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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圖片系AI生成,與內(nèi)容無關)

作者 | 鄒成效

今天看到這樣一則法治新聞:

2023年12月,出生于2002年的馬女士經(jīng)診斷患有系統(tǒng)性紅斑狼瘡,狼瘡性腦病。

2024年1月15日,馬女士通過門診藥房購買了4盒思諾思(酒石酸唑吡坦片)用于安眠。

思諾思(酒石酸唑吡坦片)是處方藥,屬于二類精神藥品,是一種鎮(zhèn)靜催眠藥,通過抑制神經(jīng)興奮發(fā)揮助眠作用,用于治療偶發(fā)性和暫時性失眠。

2024年6月,馬女士的病情有所緩解。由于家庭拮據(jù)、剩余藥物較多不想浪費,她將剩余的思諾思等藥物掛在網(wǎng)上出售。隨后,她將2板思諾思(共14片)以120元的價格出售給廣州一名買家,又將3板思諾思(共21片)以180元的價格出售給浙江一名買家。浙江買家董某收到藥物后,即向所在地警方舉報了馬女士。

據(jù)馬女士稱,董某向其購買思諾思時自稱沒生病,并稱“不是有癮也不會來找你”,馬女士表示她“聽不懂”,她就是“病好了、處理剩余的閑置藥品”。

2024年6月8日,民警從董某處扣押酒石酸唑吡坦片3板(21顆)。經(jīng)鑒定,均檢出唑吡坦成分。

2024年7月5日,馬女士被取保候?qū)彙:{}縣人民檢察院以馬女士犯販賣、運輸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訴,于2024年11月4日獲法院受理。

2024年12月30日,法院一審認定馬女士構(gòu)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一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沒收其違法所得300元。

這起案件,還是有點意思的,我下面聊一下這起案件中的幾個問題。

第一、為牟利而銷售二類精神藥品是否必然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

我的觀點是:未必。

《全國法院毒品案件審判工作會議紀要》(2023年)規(guī)定:

明知是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毒人員,而向其販賣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具有醫(yī)療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藥品、 精神藥品的,以販賣毒品罪定罪處罰。

這里就明確限定了構(gòu)成販賣毒品罪的基本要件:明知是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毒人員。

牟利,并不是構(gòu)成 走私、販賣毒品罪的要件。

在這起案件中,法官一定是根據(jù)董某和馬女士的聊天記錄,判定馬女士是 明知對方為“吸毒人員”。

第二、馬女士冤不冤?

我的觀點是:冤,也不冤。

說她冤,是因為明眼人就可以看出,這個董某是個什么貨色。

倒不是說他是個吸毒人員,而是他顯然是個“餌”。

一個真正的吸毒人員,會在網(wǎng)上買二類精神藥品的時候說出“不是有癮也不會來找你”這樣的話嗎?

一個真正的吸毒人員,買完以后正常情況下會去向警方舉報嗎?

一個真正的吸毒人員,買完以后藥品紋絲不動, 3板(21顆)藥品全部留著上交給警方化驗嗎?

董某的身份,已經(jīng)完全可以呼之欲出。

說她不冤,是因為她沒有這種安全意識。

二類精神藥品是嚴格管制的處方藥,在網(wǎng)上銷售相當危險,即使不被釣魚執(zhí)法,也大概率會被吸毒人員買去。

這樣沒有防范意識的女生,這次不出事,下次也會出事,這是偶然中的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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