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金鄉(xiāng)鄰,銀親眷,鄰里好,賽珍寶”,融洽的鄰里關系,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石。然而,一條石梯小路,卻成為了鄰里和諧共處的“絆腳石”,究竟為何?

讓我們一起走進今日的“拍案說法”。

案情簡介

陳某乙與陳某甲相鄰而居。陳某甲屋前有條約60厘米寬的人行石板小路,在二次改建住宅時,其將人行石板小路與空地連塊鋪成水泥地壩。為方便使用,陳某甲還在四周修建圍墻并安裝了鐵門,形成一個封閉的小院。同時,陳某甲將南側靠墻的泥巴小路改建成人行石梯小路,向上通往陳某乙家,向下通往水泥硬化道路。

陳某乙認為原對外通行道路被阻斷,改建后的人行石梯小路不便于其生產(chǎn)生活通行,要求加寬。因旁側系他人土地,雙方多次協(xié)商無果,陳某乙訴至法院,要求陳某甲恢復原通行道路。

經(jīng)法官實地勘察,陳某甲南側圍墻外還有一條與人行石梯路平行的小路,兩條小路均可通往水泥硬化道路,且通行直線距離近乎相等。因此,陳某甲所建圍墻對陳某乙的生產(chǎn)、生活通行并不會產(chǎn)生不利影響。

判決結果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不動產(chǎn)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本案中,陳某甲改建的石梯小路,左側為普通的坡路,兩側坡勢并非特別陡峭,對常人并不構成生活通行困難,且兩條通道與下面的水泥硬化路僅約25米,陳某乙在生產(chǎn)與生活中可選擇將車輛??吭谒嘤不飞稀牡缆窢顩r看,陳某甲房屋的地壩雖然對陳某乙的通行有一定的便捷性,但并非為生產(chǎn)生活必經(jīng)通道,不屬于“一方必須在相鄰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故駁回陳某乙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在農村,鄰里之間交往緊密,相鄰各方難免產(chǎn)生摩擦,大家應當秉持與鄰為善、相互協(xié)作、顧全大局的原則,以“千里家書只為墻,讓他三尺又何妨”的胸襟,共同營造和諧融洽、睦鄰友好的生活環(huán)境。

從法律層面講,行使相鄰權具有限制或影響他人權利的屬性,應當按照有利生產(chǎn)、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保持在合理限度內。本案陳某乙以其自身權益為考量,要求拆除圍墻行使其通行自由,完全排除他人干涉,其權利延伸已超過必要的“度”,不應得到法律的正向評價。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不動產(chǎn)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chǎn)、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二百九十一條 不動產(chǎn)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文稿|吳玥

編輯|廖悅