合理地主張各項損失賠償,以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tài)、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來源:山東高法、臨沂高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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