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一些冤假錯案的發(fā)生,往往都是在證據(jù)方面存在瑕疵。比如,佘祥林案、趙作海案、呼格案等等,都是在缺乏足夠證據(jù)的情況下就作出了判決,這也是我從始至終贊同“疑罪從無”的原因。

去年,我們發(fā)了一篇題為《鄂爾多斯:不還債安然,還債的判刑,法官要將社會導向何方》的文章,報道了鄂爾多斯的商人李俊霖的遭遇,有讀者在后臺留言:“希望法院給一個公正的判決,法院這樣的判決,那就是好人都變壞人了,那這個社會會變成什么樣子呢?”

今年1月12日,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裁定,認為一審法院的判決部分事實不清,按照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撤銷了之前的判決結果,發(fā)回重審。等了一年多,李俊霖終于迎來了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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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霖這個案子,其實很簡單。李俊霖參股的公司借了別人的錢,李俊霖本人也欠了其父親和弟弟的錢。同樣是欠錢,李俊霖明明已經(jīng)按照股權比例償還了公司欠款,但按照法律判決結果以及股東會決議用公司資產(chǎn)還自己的欠款就是轉移資產(chǎn),甚至還成為其“拒執(zhí)罪”的證據(jù)。最重要的是,李俊霖明明已經(jīng)按照警方協(xié)調(diào)下的償債方案履行完畢支付現(xiàn)金及物品100萬元的合同義務,卻被以拒執(zhí)罪立案和判刑,而其他拒不還錢的股東既沒有履行還款義務,也沒有追究其他責任,如此執(zhí)法不僅傷害了當事人合法權益,也會損害社會公平正義。

我覺得,一審法院在重審李俊霖案件過程中,對于二審判決中的“事實不清”不應忽視。比如,同樣是公司股東,在東勝區(qū)警方主持下,李俊霖償還公司欠款就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而李俊霖作為另一家燃氣公司的股東,為什么她償還燃氣公司欠其父親、弟弟的債務就成了轉移資產(chǎn)?再比如,在東勝區(qū)警方主持下,李俊霖已經(jīng)按照股權占比積極償還了她應該承擔的欠款,照理說“拒執(zhí)罪”的基礎已經(jīng)不復存在了,為什么法院還要認定其行為構成了“拒執(zhí)罪”?這些問號,一審法院在重審此案時不能含糊或者回避,如果實在弄不明白,就應當以“疑罪從無”的審判原則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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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證據(jù)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jù)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同時,在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諸多司法解釋中,也不斷重申貫徹疑罪從無原則,讓每個刑事案件都能成為鐵案。應該說,無論是從呼格吉勒圖、趙作海等案件的判決結果,還是從最高法的一再強調(diào),都在傳遞明確信號:司法判決絕非兒戲,法律尊嚴不容挑釁。用事實說話,靠證據(jù)判決,讓公平正義成為司法工作底色,是每一個法官的責任與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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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是維護社會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線,而“疑罪從無則”是制度正義的重要基石,應當作為重要原則予以執(zhí)行,特別是涉及刑事判決的案子更是如此,因為這些案件輕則影響當事人一輩子甚至其兒女子孫的人生,重則直接關系當事人的生命。所以,堅持“疑罪從無”原則,不僅是在守護公民的個體權利,更是在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最后,我想強調(diào)一點,我們的司法不能被放高利貸的和上訪人員裹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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